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重慶民政局婚姻登記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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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需要什麼手續和材料
申請、審查和登記領證是結婚登記流程的三個環節。
(一)申請
符合結婚登記要求的持相關證件、證明和3張登記照片,雙方一起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申請,根據工作人員的指引填寫申請登記聲明。
結婚登記申請准備的證件材料視個人情況而定,例如,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登記,需持本人有效的婚檢證明、身份證、戶口本、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等材料,對於離過婚的當事人,還需攜帶離婚證件。
外國人(含常駐我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外籍華人、定居我國的外國僑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需持本人有效護照、《外國人居留證》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能有效證明自己婚姻狀況的證明等材料。
(二)審查
婚姻登記處會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核對與審查,查明證件、證明是否與結婚條件相符合,不明之處,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向當事人詢問,必要時要求當事人提供與結婚登記申請相關的材料。
(三)登記、領證
對於符合結婚條件的,婚姻登記機關會予以登記,然後發放結婚證;對離過婚的當事人,婚姻登記處會將其離婚證進行注銷處理;根據當事人要求,婚姻登記機關會對不符合結婚條件的會出份書面聲明,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離婚辦理需要什麼手續和證件
離婚登記辦理流程如下:
(一)申請
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應當根據規定簽訂離婚協議書,一同到相關的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並按規定提供以下證件和證明材料:
1、內地婚姻登記處頒發,或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2、符合辦理離婚登記要求的有效身份證件,例如戶口本、身份證、通行證或護照等;
3、在現場填寫的《離婚登記申請書》。
(二)受理
婚姻登記處的工作員會按規對夫妻雙方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次審核無誤後,發給離婚登記申請的受理回執單。與離婚登記申請條件有差別的,不給予相關受理,當事人可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
(三)冷靜期
從婚姻登記處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那一天起三十日之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回執單可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的需求,並按規定填寫好撤回離婚登記的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後,出具《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在離婚冷靜期到期後的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四)審查
從離婚冷靜期期滿後三十天內,(期限屆滿的最後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第一天作為期間屆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應按規定攜帶相關的證件、材料,如離婚協議書、結婚證、雙方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護照、通行證、身份證等,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執行和審查。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提供辦理離婚登記手續,若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的離婚登記告知書,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出具。
(五)登記(發證)
婚姻登記處依據《婚姻登記工作和規范》規定,予以登記,然後給當事人發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