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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婚姻感情不和怎麼判斷

發布時間:2023-07-12 13:22:35

Ⅰ 婚姻感情破裂的標準是什麼,什麼才算感情破裂有哪幾種

提起婚姻感情破裂的標準是什麼,大家都知道,有人問什麼才算感情破裂有哪幾種,另外,還有人想問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條件,你知道這是怎麼回事?其實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判斷標準是什麼?下面就一起來看看什麼才算感情破裂有哪幾種,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婚姻感情破裂的標準是什麼

1、婚姻感情破裂的標準是什麼:什麼才算感情破裂有哪幾種

你好,尊敬的用戶朋友,很高興為你解答問題!

分居不在一起住了,

或者是一方不經常不回家,回家看見就煩。

祝你天天快樂,如有不足,可以繼續追問,如果滿意請採納,謝謝,O(∩_∩)O~。

2、婚姻感情破裂的標準是什麼: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條件

這是我整理的《婚姻法》關於通常離婚問題的規定,供你參考借鑒:

1、關於離婚的條件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可以判決離婚。

2、關於孩子的撫養及撫養費

對於孩子撫養問題,要從有利於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仔細確認雙方的情況後判決,但哺乳期間的孩子一般判給女方撫養,如果不是哺乳期,那方更適合小孩成長並徵求小孩本人的意見。不撫養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歲以前應當每月支付撫養費,撫養費的標准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間。如果在今後的撫養期內,一方不適合撫養小孩,另一方可以到重新起訴,要求變更小孩撫養權。

3、關於共同財產的分割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財產均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歸夫妻共同所有和負擔,一般是一人一半。如果一方有過錯,分割財產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體份額由裁定。一般情況,結婚後婚前彩禮作為共同財產處理,不能要求退還,如果沒有結婚,可以要求對方退還彩禮。

4、關於離婚的程序、所需及費用

如果是協議離婚,雙方協商後,憑雙方的離婚協議書、結婚證、到原婚姻登記機關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如果是一方不同意或簽了離婚協議後反悔不履行的,那麼應當通過訴訟離婚,在被告住所地起訴,或者在被告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起訴,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監禁1年以上的,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訴離婚。一審一般時6個月,二審時3個月。如果次判決不離的話,半年之後可以重新起訴,第二次起訴一般情況下應當判離。訴訟離婚的訴訟費用如果不涉及到財產分割一般是50元,有財產分割的話,按照財產比例交費,具體可參照《訴訟收費辦法》。

十年同船渡、百年共枕眠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婚姻是大事、結離需謹慎,不要輕言離婚!!!!!

3、婚姻感情破裂的標準是什麼: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4、婚姻感情破裂的標準是什麼:婚姻破列原則性問題有哪些

5、規定的准予離婚的標准中條是:E.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為兜底條款。具體指的是什麼,應由根據情節綜合認定。

以上就是與什麼才算感情破裂有哪幾種相關內容,是關於什麼才算感情破裂有哪幾種的分享。看完婚姻感情破裂的標準是什麼後,希望這對大家有所幫助!

Ⅱ 婚姻法關於夫妻感情破裂的判定標準是什麼

婚姻法已經失效,根據最新《民法典》的規定,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標准有: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Ⅲ 怎麼樣才算婚姻感情破裂

怎麼樣才算婚姻感情破裂

怎麼樣才算婚姻感情破裂,難道平淡的婚姻真的不能維持下去?婚姻搖搖欲墜就要及時抽身,變心的伴侶不必強留,時間也不會消磨一切,怎麼樣才算婚姻感情破裂,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怎麼樣才算婚姻感情破裂1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雙方因感情不得分居滿兩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7)、雙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8)、一方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的,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10)、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11)、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一方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3)、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怎麼樣才算婚姻感情破裂2

一、看婚姻基礎婚姻不單只是感情的交融,往往帶有濃郁的社會因素,

如雙方的基本條件,文化層次,家庭背景等是否相當。雖然這些條件不是婚姻的絕對因素,但是一個不可忽視的重要內容,往往有的男女青年因年輕,判斷事物的理性相對較弱,如果婚姻基礎出現了偏差,盡管婚前海誓山盟,婚後如果雙方的性格出現較大差異,又不能相互包容的話,很可能導致婚姻的破裂。

二、看婚後感情婚後感情,作為夫妻,共同生活期間相互關切、忠誠、敬重

喜愛等狀況,是表現、反映婚姻質量高低的重要因素,是判斷感情破裂的重要方面。看婚後感情,首先看夫妻雙方是否互敬互愛、相互體貼關心、贍養扶助雙方的父母、對家庭是否有責任感、是否共同撫養子女照顧後代,遇事共同商量、家庭中講究民主平等。另外,還要從當事人的思想品質、生活作風、性格習慣以及夫妻生活等方面綜合分析,從婚後感情發展的趨勢中來把握雙方的感情,即看過去,又立足現在,更看將來,這樣才能更好地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三、看離婚原因離婚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在不同的婚姻中,其原因千差萬別,

