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檔案局丟了個人離婚檔案怎麼辦我的離婚證丟失了,去檔案局查不到檔案,去民政局查既沒有結婚記錄也沒有離
當事人離婚證丟失,可以由當事人持身份證,戶口本,照片,到當初辦理離婚證的婚姻登記機關說明情況,申請補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在受理申請查檔審核無誤之後,可以補辦當事人的離婚證。如果是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登記
法律分析
弄丟離婚檔案可以選擇去民政局找備案,檔案局只是接收檔案的單位,不是產生檔案的單位,即檔案局的檔案都是別的單位交過去的。如民政局向檔案局移交多少檔案,檔案局都記一一錄在案,絕不會丟失,如果丟失,就會負法律責任。一般離婚是需要到民政局進行離婚登記的,若是有這個登記,那麼民政局那邊肯定是有備案的。去民政局找備案,或讓檔案局重新建立一份。一般情況下,民政系統或法院必須保留當事人的材料和底檔。如果當初是法院判決離婚的,去判決地人民法院,憑借本人身份證可以調取判決文書。如果是民政局協議離婚的,可以去協議辦理的民政局調取底檔。如果以上兩家單位都沒有檔案,法律意義上根本沒有結婚或者離過婚,一切都從新辦理。如果離婚證丟失,可以繼續補辦。只要有當地村委會或者街道的證明,證明二人確實登過記,已經結婚,就可以補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