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怎樣才能解除婚姻關系
法律分析:可以通過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兩種途徑接觸婚姻關系。
協議離婚,需要您雙方對於是否離婚、孩子撫養權、財產分割等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形成紙質的離婚協議書,並攜帶雙方的戶口本原件、身份證原件、結婚證原件到任意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手續;
訴訟離婚,您需要攜帶起訴狀,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2份,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2份,對方的居住證明或是戶籍證明到對方的經常居住地或是戶籍所在地的法院起訴並於法院規定的日期前交納訴訟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Ⅱ 婚姻關系通過什麼途徑可以解除
法律分析:想要解除有兩種途徑:訴訟離婚和協議離婚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據法律規定合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離婚後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等問題不能達成協議,由一方向人民起訴,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審理後,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Ⅲ 離婚,步驟怎麼辦
具體辦理流程如下:
(1)准備離婚協議。男女雙方必須簽訂一份書面離婚協議,離婚協議必須包括雙方是自願離婚和對子女的撫養、財產以及債務等事項協商一致。
(2)申請受理,男女雙方需拿著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書面離婚協議等材料親自去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
(3)冷靜期。申請離婚登記之日起30天內,任何一方不原意離婚的,可以去民政局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這就是所謂的30天冷靜期。
(4)審查和發證。如果30天滿了,自第31天開始至第60天,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民政局去申請領離婚證。
Ⅳ 婚姻關系要如何解除
1、進行 離婚登記 男女雙方 自願離婚 的,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 婚姻登記 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2、通過 訴訟離婚 男女一方要求 離婚 或對 財產分割 等達不成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離婚訴蠢世訟 。 3、申請宣告婚姻為無效婚姻 下列情形的的為無效婚姻: (一)重婚; (二)有 禁止結婚 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枝信。 4、申請撤銷婚姻 因脅迫 結婚 的,帶搭肢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 離婚協議 ,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