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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有人身依附關系什麼意思

發布時間:2023-07-22 00:13:22

㈠ 婚姻和性格有關系

婚姻和性格有關系

婚姻和性格有關系,美好的婚姻是我們所嚮往的,而婚姻的美好與否與我們的個人性格也是相掛鉤的,雙方的交流溝通無疑也是很重要判核豎的,下面為大家分享婚姻和性格有關系。

婚姻和性格有關系1

人的性格確實很大程度上關繫到人的婚姻,有些人的性格像是炸葯,有些人的性格像是止水,有人喜歡靜有人喜歡動,從某種程度上來說這是一種互補,但也有人認為相同性格的人在一起會有更多的話題,可以讓婚姻更豐富,不論怎麼說,這都是在強調婚姻當中的性格因素有多重要。人的性格影響的東西太多了,有人說性格決定命運,這足以證明人的性格影響有多深遠。

我舉一個例子來說明一下,我是一個性格當中帶有自卑的男人,性格的特徵是內斂而沉悶的,而我的另一半則是一個開朗健談的人,我們兩個的組合婚姻當中是有一種互補的優勢的,應該說我們都選對了彼此,同樣的,有些人在婚姻中兩個人一山不容二虎,這也是由於性格因素所影響,所以最終爭吵不斷分道揚鑣,這些都是性格對婚姻作用的結果。

要說到脾氣火爆的人能不能夠適合在一起,這是一個未知數,有很多人不懂得控制自己的情緒,到家之後把面具摘掉了,原來的火爆脾氣暴露出來了,不懂得謙讓也不懂得包容。

最後只能讓兩個人的關系越搞越僵,視同水火,就沒辦法在一起生活了,那麼如何去控制自己的情緒,相對那些脾氣火爆的人,首先應該讓他們了解到這種行為是沒有讓婚姻長遠的可能性的,如果不懂得剋制未來就會孤獨終老,會把自己變成一個孤家寡人。

時刻用沖動是魔鬼這句話來提醒自己,有些事情是需要承擔結果的,而這個無法承擔的結果,很有可能是一時沖動種下的惡果,在沖動之前先想一想結果,看一看是不是你生命中無法承受之重.......

婚姻和性格有關系2

俗話說「一百個人就有一百種性格」,性格雖然是戀愛、婚姻雙方相處的人格基礎,但並不是決定婚、戀幸福與否的唯一因素。

——人們結成戀愛、婚姻關系僅僅是雙方締結了一份社會契約,但這份契約並不能免除他們作為個體享有獨立的利益訴求、偏好、價值取向和生活體驗的權利。

性格只是單一個體的行為法則,人是不會接受其他人的行為法掘大則來作為自身行為指導的,所以婚、戀雙方密切相處時必定都會因利益訴求、偏好、價值取向和生活體驗的差異而產生矛盾與沖突,於是人們就簡單地將這類矛盾沖突定性為「性格沖突」。

——其實這種所謂的「性格沖突」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但不是依靠人們常說的「性格互補」,而是要以「社會公序良俗原則」來作為這個組合的行為准則。就如大街上行駛著各種交通工具,它們的大小、形制、性能迥異,卻能互不幹擾、和諧相處。

就是依靠統一的交通法規進行管控才能得以一路暢行的。所以情侶、夫妻只有以責任意識、擔當精神作為相處的基礎,才能在矛盾、沖突時採取適度的退讓、妥協的辦法去維護組合的共同利益。而不是從個性出發去與對方辯出個誰是誰非。

——做人不能斤斤計較、真的愛一個人就要容忍他的'缺點與不足。愛人之間存在性格差異是正常的,但雙方之間若沒有責任意識和擔當精神則是不正常的,缺此無以為家。

婚姻和性格有關系3

第一種女性在婚姻中過度節儉。

"節儉"過度的婚姻,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個是物質上的過度節儉,一個是精神上的過度節儉。如果婚後,生活條件比較優越的情況下,還過著過度節儉、省吃儉用的生活,婚後的幸福指數必定會下降很多;而如果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卻過度的限制對方的業餘生活,例如不容許對方生活上有更多的娛樂享受,甚至剝奪對方的生活需要及樂趣,矛盾的爆發也就避免不了。

