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國實行什麼樣的婚姻制度
中國法律明確規定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但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婚後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等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條
婚姻制度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其他法規如下:
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B. 論述我國婚姻法關於婚姻的基本原則、結婚的法定條件和程度
1、我國婚姻法關於婚姻的基本原則:
我國《婚姻法》第二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這是關於婚姻法基本原則的規定,
即:(一)婚姻自由原則,(二)一夫一妻制原則,(三)男女平等原則,(四)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原則,(五)實行計劃生育的原則。
2、結婚的法定條件和程度
結婚的法定條件有兩點,即男女雙方完全自願,達到法定婚齡。
(2)婚姻法第二條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結婚須符合以下條件:
1、男女雙方要有表示結婚意願的行為能力。
2、男女雙方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3、男女雙方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的作出必須符合法定形式。
法定婚齡是法律規定的最低的結婚年齡。也就是說人們達到法定年齡才能結婚,未達到法定婚齡就結婚是違法的。而到了法定婚齡是否結婚,則由當事人自己決定。
根據《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雖然法定婚齡只是最低的結婚年齡,不是必須結婚的年齡,但只要當事人達到法定婚齡,也符合其他結婚的條件,當他們申請結婚登記時,就應當予登記。
根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C. 婚姻法解釋三第二條相當的責任是指什麼
一、《婚姻法解釋三》第二條原文:
第二條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二、《婚姻法解釋三》第二條沒有「相當的責任」一詞或引伸用語的存在。
如果在司法實踐中承擔了「相當的責任」的,則在由於存在了第一款與第二款的情形,而承擔了相應(或相當)的不利責任後果,這是由於違反或適格了法律規定所引起的責任後果。
三、《婚姻法解釋三》第二條釋義:
關於親子關系確認與排除訴訟活動中,在請求方提供了必要的證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存在或是不存在,而被請求方拒絕做親子鑒定的情況下,本條司法解釋為法院作出裁判提供了法律依據,即認定請求方的請求成立。
因為法院無權強制被請求方做親子鑒定,在本司法解釋出台之前的案件裁判中,由於被請求人的不配合,導致親子關系的認定陷入窘境,在請求人無法提供確鑿的證據證明親子關系成立或是不成立的情況下,法院只能依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裁定請求人的請求不成立。這就可能造成裁判結果與客觀事實不符的現象,故,該條司法解釋具有重要意義。
存在風險:該條司法解釋要求請求人提供「必要的證據」證明自己的請求,而這一「必要的證據」在某些情況下可能難以取得。因此,會面臨著「立案碰壁」或是請求無法得到支持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