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姻撤銷需要什麼手續
婚姻撤銷需要以下手續: 1、具有法定可撤銷事由的婚姻當事人帶上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申請書、申請撤銷的證據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 2、人民法院在進行審理後,依法作出裁定。根據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2. 怎麼撤銷婚姻登記
(一)婚姻登記撤銷的條件
(1)受脅迫的一方和對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雙方無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聲明書
(2)自結婚登記之日起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至申請之日不超過一年
(二)婚姻登記撤銷的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要求辯歲察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
(3)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做出的有關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三)婚姻登記撤銷的流程:
撤銷婚姻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報批—公攜茄告的程序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雀激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3. 撤銷婚姻怎麼辦理
可撤銷婚姻的辦理方式:(一)申請人攜帶本人身份證、結婚證等相關材料,親自前往原辦理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書面請求;(二)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進行審查;(三)婚姻登記機關對審查屬實的,應當做出撤銷婚姻關系的決定書,並收回結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鎮攜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臘旅大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輪豎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4. 什麼情況下可以撤銷婚姻關系
一、什麼情況下可以撤銷婚姻關系
1、兩種情形可以撤銷婚姻關系,分別是:
(1)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2)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可以撤銷婚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如何處理可撤銷婚姻情形
1、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而且也只能是本人,向法院或者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婚姻請求的,應當在登記之日起1年內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在恢復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同時,權利人應當注意,該時間期限的規定,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有關規定;
2、婚姻一旦被撤銷,則自始無效,這方面的規定與無效婚姻發生的後果是相同的,而且二者都是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3、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利益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