第二種,女性在婚姻中安全感不夠生性多疑

女人的特性之一就是多愁善感,在戀愛的時候,會鬧鬧小脾氣,希望對方來哄自己開心,如果婚後依然經常自怨自艾,想借機引起另一半的關注和關懷,往往會弄巧成拙,為了生活而奔波忙碌,誰都渴望回到家後有個溫暖的懷抱,有盛好的熱飯和細心的關懷。如果回到家還需要拖著疲憊的身軀去安慰對方,久了就會讓對方覺得身心疲憊,甚至感到厭惡和煩惱。

很多人是沒有能力給自己帶來安全感的,所以把安全感的責任放在別人身上,希望別人給她提供安全感,那麼這就是一種人身依附的關系,就像是嬰兒和媽媽的關系,嬰兒是完全沒有氏液辦法給自己提供安全感的。

有的人在安全感上存在問題甚至可能會長時間忍受男人出軌,只為維持一個婚姻的空殼。所以,如果你還是處於這樣一種關系裡,那麼你就沒有辦法去擁有解決這個問題的能量。

第三種,過分依靠父母

婚姻雖然是兩個家庭的事情,但是婚後的生活卻是需要夫妻雙方共同來面對的。當婚姻出現任何問題的時候,如果首先想到的是尋求家人意見和協助,那麼可能會讓你們之間的問題被擴大,矛盾也會隨之升級。

婚後應該把另一半,當做最親密、最值得信任的人,有什麼問題應該首先和愛人商量,因為你們的未來是聯系在一起的,是一生的牽絆。如果總是依靠外力來支援,那麼婚姻很容易走向瓦解。

第四種,全能型不善於溝通

全能型妻子,把時間全部奉獻給了家庭,沒有朋友圈,家中的大事小事全權包辦,丈夫在家庭中沒有參與感,不會有效溝通,溝通方式都是埋怨喊累的方式,脾氣暴躁易怒,把丈夫摒棄在家庭之外,嘴上所說的話,就是我們的人生。

喜歡在婚姻里念叨的女人,其實是在不斷的通過言語引起男人的注意力,她渴望通過這種言行,得到自己想要的愛和溫暖以及關注,但是,沒完沒了的啰嗦,會讓男人感覺心煩,令他對你感到生厭。

喜歡啰嗦的女人,心裡都有一本賬本,記著男人對自己的虧欠。所以,每次因為女人埋怨和啰嗦引發爭吵時,她會習慣性地翻舊賬。

新的矛盾得不到解決,夫妻之間的問題就像滾雪球一樣,越滾越大。女人啰嗦或者埋怨,則有可能會將負面的情緒傳遞給丈夫,引發不必要的爭吵和矛盾,導致家庭氛圍變差。

第五種爭強好勝情商低

在婚姻里,最不需要的就是強勢。強勢的女人,不服輸,有沖勁,在事業上往往能有較好的收入或者收獲。但是在婚姻里,強勢等於在一次次的瓦解婚姻。

男人的骨子裡,其實都有一個英雄夢,當女人成為"英雄"後,則顯示了他的愚弱和無能,強勢的女人,往往會讓男人的內心產生挫敗感,無論是在事業上還是在婚姻里。男人的自尊心長期受到傷害時,他有可能會破罐子破摔,自暴自棄。所以,在婚姻里,很多強勢的女人往往培養出軟弱的男人。

女人,可以在事業上成為女強人,但是回到家,學會做一個小女人吧,當女人變得弱了,男人才能得到更好的成長,情商,直接影響了夫妻之間的相處方式。

高情商的男人和女人在一起,能有效避免婚姻中所產生的問題,同時能不斷提升愛的能力,懂得自我成長。而低情商的男人和女人,往往會將日子過得水深火熱,甚至雞飛狗跳。

低情商最直觀的表現,往往是不懂得如何克制脾氣。脾氣暴躁的女人,可能會常常鑽牛角尖,一些原本很小的事被不斷擴大,導致家庭氛圍不和諧。

男人可以偶爾接受女人發脾氣、任性,但不能長期接受一個女人發脾氣,脾氣暴躁的女人,會讓男人感覺不到溫柔和愛,發生爭吵時,言語的攻擊往往也最傷男人的心。

看到這也許很多人已經能夠對號入座了,當然,這只是從婚姻問題的大數據分析中總結出來的幾種比較集中的問題,個別小眾的問題,諸如家庭暴力,慣性出軌等等,也是困擾很多女性的難題。

