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法律怎麼保護現役軍人的婚姻
法律怎麼保護現役軍人的婚姻軍婚:就是夫妻一方為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革命軍人的婚姻。我國對軍人婚姻實行特殊保護由來已久。具體關於法律對軍婚的保護,請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2001年新頒布的《
婚姻法》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見,原則上保留了對軍婚的保護,在我國婚姻立法上沿襲了有中國特色的一大傳統,但在原婚姻法第二十六條基礎上增加了一個「但書」,「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但書」雖然只有十三個字,卻對軍婚民事特殊保護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意義。
修改後的《婚姻法》第33條包含兩層意思:一是在一般情況下,現役軍人的非軍人配偶一方提出離婚,必須要得到軍人一方的同意,法院才能判決准予離婚。二是在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無須得到軍人的同意,經調解無效,法院可判決准予離婚。這里的「過錯」,是指軍人一方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破壞夫妻感情的後果,而希望或者放任其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從程度上看,過錯分為一般過錯與重大過錯。至於什麼情況屬於「重大過錯」,應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一)》)第23條的規定,「......可以依據婚姻法第32條第3款前3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即:(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同居",依照《解釋(一)》第2條:「......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因此,要注意把同居與重婚、偶發性的婚外性行為等相區別。
「家閉念庭暴力」和「虐待」,依照該《解釋(一)》第1條:「......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因此,不能把日常生活中偶爾的打鬧、爭吵理解為家庭暴力。
遺棄家庭成員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為。第三項里的「等」字,還包括與賭博、吸毒相當的其他惡習。
另外,對於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應把握兩點:軍人有婚姻法第32條第3款前3項規定之外的其他重大過錯,其過錯程度與這3項規定情形相當;這些其他重大過錯必須導致夫妻感情破裂。
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其非軍人配偶提出離婚後,將承擔以下法律後果:一是法院調解無效時判決准予離婚,而無須得到軍人同意;二是根據修改後的婚姻法第46條規定承擔離婚過錯損害賠償責任;三是當軍人一方的重大過錯超出民事責任范圍、觸犯刑律時,根據婚姻法第45條和刑法的有關規定承擔刑事責任宏早。
第33條最重要的意義,還在於這一規定溝通了與過錯主義離婚理由和離婚過錯賠償制度的關系,使軍婚的民事特殊保護制度更加完善。如果對原婚蔽態雀姻法第26條不做修改,它必然與修改後的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的過錯主義離婚理由和第46條的離婚過錯賠償制度相脫離。因為,就原婚姻法第26條來說,軍人配偶實現離婚請求,並不取決於軍人一方是否有修改後的婚姻法第32條第3款規定的過錯,而是取決於軍人一方是否同意,因此在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如果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就不會產生離婚的後果,也就不會有軍人配偶依據修改後的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提起離婚過錯賠償請求。可見,「但書」的增加就像架起了兩座橋梁,一座通向第 32條第3款,解決離婚問題;另一座通向第46條,解決離婚過錯賠償問題。
最後,軍人一方沒有重大過錯,其配偶堅決要求離婚,軍人堅決不同意離婚,而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是否可以判決准予離婚呢 按照婚姻法第33條的規定,這種情況是不能判決准予離婚的。可依據最高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條處理,即:「軍人不同意離婚時,應教育原告珍惜與軍人的夫妻關系,盡量調解和好或判決不準離婚。對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經過做和好工作無效,確實不能繼續維持夫妻關系的,應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的政治機關,做好軍人的思想工作,准予離婚。」
對軍婚的保護事實上確實也限制了非軍人一方的權利,其在維系軍人權利平衡的同時又導致了非軍人一方權利的失衡。因此,《婚姻法》對軍人婚姻的保護只能作為一種暫時行為。軍婚問題的根本解決還要靠提高軍人的經濟、社會地位來實現。
從上文的介紹中,我們知道我國法律對軍婚的法律保護還是非常全面的,尤其是在軍婚離婚方面,對現役軍人的利益保護的更多。同時,軍人在離婚方面也是與普通離婚有所區別,這點還請大家多注意。
② 法律上如何保護軍婚
法律上對保護軍婚有明確規定和措施,例如:現役軍人的配偶如果想要離婚,就必須要徵得軍人的同意,否則是不允許離婚的。現役軍人只有在犯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另一方才可以主動提出離婚或者起訴離婚。明知對方的配偶是現役軍人,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法院會判處其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軍人配偶要求離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