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無效婚姻要如何處理
處理無效婚姻的方法如下: 1、申請人申請時,法定無效婚姻的事由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人民法院審理 宣告婚姻無效 的案件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訴訟中,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 3、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婚姻無效的判決。 4、申請理由不符合法定事由的,駁回請求,當事人以民法典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5、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婚姻無效的處理: 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一年內,生存一方或者 利害關系人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6、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系分別受理了離婚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應當待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後進行。婚姻關系 被宣告無效 後,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繼續審理。
『貳』 婚姻無效的解除方式是什麼
法律分析:婚姻無效的解除方式:
(1)任何人發現無效婚姻,都有權檢舉和揭發(2)當事人以及利害關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友臘院提出該婚姻無效(3)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發現有無效婚姻的,應當主動依職權解除該婚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高尺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戚告高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叄』 無效婚姻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1、婚姻無效制度是一種救濟制度,其中被宣告為無效的婚姻關系在形式上已成立,不過是當事人及其利害關系人針對婚姻關系是否有效成立提出了質疑,婚姻法規定的四種類型的婚姻無效原因是指當事人違反了結婚的實質要件,而對於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屬於當然無效。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2、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人民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製作裁判文書。
3、在審理因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准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對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協議方式將財產轉移給另一方,已達成協議將財產轉移給另一方的,應確認為無效,以確保合法配偶的財產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肆』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婚姻關系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即從當事人結婚之時,婚姻就沒有法律效力,即使當事人騙取婚姻登記,該婚姻也是自始無效,而不是從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宣告之時起婚姻才沒有法律效力。這種婚姻關系不論結婚的事實是並段梁否發生,結婚時間是否長久,婚姻關系被法律確認自始不存在,不受法律保護。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燃襲)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四)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絕運,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伍』 無效婚姻怎麼解除
法律分析: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申請無效婚姻撤銷,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查明確實是無效婚姻的,應當收回被騙取的結婚證,宣告該婚姻無效,解除當事人之間的同居關系,並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及所生子女作適當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第九條 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其中,利害關系人包括:(一)以重婚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的,為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