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哪些婚姻是違法的
如果說是那些婚姻是違法的。我覺得要好幾種的婚姻是違法的,比如。沒有到法定年齡就結婚的青年男女。還有沒有領結婚證的,沒有結婚登記的,結婚也屬於違法的。結婚以後有家庭暴力的也是違法的。還有就是結婚後有一方在外面又有婚外戀或者是又有一個家庭,這也是違法的。重婚也是違法的。還有就是屬於第三者,破壞別人的家庭的婚姻,更是違法的。總之就是沒有通過合理合法的辦理結婚證和超出合理合法的婚姻之外的所有婚姻都屬於是違法的。
㈡ 哪些違反《婚姻法》的行為可追究刑事責任
一、我國婚姻法的五項基本原則是什麼?
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障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
二、違反《婚姻法》的行為,可追究刑事責任的。
主要是家庭暴力行為。以及其他的犯罪行為如: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遺棄行為;以及重婚行為等。
三、什麼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實施者要負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是指發生在家庭內部的暴力行為,它既指肉體上的傷害,例如毆打、體罰、行凶、殘害、捆綁、限制人身自由等行為,也指精神上的折磨,通常表現為以威脅、恐嚇、咒罵、譏諷、凌辱人格等方式,造成對方精神上的痛苦,心理上的壓抑等。家庭暴力還包括性虐待。
⑴民事責任。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法定離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實施者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⑵行政法律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尚未構成犯罪的可處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⑶刑事責任。當家庭暴力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即當這種暴力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和依法應受刑事處罰的屬性時,就觸犯了刑法,可能構成虐待罪、侮辱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等。
虐待罪:
家庭暴力實施者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強迫超體力勞動、限制自由等方式,從肉體、精神上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觸犯刑法第206條規定,構成「虐待罪」,應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侮辱罪:
家庭暴力實施者,使用暴力公然貶低其他家庭成員人格,破壞其名譽,情節嚴重的,構成侮辱罪,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
故意殺人罪:
家庭暴力實施者故意非法剝奪家庭成員生命的,構成故意殺人罪,應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傷害罪:
家庭暴力實施者,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刑法第234條規定處罰。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或致人死亡的,可以判處死刑。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家庭暴力實施者,以暴力手段干涉家庭成員結婚和離婚自由的,觸犯刑法第257條規定,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遺棄罪
1、我國刑法第261條規定:
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所謂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成員中具有以下幾種情況的人:
(1)因年老、傷殘、疾病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
(2)雖有生活來源,但因病、老、傷殘,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
五、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父母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子女;禁止溺嬰和棄嬰。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從子女出生之時開始,不論男嬰、女嬰,不論是否患有重病、是否有殘疾,父母都有義務予以撫養,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2條規定,溺嬰屬於殺人罪,應被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2、棄嬰構成遺棄罪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1條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如屬於虐待,構成犯罪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0條規定,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嬰兒重傷、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重婚罪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兩種情況。
法律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
事實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的。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定罪處罰。
《婚姻法》第45條規定,對重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258條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㈢ 違法婚姻是什麼
法律分析:1、包辦婚姻:指未經男女雙方同意,由父母或他人作主包辦的婚。包辦婚姻是封建制度遺留下來的產物。包辦婚姻雖經合法登記,但由於違背了男女雙方的意願,破壞了婚姻的自由性,因而是違法的。
2、早婚:指男子或女子雙方均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婚姻。
3、不登記結婚:指未經法定程序和未辦理結婚登記而出現的男女同居的行為。
4、茄畢買賣婚姻:指僅僅為了謀取經濟利益,而不是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形式。
5、近親結婚:指違反(民法典)中的禁婚規定(如直系和旁系三代以內禁止結婚)的婚姻形式。
6、姘居:指有夫之婦或有妻之夫與他人非婚同居。
7、重婚:指已婚的人顫森芹未經離婚而再次結婚,即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春弊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同時擁有一個以上的配偶。已婚雙方若婚內感情確實已經破裂,也必須是離婚之後,才能另尋所愛。
8、典妻:因為經濟等原因,男子將妻子視為商品進行買賣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