可能大家會說,性格這個東西是這么多年來長久形成的,怎麼可能說變就變,其實不然,我們經常說夫妻之間需要磨合,而磨合的根本就是在彼此接納的基礎上為對方做出些許的改變,當然,改變需要以愛作為前提,任何要求的改變都只會演變成對抗。

除此以外,還有人會說,憑什麼我要去改變,而不是他改變,如果你有這樣的疑問,就說明你已經將對方不自覺的放在了對立面,從而讓你們的關系陷入惡性循環,我在之前的文章中說過,妻子,是男人的一張名片,男人娶什麼樣的妻子,就有可能過什麼樣的生活,女人的性格脾氣,影響著夫妻的相處方式,影響著婚姻的幸福指數。

所以,只有你做出了相應的改變,才能有籌碼有理由去引導他變成你想要的那個完美老公,這是相輔相成的,而不是針鋒相對的,往小了說,這是女人的智慧,往大了說,這是女人的格局,所以,認清你的性格,看清你的行為,做出你的改變,才是讓你的婚姻逐漸回歸正軌的絕招。

㈡ 我想知道男女雙方在婚姻中,什麼是權力什麼是義務怎樣才能彼此面對自己的責任

我國《婚姻法》第9條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這種平等主要是指夫妻間權利義務的平等,包括夫妻在人身方面與財產方面的平等,不允許出現只享受權利不盡義務,或只盡義務不享受權利的不合理現象。共同的權利義務有: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權利。我國《婚姻法》第10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權利。」婚姻雙方當事人是平等的,在人格上也應該是獨立的,沒有人身依附關系。婚後,姓氏沒有必要改變。在子女的姓稱問題上,也體現了夫妻家庭地位平等原則。《婚姻法》第16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在實際生活中,受封建社會長期夫權統治的影響,常有夫妻一方(主要是男方)限制另一方(主要是女方)學習參加社會活動的權利和自由的現象,這是違法的。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這是由我國國情決定的。國家提倡一對夫婦只生一個孩子。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不受雙方收入高低的影響。

夫妻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扶養是一種法律關系,扶養方為義務人,被扶養方為權利人,只有義務人履行扶養義務,才能保證權利人享受權利。扶養是夫妻間相互對等的義務,不是單方義務,也就是說丈夫有扶養妻子的義務,妻子有扶養丈夫的義務。《婚姻法》第14條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權利。」在我國目前男女經濟地位還有差別的情況下,在夫妻扶養問題上應當的特別注意保護女方的合法權益。夫妻因扶養發生糾紛時,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夫妻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配偶繼承權是基於婚姻的效力而發生的,是以夫妻的人身關系為前提所產生的財產關系。丈夫去世後,妻子有繼承丈夫遺產的權利,相反丈夫有繼承妻子遺產的權利。

㈢ 談談你對婚姻法的理解,希望能有專業一點的回答,幾百字吧,萬分感謝!