一般有幾種類型:(一)雙方性格差異比較大,又不能相互包容,加之雙方家庭的某些干預,促成離婚;(二)一方品行問題,又累教不改,導致另一方失望;(三)由於經濟方面的原因造成雙方不能共度患難;(四)移情別戀第三者的原因;(五)夫妻長期性生活不協調的;(六)其它原因導致雙方離婚的。查明離婚的真正原因,對於准確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四、看有無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並非一成不變。它可以由好變壞,也可以由壞

矛盾雙方因為各種原因導致感情創傷,訴訟離婚,只要感情尚未真正破裂,通過利用助於感情恢復、癒合的各種因素,加上外面積極有效的工作,完全可使他們重歸於好。司法實踐中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就是一個很好的說明。以上四個方面相互聯系,相互影響,構成一個整體,也就是司法實踐中法院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通常做法。當事人了解這些情況之後,就可以有針對性的,按照自己的訴訟請求准備起訴狀或者答辯狀,向法院提供有利於支持自己訴訟請求的證據材料,必要時也可以詳細咨詢專業律師,會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怎麼樣才算婚姻感情破裂3

從法院角度看,法院一般根據很多因素考量雙方感情狀況。

一看雙方的婚姻基礎,是自主戀愛結婚還是父母包辦,是以金錢、權力、地位而結婚還是以愛情為基礎結婚,還是出於同情、虛榮心、還是因為女方懷孕迫不得已結婚等;

二看婚後的感情,是否做到夫妻相互尊重、相互幫助,有沒有發生糾紛、雙方的性格等;

三看目前感情現狀,還有沒有和好的可能,有沒有繼續共同生活的意願,在不在乎對方;

四看,也是最重要的,看提起離婚的原因,是因為一方出軌還是性格不合,還是一方生活習慣或者道德品質問題等。考慮了諸多因素後,看有沒有導致感情破裂的直接證據。

從起訴一方看,證明感情破裂的直接證據有:

1、一方重婚或者出軌的錄像、照片、知情人的證人證言,出軌方與第三方的居住證明,租房或買房證明,入住酒店信息等;

2、家暴的,有法醫或者之前醫院的就診記錄、傷情鑒定、報警記錄、證人證言等;

3、涉及有惡習的,有公安機關出具的吸毒、賭博行為處罰證明、刑事犯罪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等;

4、分居滿兩年的,因為感情不合而分居二年的,有相關的證人證言、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等。

法律依據:根據《婚姻法》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有幾個具體參考標准: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為虐待家庭成員,或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怎麼樣才算婚姻感情破裂4

怎麼樣才算是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了呢?

很多人是這樣說的:我們從一開始就沒感情,我們經常吵架、打架,我們分居已經好幾年了,我們感情早就破裂了,等等,都以為自己的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了,符合離婚的條件。是,沒錯,你知道你們夫妻二人是怎麼生活、怎麼過的日子,你知道你們夫妻關系怎麼不好、你們經常吵架、你們沒有感情,但是:法院主審你離婚案件的法官不知道!他不是你或者你妻子(你丈夫),他不知道你們是怎麼過的。所以你需要向法院證明你說的是真的。

一般來說,夫妻感情,包含但不限於這些:兩個人相識相戀(或相親訂婚)情況、訂婚結婚情況、婚後關系情況、婚後吵架生氣情況、分居的時間及原因、分居後的情況。簡單來說就是:婚前感情基礎好壞、婚後夫妻感情好壞。比如(當然,這里的例子並非絕對的):自由戀愛的婚前感情基礎,就要比介紹相親訂婚的感情基礎好一些;認識時間較長、訂婚時間較長的,又比認識時間短、訂婚時間短的感情基礎好一些;剛剛結婚後(就是婚初)的'關系較好就比婚初感情一般的好一些。

婚後的夫妻感情、雙方關系,是重點需要注意的,法院著重審理查明的也正是這一塊。你說兩個人關系不好,你得有事實事例來佐證你的說法,比如:某年月日,他或她因為我在外工作與同事交往密切一點,就懷疑我與人有不正當關系,兩個人越說越激動,大吵了一架,甚至還動了手,隨後我離家出走,後來又怎麼怎麼樣才和好的。再有某年月日因為什麼事吵架了等等,也就是說,你說的再好也需要事實來證明。

