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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協議怎麼簽署

發布時間:2023-07-10 04:15:04

A. 誰知道南京涉外婚姻辦理的具體流程,越詳細越好。謝謝!

南京涉外婚姻辦理的具體流程可分為申請、審查、登記三個步驟:

(一)申請。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持本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登記的時候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在場。

(二)審查。登記機關對於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審查,在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學上的鑒定。

(三)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後,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應當出份書面說明,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辦理地址:南京市太平北路82號長城大廈204室省涉外婚姻和涉外收養登記服務中心

省涉外婚姻和涉外收養登記服務中心電話:025-84510099

辦理進程及結果查詢途徑:025-84510099

監督及投訴渠道:電話:025-83590433

登記地點:男女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

(1)涉外婚姻協議怎麼簽署擴展閱讀:

法定工作日:

1、春夏季(3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2、秋冬季(10月~2月):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辦理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

第二條 第二款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香港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澳門居民)、台灣地區居民(以下簡稱台灣居民)、華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B. 涉外婚姻要哪些手續,需要哪些程序,證件,證明

涉外婚姻法規適用,登記結婚的需要具備哪些條件?具體如下:
1.中國公民同外國公民在我國境內結婚,雙方必須符合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實行一夫一妻制。
2.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我國法律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即:雙方均無配偶;男滿22、女滿20周歲;未患有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的疾病;非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3.雙方當事人結婚,必須按照中國法律男女雙方共同向中國政府的涉外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結婚登記。以其他形式如宗教儀式、風俗習慣等締結的婚姻,都不為我國法律所承認和保護。
4.擔任某些特定公職的人員和處在某些特殊狀態中的人不能與外國人結婚。前者指現役軍人、外交人員、公安人員、機要人員和其他掌握重大國家機密的人員;後者指正在接受勞動教養和正在服刑的人。
二、涉外婚姻登記結婚如何需要哪些證件、證明材料?
(一)中國公民,涉外婚姻結婚登記需要准備的證件、證明材料
(1)身份證和戶口簿;
(2)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再婚須另持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
(二)涉港、澳、台、華僑,涉外婚姻結婚登記需要准備的證件、證明材料
1.港澳同胞
(1)港、澳居民身份證,港澳同胞回鄉證或海員證;
(2)我司法部委託的香港律師辨認的香港婚姻注冊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和經該律師證明的由申請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從未登記結婚的聲明書(此證明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有效);
(3)澳門民事登記局出具的「結婚資格證明書」或「無結婚登記證明書」(此證明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有效);
(4)職業或可靠經濟來源證明;
(5)不在原籍登記結婚的從內地去港澳時已達法定婚齡的港澳同胞,還須持有原籍(原駐地、原工作單位)出具的赴港澳前的婚姻狀況證明,或內地兩個了解情況的親友為其出具的無配偶保證(此保證須經公證);
(6)離過婚的須持離婚證件;喪偶的持配偶死亡證明,有過同居關系的持脫離同居關系協議書。
2.台灣同胞
(1)《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2)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出境入境證件;
(3)有效期為三個月的婚姻狀況證明(即台灣地方法院以戶籍登記底冊為依據所公證的切結書一式三份)。台灣居民在香港、澳門地區連續停留6個月以上來大陸的,還應當提交香港婚姻注冊處或澳門民事登記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台灣居民在外國連續停留6個月以上來大陸的,還應當提交居住國公證機關出具的經該國外交部授權機關認證的,並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無配偶證明。無法取得上述證明的、應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無配偶證明或經公證的兩個知情者的證明和經大陸公證機關公證的本人無配偶聲明書;
(4)離過婚的須持離婚證件,喪偶的須持配偶死亡證明,離婚證件如系外國法院的判決書,還須經婚姻登記機關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在香港、澳門地區離婚的,須提供經公證的香港、澳門地區的離婚證件;
(5)台灣同胞系大陸居民赴台定居的,還須提供經公證的赴台前的無配偶或配偶離異、死亡的證明。無法出具上述證明的、須有經公證的兩個知情者的證明。
3.華僑
(1)我駐該國使、領館頒發的本人護照;
(2)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居住國公證機構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或我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3)職業或可靠的經濟來源證明;
(4)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離過婚的須持有離婚證件,喪偶的須持配偶死亡證明,有過同居關系的,須持有脫離同居關系的協議書。
(三)外國人、外籍華人,涉外婚姻登記需要准備的證件、證明材料
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2.外交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3.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4、外國人和外籍華人所持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到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期限從公證之日起三個月有效;經我使、領館認證後來我國辦理婚姻登記的期限,從認證之日起半年有效(本規定也適用於華僑)。
三、涉外婚姻登記結婚的程序
涉外婚姻登記結婚程序,是在我國境內成立涉外婚姻的惟一合法的形式要件。由於涉外婚姻的特殊性,我國法律對涉外結婚登記的機關和當事人須持的證件等作了特別規定。
(1) 辦理涉外結婚登記的機關,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自願結婚的,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區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2) 結婚當事人須持法定的證件。申請結婚登記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①中國公民須持本人的身份證或戶籍證明;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② 外國人須持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如系定居我國的外國僑民,還須提交本人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婚姻狀況、職業、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③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提交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婚姻健康檢查證明。
(3)申請 、審查和登記。要求結婚的涉外婚姻當事人應持法定證件和男女雙方的照片,共同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結婚申請 。 經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符合我國《婚姻法》和《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的,准予登記,1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 ,發給結婚證。當事人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
四、涉外婚姻登記結婚注意問題,那些人不能和外國人結婚?
根據《民法通則》《婚姻法》《《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結婚登記的幾項規定》等相關法律規定,以下兩類中國公民不準同外國人結婚:
第一類是某些擔任特定公職的人員。其范圍是:
1.現役軍人,是指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武裝部隊中服役,具有軍籍的幹部和戰士。但某些原在部隊掌握核心機密和重大機密的復員、轉業軍人,在他們掌握和熟悉的機密失密前,也不能同外國人結婚。
2.外交人員。是指直接從事外交工作的人員,主要指外交部和我國駐外使、領館的外交官。
3.公安人員。是指在編的各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幹警。
4.機要人員和其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 。 是指國家黨政機關、科研機構和企業單位從事機要工作,掌握黨和國家重大機密和科技尖端機密的人員。
法律不準擔任特定公職的人員同外國人結婚 , 是為了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這也是世界各國立法的通例。
第二類是正在接受勞動教養和服刑的人。這類人由於違法或犯罪,正在接受法律制裁,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所以不準同外國人結婚。
總之,在中國結婚,無論是中國公民與外國人,還是內地公民同華僑、內地居民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居民之間結婚,都需要遵循中國的法律,按照婚姻法等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和程序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等。