新《婚姻法》的誕生。適應了我國新時代婚姻家庭狀況的特點,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我國的婚姻家庭制度。但由於婚姻家庭關系的復雜性,使得新婚姻法中的缺陷暴露無疑,需要我們進一步改進和完善。下面我就婚姻法中存在的空白和缺陷,談一些粗淺的看法。
一、關於配偶權的問題
配偶權是指夫妻基於配偶身分而享有的要求婚姻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和諧的權利和為此所應承擔的義務,從廣義上講,配偶權就是夫妻之間權利和義務的集合,從狹義上理解,配偶權指配偶財產權和配偶人身權的合成。[1]配偶權在婚姻家庭關系中一般可以派生出如下幾項具體的權利和義務:夫妻姓名權、住所決定權、同居權、貞操義務、生活互助權、家事代理權、平等從業權和生育權等。[2]這次婚姻法修改過程中對配偶權能否作為一項民事權利寫進法律進行了比較激烈的爭論,最終,新《婚姻法》對配偶權未作明確規定,其實,配偶權作為一項夫妻權利和義務的集合,是客觀存在的。男女結婚後組成一個家庭整體,彼此之間不僅在物質生活上結合在一起,而且在精神生活、性生活上也緊密結合在一起,他們雖然在人格上是相互獨立的,不存在一方對另一方人身依附關系,但作為配偶,雙方都擁有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這種在於夫妻之間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是相互擁有、平等行使的,也是二者都應該履行的法律責任。
將配偶權寫入婚姻法是正確的選擇。首先,配偶權作為夫妻雙方之間的身份權是客觀存在的,任何法律都不應該加以迴避。其次,不享有權利即不承擔義務,如果不規定配偶權,立法上關於禁止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行為,以及要求過錯方承擔民事責任、行政及刑事責任的規定就會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再次,任何權利的行使都是以不妨礙他人權利的行使為限度的。配偶權也是一樣,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配偶權的行使侵犯了另一方的其他權利,另一方可以採取如離婚,過錯損害賠償請求等措施來排除配偶對其的侵害。只有將配偶權納入法律的范疇,公民才能以自己享有的法定權利來對抗他方造成的損害。最後,將配偶權寫入婚姻法是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促進家庭、社會穩定的需要,這樣做能夠增強夫妻之間自我約束的意識以及彼此相互關愛的責任,減少夫妻之間的糾紛,婚姻要求夫妻雙方忠實、守信,在享有權利的同時,要履行自己的義務,承擔自我的責任,而單靠當事人的自覺行動,缺少法律上的強制約束,這種維系力是不夠的,對配偶權進行立法,能夠有效地保護合法婚姻,懲戒非法「入侵者」,現實生活中,「第三者」現象的出現,嚴重地侵害了合法婚姻當事人的利益。將配偶權加以法律化,使得受害的婚姻一方就有了要求「入侵者」賠償的法律依據。
隨著婚姻家庭關系中出現新問題的概率越來越大,我們堅信配偶權的立法將成為必然。
二、關於法定夫妻共同財產
新《婚姻法》在1980年《婚姻法》寬泛地規定了法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的基礎上,採取列舉方法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就總體而言,新《婚姻法》的規定符合我國國情,有利於保護弱者一方的合法權益,也有利於維護夫妻關系和家庭關系的穩定。但是,通過具體分析,不難發現新《婚姻法》的有關規定或者體現了事實上的不平等,或者與相關法律規定存在一定的矛盾。
新《婚姻法》規定:夫妻一方繼承所得的財產為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范圍。一方因遺囑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如果遺囑或贈予人在合同中明確表明歸夫或妻一方所有,則為夫或妻一方所有,如果遺囑人或贈予人在合同中沒有明確表明歸夫或妻一方所有,則為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與1980年《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相比,這一規定已經考慮到了配偶一方因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財產與一般婚後所得的不同性質,但仍有值得探討的餘地。
1、不符合國際慣例
任何國家的立法,首先應從本國的具體情況出發,考慮本國的歷史、習慣等具體國情。但是,當今世界是一個開放的世界,一個國家無論是屬於大陸法系、英美法系,還是前蘇聯等國家的法律,都規定夫妻一方繼承或受贈的財產屬於個人。
2、與我國《繼承法》規定不符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是確定的,法定繼承製下的遺產只能由法定繼承人繼承。遺囑繼承人也必須屬於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如果將夫妻一方依法「繼承的財產」作為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實際上是將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擴大到了繼承人的配偶。夫妻一方因遺囑繼承取得死亡公民的財產,這是公民生前意願的體現,但是被繼承人的遺願必須受繼承法的約束,即只能通過立遺囑的方式,「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這就要求遺囑繼承人也必須屬於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新《婚姻法》第17條將夫妻一方通過法定繼承方式所得的財產規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被繼承人無法作出遺囑的情況下,就將繼承人的范圍延伸到繼承人的配偶,這是否有違被繼承人的意願呢?我們不敢擅下定論。同時,這一規定也不利於社會關系的穩定,一些貪財圖利者往往不顧道德和社會的譴責而與家庭富裕的人結婚,等到繼承結束又與之離婚,這種現象在實踐中已是屢見不鮮,顯然這種惡劣行徑是不利於社會和諧穩定的。
三、法定夫妻特別財產的規定
新《婚姻法》第18條增加了「夫妻一方的特別財產制」。該條的規定,符合我國夫妻財產關系呈現多元化、復雜化的發展趨勢,也有利於正確處理婚姻財產糾紛,但是其中有關「一方專用生活用品」為夫妻一方財產的規定值得討論。
從實踐來看,夫妻雙方人生觀、價值觀、審美觀的不同,導致他們的生活要求也就不一樣。因而,各方購買的專用生活用品的種類、價值也就不相同。假設,甲、乙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甲生活得很講究,特別愛穿著打扮,不惜高價購買自己的專用生活用品,如高檔的服裝和首飾,而作為丈夫的乙,雖然工作十分辛苦,工資收入也很高,但是,生活要求簡單,因此沒有特別高檔的專用生活用品,如果二人一旦離婚,根據新《婚姻法》第18條的規定,甲用屬於法定夫妻共同財產——乙方的工資購買的專用生活用品價值數萬,但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而歸甲個人所有,乙雖然工資收入高,但用工資購買的屬於個人所有的專門生活用品的價值相當小,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靠乙掙來的工資卻要甲乙平均分配,顯然這對於乙來說很不公平。
針對以上的缺陷,我提一下自己的意見:對於繼承所得的財產的歸屬,應將任何一方取得的遺產作為繼承一方的個人財產,對於夫妻一方專用生活用品的歸屬,任何一方用夫妻共同財產——獎金、工資等購買的個人生活用品,仍應作為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以公平保護夫妻雙方利益。在分割這類財產時,可以由生活用品的專有一方向另一方補償相當於專用生活用品價值的一半的財產。
社會是不斷發展變化的,我們的法律也是在不斷適應社會的需要而逐步作出完善的,隨著司法實踐的不斷深入,新《婚姻法》必將跟隨時代步伐而不斷進步。