再來看看分居,這里說的「分居」,指的是夫妻之間因為感情不好而導致的分居,法院要問的分居時間,一般都是最後一次分居的時間。有人會說:結婚後我們兩人因為工作不在一地,長期處於兩地分居的狀態。這個「分居」跟離婚訴訟中法院需要查明的「分居」不同,這也不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分居」。

另外呢,分居不僅僅是一人一個家那樣的分居,還包括分房居住、分床居住,當然,現實里後面的情況比較難以證實,法院也不好查明。但也不是沒有可能的,起碼這也是一種分居狀態,關鍵在於是什麼導致了分居。有離婚主張的一方,需要的是因為生氣、吵架等感情不好導致的分居。其他原因(比如工作原因)導致的分居,不屬於這類。

分居之後的情況呢,其實就是兩人分居後,不同意離婚的一方,有沒有採取過和好的舉措,比如:去主動示好、要求和好,主動承認錯誤、願意改正,等等行為和措施。如果有,那說明這個人不想離婚是內心真實的想法,他有去做;如果沒有,也就說明這個人並不一定是真心不想離婚,或許有別的目的。

不管是男人還是女人,想離婚,又協商不了的,只能走訴訟一途,也就不要自己覺得「感情破裂」了,法院就能判決離婚。起碼自己也要對「感情破裂」有個准確的認識吧,不要想當然,不打無准備之仗。

Ⅳ 感情破裂的10個標准新婚姻法

法律分析: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散培。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6、包辦、買賣婚姻,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兩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孫掘談)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則碰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Ⅳ 處於婚姻中的人,該如何判斷自己的婚姻是不是有問題呢

處於婚姻中的人,該如何判斷自己的婚姻是不是有問題呢?很多結婚前明明特別相愛的夫妻,到了婚後感情就慢慢變淡了,其中的原因或許是兩個人不珍惜彼此了,或許是因為背叛而消散了感情,無論什麼原因,感情一旦沒了,婚姻也等同於走到了終點。

所以說,婚姻是一種不變的定數,誰都不知道將來會發生什麼事情,曾經愛你的人很可能變成最為熟悉的陌生人。

就像前幾天看到一個讀者給我留言,她說現在跟自己的老公沒有任何話好說,見面就如仇人,過年也都是各回各家,只是因為還有個孩子一直僵著不離婚,不知道這樣做到底有沒有什麼用,夫妻都不在一條心了,住在同一屋檐下都是煎熬,現在的她,真的不知道幸福是什麼了。

