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民政局如何處理無效婚姻
處理無效婚姻的方法如下: 1、申請人申請時,法定無效婚姻的事由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人民法院審理 宣告婚姻無效 的案件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訴訟中,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 3、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婚姻無效的判決。 4、申請理由不符合法定事由的,駁回請求,當事人以民法典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5、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婚姻無效的處理: 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一年內,生存一方或者 利害關系人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6、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系分別受理了離婚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應當待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後進行。婚姻關系 被宣告無效 後,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繼續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⑵ 無效婚姻怎麼解除
法律分析: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申請無效婚姻撤銷,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查明確實是無效婚姻的,應當收回被騙取的結婚證,宣告該婚姻無效,解除當事人之間的同居關系,並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及所生子女作適當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第九條 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其中,利害關系人包括:(一)以重婚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的,為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