㈣ 中國封建主義婚姻制度的主要特徵

中國封建主義婚姻制度的主要特徵有以下五點:
第一,中國古代婚姻法的特點是封建的包辦強迫婚姻。這是私有制經濟基礎下人身依附關系在婚姻問題上的必然反映。"政權、族權、神權、夫權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縛中國人民特別是農民的四條極大的繩索".
第二,剝削階級的一夫多妻制。從幾千年的歷史上來看,在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經濟基礎上,私有制社會不可能實行當今的一夫一妻制,這是與剝削階級的宗法制度和男尊女卑相適應的。古代也講一夫一妻制,但這僅僅是為了禁止妻妾不分,並非禁止納妾。對男子來說,具有妻子身份的配偶僅為一人,這也是為了維護宗法制度。
第三,男尊女卑和夫權統治。我國古代封建社會長期實行夫權統治。"男主外,女主內".已婚婦女被禁錮在家庭里,相夫教子,成了變相的家庭奴僕。這不僅摧殘了婦女的身心,也阻礙了社會的發展。
第四,家長專制,漠視子女利益。封建家庭是家長制度的家庭、一家之內,子必從父,弟必從兄,妻必從夫,全家都必須服從家長,即所謂"家事統於一尊",封建孝道是親子關系的最高准則。"父為子綱"是"三綱"之一,父權和家長權緊密的結合在一起,子女不僅要服從父母而且還要受到其他尊長的支配。父母對子女的權力由父親集中行使,母則是:"親而不尊",這些權力包括主婚權、懲戒權等。子女的人身和財產權益,都得不到來自法律的保障。宗法家族制度還十分強調男女、嫡庶之別,子和女的家族地位很不平等。庶子、庶母的地位遠較嫡子、嫡母低下。父權很大,處在保護權下的子女,對父母有強烈的人身依附關系。這樣,子女的權益普遍的被漠視。
第五,以"出妻"為主要方式的男子專權離婚。在封建主義婚姻家庭制度下,對離婚的限制是很嚴格的,離婚權主要屬於男子和男家。婦女則處於無權的地位。正如恩格斯所言"一夫一妻制家庭和對偶婚不同的地方,就在於婚姻關系要堅固得多。這種關系現在已不能由雙方任意解除了。