眾所周知,對妻子甜言蜜語,再加些調侃逗笑的佐料,不失時機地誇她一番,夫妻關系就比較容易相處。

對配偶講話的方式是構成夫妻關系和諧與否的要素之一。表達一個意思可以有很多種方式,就看你怎麼說了。如果你不再有興趣對伴侶甜言蜜語,這是一個不好的信號。

Ⅵ 婚姻法感情破裂的10個標准

如何證明夫妻關系破裂 (一)、重婚或配偶與他人同居的證明。 1、《保證書》、《道歉書》等。婚外情曝光時一方寫的悔過的書面證據。 2賣淫被調查,警方記錄。 3、單位核實員工婚外情後,處理他們生活方式的材料。 4、信件、簡訊、電子郵件、博客、日記、QQ聊天記錄等。兩黨之間。除了書面證據,簡訊、電子郵件、博客、QQ聊天記錄等。應該先公證,然後提交給法院。如果條件不允許,你要盡量自己固定。手機簡訊可以和手機一起用數碼相機拍攝態猛,電腦和網路數據可以全屏截取保存。 5、床上被抓強 奸的證據很難收集,可以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獲取,但要注意不要侵犯隱私權。 6、人民法院關於一方當事人認定重婚罪的法律文書。 7、夫妻間婚姻事務協商的記錄數據。 8、配偶一方和第三方在公共場所走出雙入、牽手擁抱、進出房間等的視頻或照片。 9、物業管理人員、鄰居、鄰里人員、親友等的見證證言。 (二)、證明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證據。 1、施暴者的懺悔。 2、碰亂向婦聯,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投訴和調解的證據。 3、家暴後報警記錄或查詢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傷害檢查報告。 4、醫院傷殘鑒定。 5、家庭成員、鄰居等證人的證言。 (三)、證明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證據 1、親戚、朋友和鄰居的證人證言。 2、本單位、居委會、村委會關於賭博、吸毒的教育資料。 3、公安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或者勞動教養委員會作出的勞動教養決定。 4、司法機關的有罪判決。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證據 1、分居後另租房的租房協議,或者房東的證明,或者其他同居者的證明。 2、當地居委會證明。 3、住宅區物業管理辦公室的證明。 4、親戚、朋友和鄰居的.證人證言。 5、雙方通信和僱傭的證據。 6、分居期間一方到外地工作的暫住證。 7、另外,如果一方聲稱在分居期間過夜,分居時效被中斷,應承擔舉證責任。 (五)、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證據 1、公安機關的一方失蹤證明。 2、人民法院關於一方失蹤的判決。 (六)、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其他情形的證據 1、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疾病的醫學證明。 2、精神病和不治之症醫院證明。 3、草率結婚當事人自訴、相關知情人證言、婚後仍無情感的聲明。 4、一方因犯罪被判刑的判決。 離婚的條件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調解無效。」這是指因為分居而離婚的原因。這個法定離婚理由由兩個要素組成,兩者缺一不可。所以分居兩年不會自動離婚。 兩個必備要素是:1。因為感情不和諧;2,分開兩年。 夫妻之間有兩種類型的分離 二是主觀原因造成的。比如結婚基礎不扎實,婚後夫妻分居兩年,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離婚理由。 分離時間要連續計算。因為分離很難證明,所以一般雙方都接受。 婚姻法感情破裂的10個標准2 感情破裂的10個標准 根據《婚姻法》第3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視為夫妻關系確實破裂: 一、重婚或配偶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五、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其他情形。 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其他情況主要是指以下幾種情況: 1、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的婚姻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婚姻關系未建立,難以同居。 3、婚前隱瞞精神病,治療後未能痊癒,或婚前因知道自己有精神病而與對方結婚,或一方在與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長期未能痊癒。 4、一方欺騙另一方,或在婚姻登記時騙取《結婚證》。 5、結婚登記後,雙方都沒有同居過,沒有和解的可能。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立即提出離帆吵橋婚,或者雖同居多年,但夫妻關系未確立。 7、一方通姦或者與他人非法同居,經教育仍不悔改的,由無罪一方起訴離婚,或者由錯一方起訴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經過批評教育和處罰,或者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錯誤的一方再次起訴離婚,沒有和解的可能。 8、一方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或者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9、一方下落不明兩年後,另一方起訴離婚,公告後發現無下落。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 10、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其他情形。 婚姻法感情破裂的10個標准3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重婚行為有兩種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有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二是事實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雖然未與他人登記結婚,但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一種類似於重婚的違法行為。總之,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另一方不予寬恕的,可視為婚姻關系確已破裂;一方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依法判決准予離婚,是符合婚姻法原則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實施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內部的夫妻一方對另一方人身安全構成重大威脅的暴力行為。事實是,家庭暴力直接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正常的家庭秩序,破壞家庭成員間的平等地位與和諧關系,影響社會安定團結。虐待是指以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對家庭成員歧視、折磨、摧殘,使其在精神上、肉體上遭受損害的違法行為,如打罵、恐嚇、凍、餓、患病不予治療、限制人身自由等。遺棄是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扶養和撫養義務的一方,對需要贍養、扶養和撫養的另一方不履行其應盡義務的違法行為,如父母不撫養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不贍養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丈夫或妻子不履行扶養對方的義務等。虐待和遺棄行為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老弱病殘者和缺乏獨立生活能力的人。因而這些違法行為具有相當大的危害性,它破壞了婚姻家庭關系,侵害了家庭成員的人身和財產權利。若一方受另一方的虐待、遺棄而提起離婚請求的,經調解無效,可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判決准予離婚。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一方有賭博、酗酒、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常常導致家庭經濟困難,也是造成家庭暴力的原因之一。特別是吸毒會導致吸毒者神經麻醉,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和意志,可能造成各種犯罪後果,必然會嚴重地危害夫妻感情。一方染上這些惡習屢教不改的,不履行家庭義務,雙方難以同居生活的,另一方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婚姻關系的,視為感情破裂。經調解無效後,可判決准予離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適用此條款須滿足四個要件,第一,有分居滿二年的事實。一般情況下指分居處於持續狀態。第二,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而不其他原因。比如以對方虐待為理由離婚,就不用考慮分居這條,適用這條是指如果沒有別的情節理由,分居二年就可以離婚。第三條,是訴訟離婚,而不是協議離婚。離婚條件不是一定要分居。第四,經過調解無效。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主要指除以上四種情形以外的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況。離婚糾紛相當復雜,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因家庭經濟問題、子女問題、贍養老人等問題引起的,有的是因性格不投、志趣不合、感情淡化或變異而引起的。因一方被追究刑事責任,嚴重傷害夫妻感情而導致感情破裂以及婚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而導致感情危機,也是一方提出離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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