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關於無效婚姻的法律規定有什麼
法律分析:民法典規定,無效的婚姻是不需要申請無效的,無效的婚姻自始至終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貳』 無效婚姻制度的構成
《婚姻法》在婚姻無效制度的基本構成上,採取了自始無效與可撤銷的雙軌制,這比對各種違法婚姻采一律無效、自始無效的單軌制有更大的優越性。單軌制重視對違法婚姻及當事人的制裁,會忽視對無過錯方或弱勢一方的必要保護,也不利於對子女利益的保護,有很大的缺陷;而雙軌製表明,對違法婚姻,法律應當區別對待,對那些違法性嚴重,有悖於公序良俗或對現行婚姻制度造成沖擊的,應做自始無效處理;對那些違法較輕的,應歸於可撤銷婚的范疇。因此,雙軌制更利於對相關當事人及子女利益的保護。正是基於這些原因,我國的婚姻無效制度選擇了自始無效與可撤銷的二元結構。
婚姻無效的構成:
中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達法定婚齡的。」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而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叄』 民法典中規定的無效婚姻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 重婚;
(二)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 未到法定婚齡。
此問題涉及的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 重婚;
(二)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 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肆』 無效婚姻的內容有哪些
無效婚姻的范圍有重婚的婚姻、屬於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姻、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無效的婚姻自始至終都沒有效力,當事人不具備夫妻關系,按照同居關系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伍』 無效婚姻的類型有哪一些
無效婚姻的類型有:(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4)未到法定婚齡的。無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陸』 無效婚姻法條中對無效婚姻的法律規定都有哪些
無效婚姻法條中對無效婚姻的法律規定都包括:
1、婚姻當事人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無效。
無效的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柒』 婚姻法規定無效婚姻有哪些情況
法律分析:1、重婚,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為。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之間建立的婚姻關系無效,3、未到法定婚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之規定,我國法定婚齡為,男滿22周歲,女滿20周歲。無效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捌』 婚姻法中的無效婚姻有哪些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法律規定,夫妻一方有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結婚或者未到法定婚齡結婚等情況會導致婚姻無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玖』 無效婚姻制度
只能提供資料,供朋友參考。
法律是強調物證和證據的,只要事實可以被證明即給予認定
其實無論配偶關系還是同居關系,在現實的生活中很難不留下一點生活痕跡,認定共同生活的事實毫無問題,但沒有被證明的「婚姻」在兩人感情破裂時產生的財產和繼承方面除非有舉證否則不予認定,
如果雙方均為有民事行為的公民,一旦法定或事實的婚姻有了結晶,且雙方沒有重婚行為且雙方為異性伴侶,可以到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補領結婚證,以上事實屬實且符合計劃生育標准,即可
同居並不非法,前提條件是具有民事行為的公民和不違背社會道德,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受法律保護;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所以同居是合法的
確立無證明但事實存在的婚姻關系原則是誰例舉誰舉證,沒有取得結婚證法律上不予認定形式但可以通過舉證認定為共同生活,其間的共同財產歸雙方共有
「婚姻」不過是一個名詞,如果雙方位取得結婚證,法律不認定為「婚姻」關系,但是雙方均為具有民事行為的公民且沒有重婚行為,「婚姻」雙方的共同生活受法律保護,
婚姻法是民法的分支,民法,刑法是憲法的組成,不適用婚姻法的行為可以適用更高級的法律,但如果違反了民法或刑法乃至憲法,就不適用低級的法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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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新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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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一)》,
婚姻法司法解釋公布 同居、重婚有明確規定
這一篇司法解釋中的節選如下
《解釋》堅持過去司法解釋中有條件承認事實婚姻的原則,對不屬於事實婚姻的,視具體情況分別予以處理。如男女雙方未登記而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的,告知其應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如果補辦,即從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認可其夫妻關系並按離婚訴訟處理;不補辦的,按照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婚姻法新增加了無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銷婚姻制度,《解釋》按照立法原意,對有權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和請求撤銷婚姻的權利主體分別作了具體規定。以重婚為理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都可以提出,以其他理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只能由當事人的近親屬提出。
就是說在此法頒布之前屬於事實婚姻的,如果被認為無效,必須是:
以*其他理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只能由當事人的近親屬提出*。
只要婚姻關系依然存續:
如男女雙方*未登記而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的*,告知其應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如果補辦,即從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認可其夫妻關系*並按離婚訴訟處理;不補辦的,按照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就是說如果離婚雙方就要選擇補辦結婚證,就是說法律要求取得婚姻登記關系才能認定合法的婚姻從而解除婚姻,既然如此那麼之前婚姻的存續在法律上是認可的確立的,又因為「有條件承認事實婚姻的原則」「對不屬於事實婚姻的,視具體情況分別予以處理」所以既然有「事實婚姻」這一因子,那麼不違反其他法律(如解釋中的重婚和*無效婚姻制度*,是指「制度」打個比方說比如舊社會的一夫多妻,童養媳等)的事實婚姻還是受到法律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