C. 涉外婚姻需要什麼資料

一、涉外婚姻需要什麼資料
1、涉外婚姻需要的資料,具體如下:
(1)所需文件包括戶口簿和身份證;
(2)本人與對方三代以內無配偶、無直接血緣關系或旁系血緣關系的簽字聲明;
(3)有效護照或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4)所在國公證機關或者主管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館或者該國駐中國使館證明無配偶的證明;
(5)或東道國駐華使出具的無配偶證明。香港、澳門、台灣等國的非配偶申報書或證書,自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二、涉外結婚手續如何辦理
涉外結婚辦理手續如下:
1、申請;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接受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後,應進行認真審查;
3、登記。經婚姻管理登記機關審查,認為當事人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並應在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

D. 跨國婚姻需要什麼手續

跨國婚姻需要的手續如下:
1、提交起訴狀和相關證據,提出離婚訴訟請求的一方首先要向法院提交相關的材料主:
(1)起草民事起訴狀;
(2)准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身份證、結婚證和部分證據;
2、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1)立案,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後,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
(2)被告提交答辯狀,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
(3)庭審前准備,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
(4)通知當事人,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
(5)保全,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3、法院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後,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產生兩個結果:
(1)經調解和好,法院調解應當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盯謹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
(2)經調解協議離婚,如果當時人經過調解不願和好但都同意離婚,那麼人民法睜則粗院應製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4、調解不成法庭審理,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
(1)安排開庭時間,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2)通知到庭訴訟,在開庭三日前法院要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
(3)開庭審理,法院會詢問當事人,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要如實回答;詢問證人、鑒定人等;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5、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根據庭審情況,會再次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後,即行宣判。人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即發判決書。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悉鎮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 跨國婚姻離婚流程

法律分析:涉外婚姻辦理離婚程序:
1、涉外自願離婚可以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
2、需要證件:本人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護照或旅行證件。
3、沒有離婚協議,不是在國內辦理的不能辦理。4、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可以委託律師在國內起訴離婚,具體需要辦理公證委託手續。跨國婚姻可以協議離婚或起訴離婚。協議離婚按照正常離婚程序,簽訂離婚協議書,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起訴離婚的,要前往具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一般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被告在國內無居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F. 涉外婚姻公證認證怎麼辦理流程是什麼

涉外婚姻公證認證程序如下:

1、需要先經過文書生成地的公證機關(或者有相同職權的機構或個人)公證;

2、然後再到該國外交部門辦理認證;

3、再送交我國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

涉外婚姻公證包括結婚、未婚、未再婚、離婚四類公證。

1、結婚公證

結婚公證申請人一般應親自辦理,申請人不能親自辦理的可以委託他人辦理並應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和復印件(A4紙);

結婚證原件。

註:婚姻法頒布以前結婚,沒有結婚證的提交單位或知情人(兩名)出具的結婚證明,內容為×××與×××於××××年××月××日在××市(縣)按照我國傳統風俗習慣結婚。

2、未婚公證

未婚公證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公證處在公證員面前發表未婚聲明書,並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有身份證件和復印件(A4紙)及本人一張2寸近期彩色照片。未婚聲明書格式如下:

未婚聲明書

聲明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戶籍地:××市××路/街/鎮/××號/村,現住××市××路/街/鎮××號村,身份證號碼: ××××××××××××××××××.

