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什麼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什麼的義務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父母的權利義務有:
(1)在人身方面,有撫養的權利與義務、管理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法定代理;
(2)在財產方面,主要表現為對子女財產的管理;未成年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失,父母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子女的權利義務有: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當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在父母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時,子女有義務給付贍養費,並且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子女有義務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父母子女之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2. 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子女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您好:
父母與子女之間存在四種情況: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繼子女.
以下是權力和義務: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胎或者出生的子女稱婚生子女。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父母有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沒有婚姻關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稱非婚生子女。在我國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與義務,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養子女是指因收養關系而確立的父母子女關系,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婚生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成立而消除。
由於父母再婚引起的父母子女關系是繼父母子女關系,繼父母子女關系的權利與義務是依撫養關系而產生,即繼子女對繼父母承擔贍養義務是以繼父母早年對其承擔了撫養教育義務為前提的。在這種情況下,繼父母子女關系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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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父母有沒有權利干涉子女的婚姻
父母沒有權利干涉子女的婚姻。我國法律規定婚姻自由,任何人都無權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即使是父母也不能幹涉子女的婚姻自由,如果幹涉則是違法的。
如果採用暴力手段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那麼父母還有可能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4. 很多人結婚的命運不能被自己掌控,父母是否有權干涉兒女的婚姻問題呢
無權干涉。
為什麼如今社會還仍然存在結婚的命運不能被自己掌控的人?因為都是受到封建思想和父母的管教。許多家庭認為結婚的對象以及結婚本身就應該聽取父母的意見,不然就是不孝子。但實際上在我國的婚姻法當中就有過明確的規定,在婚姻自由的主權問題上,除了婚姻當事人以外具有完全的自主權,任何非婚姻當事人都不得干涉。因此得知,父母沒有權利干涉兒女的婚姻問題。但出於人道,作為子女可以聽取父母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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