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離婚後結婚證怎麼處理
一般情況下,辦理離婚手續的婚姻登記機關,會把雙方當事人結婚證上蓋上已注銷的印章,註明結婚證作廢。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六條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判決書副本後,應當將該判決書副本收入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婚姻登記工作規范》 第六十條
婚姻登記員每辦完一對離婚登記,應當依照《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對應當存檔的材料進行整理、保存,不得出現原始材料丟失、損毀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