我聲明:至××××年××月××日,我未在任何地方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

本人保證上述聲明完全真實,如有不實,願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聲明人:

××××年××月××日

未婚公證,申請人也可以到本人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開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提交公證處,由公證處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復印件與原件相符的公證書。

3、未再婚公證

未再婚公證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公證處在公證員面前發表未再婚聲明書,並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證的原件和復印件(A4)及本人一張2寸近期彩色照片。未再婚聲明書格式如下:

未再婚聲明書

聲明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戶籍地:××市××路/街/鎮/××號/村,現住××市××路/街/鎮××號村,身份證號碼: ××××××××××××××××××.

我聲明:至××××年××月××日,我未在任何地方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

本人保證上述聲明完全真實,如有不實,願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聲明人:

××××年××月××日

特別提示:

(1)未婚聲明書公證、未婚證明書復印件與原件相符的公證和未再婚聲明書公證與原來的經過實體審查的公證書不同,國外使用機構有可能不予采證;

(2)聲明人作虛假聲明要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3)2003年10月以前離境的當事人,辦理未婚、未再婚的,可由當事人原單位、街道辦事處或民政部門出具未婚、未再婚的證明,由公證處出具未婚、未再婚公證書。

4、離婚公證

離婚公證申請人一般應親自辦理,申請人不能親自辦理的可以委託他人辦理並應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居民身份、戶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證的原件和復印件(A4紙);

離婚證、離婚調解書、離婚判決書原件和復印件,離婚調解書、離婚判決書應附相應的生效證明。

(6)涉外婚姻協議怎麼簽署擴展閱讀:

案例:

四川姑娘秀娟致電本報,說她今年年底要隨其外籍男友回國辦理結婚登記。

(一)婚姻狀況證明由「個人聲明」取代「單位證明」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9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結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出示「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等證件和證明。

第14條規定:當事人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時,應當出示「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等證件和證明。

《婚姻登記條例》第5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示「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第11條第1款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示「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等證件和證明。

由此,中國公民的婚姻狀況證明由「單位證明」簡化為「個人聲明」。

(二)婚姻狀況證明公證認證手續的改變

依據《婚姻登記條例》上述規定,婚姻狀況證明公證認證手續的改變分為如下兩種情形:

第一,中國駐外使領館根據當事人申請,為其出具用於在當地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單身證明」公證的形式,從「直接證明當事人婚姻狀況的真實性與合法性」的實體公證,調整為「當事人婚姻狀況聲明書」辦理簽名屬實的非實體公證。此類公證一般可直接在當地使用,無須辦理領事認證。

第二,國內涉外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申請,為其出具用於在國外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單身證明」公證的形式,同前述一樣。

不同的是,此類公證一般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公證機構出具之後,一是由中國外交部認證,並代送文書使用國駐華使館辦理領事認證;二是由中國外交部授權的地方外事辦公室認證,並代送文書使用國駐華領館辦理領事認證。

由於一些國家對「婚姻狀況實體公證」仍有要求,所以國內涉外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為其出具用於在國外辦理結婚登記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公證,便成為其中一種替代形式。

二、送往國外使用的「單身證明」種類及其公證認證手續

針對上述變化,建議中國公民在辦理送往國外使用的「單身證明」之前,務必確認如下事項:

(一)注意確認「單身證明」的種類和公證形式

目前,各國對「單身證明」的種類和公證形式要求各異,當事人需確認是以下哪種形式:一是「直接證明當事人婚姻狀況的真實性與合法性」的實體公證;二是「當事人婚姻狀況聲明書」簽名屬實的非實體公證;三是「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公證。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一般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部門出具。由於此類證明只反映當事人在出具證明的婚姻登記機關轄區內的婚姻登記記錄,不反映國內法院判決、喪偶及國外結婚離婚等記錄,不能當作嚴格意義上的「單身證明」。

(二)注意確認「單身證明」公證須否辦理領事認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33條規定:「公證書需要在國外使用,使用國要求先認證的,應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權的機構和有關國家駐中華人民共和國使(領)館認證」。

據此,如文書使用國要求辦理認證,一是由中國外交部辦理認證,並代送文書使用國駐華使館辦理領事認證;二是由中國外交部授權的地方外事辦公室認證,並代送文書使用國駐華領館辦理領事認證。

迄今,美國、加拿大、日本等國單方面免除中國送往該國使用的公證文書的領事認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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