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婚姻法禁止結婚的疾病
我國婚姻法相關法律條文規定,不應當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症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鬱症。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處於發病期間的法定傳染病,包括未經治癒的梅毒、淋病、愛滋病、甲型肝炎、開放性肺結核、麻風病等等。
我國婚姻法禁止結婚的疾病兩種:
(一)患麻風病尚未治癒者的人不得結婚;
(二)患其它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目前我國婚姻法關於禁止結婚的規定只有這兩種。而第二種是一種籠統的規定。法院在審判實踐中主要根據《母嬰保健法》的相關規定,委託醫療保健機構提出醫學意見。
《母嬰保健法》第8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及有關精神病的檢查。可見,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這三種疾病。《母嬰保健法》第38條對這三種疾病的范圍作了限定:
指定傳染病,是指《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母嬰保健法》第10條規定:此類患者在雙方同意下,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但《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除外。
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上述禁婚的疾病,如果在婚後患染,且一直難以治癒,對方不接受並起訴離婚,可以作為夫妻感情破裂認定的重要證據標准。如在婚前患染且婚後尚未治癒,因為直接違反了《婚姻法》第七條關於禁止結婚的規定,因而屬於無效婚姻,一方可憑證據直接起訴,且無需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由法院徑直宣告婚姻無效。
其次,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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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婚姻法規定不能結婚的疾病有哪些
法律分析:婚姻法禁止結婚的疾病都有:
1、嚴重遺傳性疾病;
2、有關精神病;
3、指定傳染病。
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應當在婚姻登記前如實告一方,一方未如實告知的,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婚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叄』 婚姻法禁止結婚的疾病都有哪些
法律分析:婚姻法禁止結婚的疾病都有:1、嚴重遺傳性疾病;2、有關精神病;3、指定傳染病。
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應當在婚姻登記前如實告一方,一方未如實告知的,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婚姻。
2021年開始《婚姻法》失效,由《民法典》代替,《民法典》不禁止患有嚴重疾病的結婚。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的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