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涉外婚姻公證認證程序如何
涉外婚姻公證認證的程序是:
1、經文書生成地的公證機關公證;
2、到該國外交部門辦理認證,再送交我國駐該國使、領館進行認證;
3、核准認證,許可使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第三十條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第三十三條
公證書需要在國外使用,使用國要求先認證的,應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權的機構和有關國家駐中華人民共和國使(領)館認證。
㈡ 涉外婚姻如何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涉外婚姻的財產公證
涉外婚姻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 辦理婚前財產公證 。辦理 婚前財產公證 的步驟為: 1、夫妻雙方就辦理婚前財產公證達成共識,明確其作用及法律後果,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擬定協議書。 協議書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 2、當事人要准備好以下材料:個人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 3、准備好上述材料後,雙方共同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申請。委託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不被受理。
㈢ 涉外婚姻公證申請需要哪些材料
涉外結婚公證為了證明當事人的結婚這一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當事人需要向公證機構提交相關的材料。需要准備的材料有: 1、當事人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其復印件,已注銷戶口的,應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記載情況證明。 2、當事人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和夫妻雙方照片。 3、結婚公證申請人一般應親自辦理,申請人不能親自辦理的可以委託他人辦理並應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1)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和復印件(A4紙); (2)結婚證原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七條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六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系等應當由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㈣ 如何辦理涉外婚姻公證
法律分析:1、需要先經過文書生成地的公證機關(或者有相同職權的機構或個人)公證;
2、然後再到該國外交部門辦理認證;
3、再送交我國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 涉外婚姻需注意以下事項:
(一)辦理涉外婚姻狀況公證的申請人應當向當事人住所地辦理涉外公證業務的公證機關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應同時提供下列文件:1.本人的身份證件;2.結婚證書或離婚證書或夫妻一方死亡證書;3.其他證明婚姻狀況的文書。
(三)沒有辦理婚姻登記手續,而是按照當地風俗結為夫妻的,其公證屬於結婚公證的范圍,但其公證的格式與結婚公證有所不同。
(四)除公證文書使用國另有規定或者雙方協議免除領事認證的,公證書應送外交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外事辦公室和有關國家駐我國大使館、領事館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