㈤ 夫妻關系的關系類型

夫妻人身關系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中的身份、地位、人格等多個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夫妻關系的主要內容,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夫妻人身關系主要有下列內容:
1.夫妻雙方地位平等、獨立。婚姻法第2條第3款對夫妻雙方地位平等、獨立內容做了明確規定。這是憲法中男女平等原則的體現。其核心是指男女雙方在婚姻、家庭中活中的各個方面都平等地享有權利,負擔義務,互不隸屬、支配。夫妻雙方地位平等貫穿於整個婚姻法,表現在人身關系、財產關系、子女撫養等多個方面,是一個總的規定。
2.夫妻雙方都享有姓名權。婚姻法第14條規定,作為人身權的姓名權由夫妻雙方完整、獨立地享有,不受職業、收入、生活環境變化的影響,並排除他人(包括其配偶在內)的干涉。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一方可合法、自願地行使、處分其姓名權。這還體現在子女姓名的確定上,對子女姓名的決定權,由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即子女既可隨父姓,也可隨母姓,還可姓其他姓。
3.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婚姻法第3條第3款、第4條對夫妻雙方所負的忠實義務做了規定。忠實義務主要是指保守貞操的義務、專一的夫妻性生活義務、不為婚外性行為。其具體有:不重婚;不與配偶以外的第三人非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一般包括通姦與姘居;不從事性交易等。法律對夫妻間同居的權利和義務未做明確規定。一般認為,權利的行使與義務履行以正當、合理為限,並因其具有強烈的人身性,而不能被強制執行。違反忠實義務不僅傷害夫妻感情,還不利於一夫一妻制度的維護。法律對忠實義務的規定為追究各種侵犯婚姻的違法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
4.夫妻雙方的人身自由權。婚姻法第15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或他方不得加以限制和干涉。這是夫妻雙方各自充分、自由發展的必要和先決條件。夫妻一方行使人身自由權以合法、合理為限,並應互相尊重,反對各種干涉行為。
5.夫妻住所選定權。婚姻法第.9條對此做了規定:夫妻一方可以成為另一方家庭的成員,夫妻應有權協商決定家庭住所,可選擇男方或女方原來住所或另外的住所。
6.禁止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禁止夫妻一方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對方的身體或精神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暴力行為;禁止構成虐待的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禁止有扶養義務的一方不盡扶養義務的違法行為。
7.計劃生育義務。夫妻雙方負有公法上的計劃生育義務。禁止計劃外生育,是我國的基本國策所要求的,是夫妻的法定義務。義務的主體是夫妻雙方,而非僅僅是女方。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7條明確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孕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即婦女有生育權。對於男性生育權,學界意見不一,法律對此也未做明確規定。不過,作為夫妻生活重大事項之一的生育應由夫妻雙方協商,共同決定,同時還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
根據《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23條 :夫妻人身關系,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 男方雙方因結婚產生了夫妻人身關系,也隨之產生了夫妻財產關系。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財產關系由三部分組成,分別是:夫妻財產的所有權,包括夫妻一方的財產所有權和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所有權;夫妻間互相扶養的義務;夫妻間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沒有約定、約定不明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夫妻雙方對其共同所有的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0條的規定,離婚或者喪偶後的婦女,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仍依法享有對原承包地的承包權。
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採取的是法定夫妻財產制與約定夫妻財產制相結合的模式,並做了詳細的規定。
(一)法定夫妻財產制
