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事實婚姻的問題..
兄弟你好,我是法學專業的。
那位警官算是一位無知的了。你倒是可以成為專家了。
(1)、你說的對,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生活 的,並且年齡、身體過關以及自願結合的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了。
1994年2月1日以後,雙方就只成立非婚同居關系了或者非法同居關系。非法同居關系的是指已經結婚之人又與他人同居的。我想這一種,你應該沒有用處了吧。
(2)如果那個姑娘,沒有因為財產和孩子與男方發生糾紛並且協議無法解決的情況下,就應該到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及對撫養及財產問題進行處理。
(3)如果雙方沒有上一條的爭議的話,該女士可以直接與自己喜歡的人結婚,不必理其他的因素。
2. 關於事實婚姻的問題~~~
現在法律上不存在事實婚姻一說,只要他們沒有辦理結婚證法律上是不承認他們結婚的,沒有結婚就不用離婚呀,所以不是重婚.如果有共同的小孩那麼相互都有監護權.
3. 事實婚姻的問題
事實婚姻是指94年以前開始以夫妻名義同居的男女,屬於事實婚姻。
所以,你們一起20多年了,是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你可以根據相關法規起訴他重婚罪!!這是可以判刑的!
你需准備你們以夫妻名義同居20多年的證據,比如親朋鄰里的證詞,你孩子的證詞,都可以作證。20多年了,這個應該不難拿到吧!
如果男方不要第三者,願意回頭,你也願意原諒,那就原諒好了,讓他離婚,你們補辦結婚證。
如果男方選擇第三者,你直接起訴,追究他重婚罪就好了,同時申請離婚,鑒於他的錯誤,你可以多分財產!
4. 關於事實婚姻的幾個問題。
1、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年齡為男23周歲、女21周歲,所以起算點應該是雙方都符合結婚年齡之日起。按這么說,補辦的結婚證上的日期應該是雙方均符合結婚年齡之日。
2、94年以後的視為同居關系,而不承認為事實婚姻。
3、沒看明白。
4、應該是婚姻登記的時候審查不夠嚴格。比如我在法院看卷宗的時候看到:一對小夫妻鬧離婚,雙方結婚時均未到法定婚齡,女方不知動用了什麼手段,竟然就辦下了結婚證。你說這婚姻有沒有效?說有效,他們在離婚的時候還沒到法定婚齡呢。說無效,人家真有結婚證!
5. 關於事實婚姻的問題 如下
1.兩人的關系符合事實婚姻的要素;
2.1994年2月1日之後,事實婚姻只有風俗意義,不再具有法律意義;
3.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規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關系處理。」
4.普通同居並不違法,上述「非法同居關系」有明顯時代烙印,解讀為不受法律保護的同居關系,或者不受《婚姻法》調整的同居關系更為合適。
6. 事實婚姻問題
1994年2月1日之前不領結婚證、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法律予以保護
你的情況不屬於事實婚姻
可以補辦結婚證
7. 事實婚姻出現的問題
起訴你是不可能的.就算打官司他也打不贏你.因為你們都沒有領結婚證.
彩禮錢的話.都買了東西.要是他想要東西,你就把東西給他唄.他要不想要.你就錢給他.東西你自己留著也可以用嘛.只是錢要分清.但是他拿了多少錢出來,你拿了多少錢出來.一共用了多少.還剩下多少.都要分清楚了.!!
8. 關於事實婚姻的問題,急急急
94之後就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了,不能參與繼承。
雙方財產的分割按照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9. 關於事實婚姻的問題
他們兩人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只算同居關系,不是事實婚姻。
這種同居關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隨時解除,同居期間有財產爭議和子女撫養權撫養費的爭議,可以到法院起訴。
至於重婚罪,由於不是婚姻關系,所以是不構成的。除非你朋友所謂的老公在仍與你朋友以夫妻名義生活的情況下,又與其他異性以夫妻名義生活或領取結婚證,這才可能構成重婚罪。
10. 關於事實婚姻問題
現行的《婚姻法》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
如果男女雙方沒有領取結婚證,女方可以重新嫁人,且不用辦理任何手續,其婚姻關系也不構成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