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事業單位 如何調查婚姻狀況
調查檔案就能查到。
如果是檔案很齊全的,就能看到個人的所有三齡兩歷信息。幹部員工履歷表是檔案第一份材料,這份材料裡面是要求填寫配偶信息的,所以能查到婚姻狀況。如果是幹部,每年都需要做一次個人事項報告,報告內容就有婚姻狀況信息,也能查到。
⑵ 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婚姻怎麼填寫
本人的婚姻狀況,包括未婚、已婚、離異、喪偶等。婚姻情況有變化的,應填寫變化的時間、原因。
以後逐年填報上一年度的婚姻變化情況,包括結婚、再婚、離婚以及喪偶等情況,喪偶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無變化,則填寫無變化。
⑶ 機關單位人員離婚需要向組織匯報嗎
不需要,但如果是一定級別的領導那就要向組織報告,但組織一般不會過多的干預。領導幹部如果要進行離婚,再婚的話是需要向組織進行報告的,省部級領導幹部還要向組織匯報自己的收入房產持有股票,經商辦企業以及在國(境)外的存款和投資等情況。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目前有且只有兩種離婚方式,分別是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及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的意見,簽訂離婚協議書,然後攜帶結婚證,身份證,離婚協議書等材料雙方一起到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申請。雙方協議離婚的需要經過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後,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核材料通過即可辦理離婚證,如果冷靜期間夫妻雙方有一方不想離婚的,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撤銷離婚申請,終結登記離婚程序。夫妻雙方就離婚事項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其一方可以提前離婚訴訟,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或調解後,確認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應當准予離婚,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⑷ 科級幹部不報告婚姻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領導幹部離婚,向組織匯報是正確的,也是必須的。當然,除了如實匯報外,還要按照規定如實填寫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按照規定需要向組織進行匯報,組織部門也會進行核實檢查。還包括個人以及子女的婚姻狀態,領導幹部的書畫、寫作收入,家人炒股、開辦公司情況,都需要向組織匯報。如果領導幹部隱瞞不報,將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入後備幹部人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