法定夫妻財產制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前、婚後都沒有約定或約定無效時,直接適用有關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度。婚姻法明確了夫妻共同所有財產的范圍。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12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婚姻法第18條則明確了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范圍,包括:(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3條的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葯生活補助費等也屬於個人財產。
夫妻財產除了包括積極財產外,還包括消極財產,即對外負擔的債務。夫妻共同負擔債務,由夫妻共同所有財產清償;夫妻一方所負的債務,由其個人所有的財產清償。如果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而第三人又不知道該約定的,則以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清償。婚前、婚後的時間分隔點是婚姻登記之日,同居、共同生活、舉辦傳統婚姻儀式,都不是兩者的劃分標准。
(二)約定夫妻財產制
約定夫妻財產制是相對法定財產制而言的,是依據不同的發生原因作出的劃分。它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商對婚前、婚後取得的財產的歸屬、處分以及在婚姻關系解除後的財產分割達成協議,並優先於法定夫妻財產制適用的夫妻財產制度,又稱有契約財產制度。是意思自治原則在婚姻法中的貫徹和體現。
約定的內容,《婚姻法解釋(二)》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作如下約定:上述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的財產范圍,包括婚前和婚後取得的各種財產。約定的形式,法律明確要求採取書面形式。約定的生效條件首先必須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合法、自願、真實;其次,應符合特別法上的要求,如男女雙方平等,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約定的內容在第三人,知曉時,其對外具有對抗的效力;否則,無對抗的效力。對內則對夫妻處理財產的行為產生約束力。為逃廢債務的虛假約定或協議離婚分割財產行為,應被認定為無效行為。對債務人非法目的的認定,可結合夫妻財產約定或協議分割的時間、方式、當時背景等加以考察。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婚姻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即法定夫妻財產制的有關內容。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夫妻除了人身依附、財產依附關系外,更重要的是那種相依相戀、相濡以沫的親情依戀關系。良好的夫妻關系對人生幸福有著重要的意義。人生只有短暫的幾十年,在這幾十年當中,人會經歷許多事情,一定要把夫妻關系處理好,才能充分享受婚姻家庭帶給自己的幸福和快樂。良好的夫妻關系有如下標准:1.具有共同的或彼此接受的價值觀念。 2.對配偶的幸福和發展由衷地關注。 3.在共同生活中能求大同存小異,並容忍存在的分歧。 4.對婚姻關系中各種支配權及決定權的平衡及認可。
愛情型
它有兩種類型:一類是由美貌與性吸引而導致的結合。這種類型潛伏著一種風險,美貌及性魅力會逐漸減退,假如婚姻缺乏其他基礎,或不能過渡到以雙方人格相似性為基礎的愛情,那麼這種婚姻往往遲早出現危機;另一類是人格型夫妻,是以人格的相似性或互補性為基礎的結合。由於人格具有相對穩定性,不像體型、性魅力那樣易變,這種結合一般能使婚姻平穩而幸福。
功利型
此類型的婚姻是以愛情之外的出身、學歷、財產、社會關系等條件為基礎的結合。當雙方收益與成本基本平衡時,婚姻能持續,雙方感到滿足。其風險是,如雙方收益與成本不平衡,往往出現不滿,導致危機;其次,由於夫妻關系的理性色彩濃厚,難以獲得愛情享受,往往雙方關系緊張時,一方尋找婚外情,從而導致關系破裂。
平等合作與分工型
前者夫妻雙方平等分擔家務,後者是雙方根據各自特點分工,料理家政。這兩種類型的共同點是,雙方均進入自己的角色,又對對方有相應期待,彼此都認識雙方在家庭中的價值,有較強責任感,家庭生活較為和諧、穩定。
建設性
這種類型的夫妻,雙方在共同目標下勤勤懇懇生活和工作。他們有創家立業、教育子女等共同目標,並圍繞這些目標密切合作。達到一個目標後又追求新的目標。生活中勤奮肯干,能抑制家庭消費;在共同努力中感愛生活的意義,使婚姻維持與發展。他們可能遇到的問題是,精神生活不夠豐富;當達到目標後,一方可能變得滿足繼而懶散,以致出現裂痕。
惰性型
這種類型的夫妻,迅速對婚姻失去熱情。他們不能發現需要解決的問題,不願進行新的嘗試,只希望按老樣子生活。沒有緊張、沖突,也沒有樂趣,缺乏享受和樂趣會對婚姻有渙散作用。
失望型
失望型夫妻在新婚時百般努力,力求建立美滿的婚姻生活,對婚姻有很高的期待。但他們不久就發現,婚姻生活中有種種不滿意,「現實不理想,理想不現實」,對方的表現也遠非當初所料,因此感到失望。
一體型
這種類型的夫妻在較長的共同生活中相互體貼、合作,在性格、愛好、習慣上彼此適應,融為一體。雙方均把對方看成是「自己」的一部分,相敬如賓、心心相印。此型關系穩定、 美滿。不足之處是較為封閉,如一方離去,另一方寂寞難忍。
兄妹型
兄妹型有兩種:一是青梅竹馬類,即從小的玩伴,一直到上學,畢業,工作,最後到結合。這類婚姻比較穩固,也比較「親」,直至白頭到老。還有一類,是女孩從骨子裡喜歡某一個職業者,或某種特有氣質,或一個行當。人生旅途中,又恰恰遇到一位「吻合」的「王子大哥哥」,而且脾氣性格,志趣,思想,行動,飲食,各方各面,無不「天生一對」。這種婚姻,真可謂兄妹類絕配:是一生哥哥親,妹妹愛的玩伴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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