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怎麼舉證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
怎麼舉證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
怎麼舉證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婚姻總後又很多的磨合,所以在很多的婚姻生活中生活久了總會出現各種各樣的小矛盾。感情破裂其實也會有一些表現,那怎麼舉證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呢?
一、什麼證據才能證明夫妻感情破裂?
具體如下所述:
1、重婚或同居等事件被另一方發現,向另一方道歉的書面文書,如保證書等;
2、所在單位發現一方有婚外情,對其生活作風問題進行處理的材料
3、一方與第三者的書信往來、所發簡訊息和聊天記錄等
4、雙方就離婚問題進行交談時對方表示同意離婚的錄音
5、一方與第三者出雙入對、擁抱等行為的照片
6、有雙方簽字的離婚協議
7、雙方單位或居委會對雙方所作的調解記錄
8、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的證據,如報警後公安機關的接處警筆錄,證人證言等
9、一方吸毒或賭博的證據,如證人證言,有關機關進行處理的證明等
10、雙方分居滿兩年的證據
11、一方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證據,如長期在醫院治療的病例等
12、其他能夠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
二、離婚收集證據要注意什麼
只靠間接證據,不能認定事實。有的原告為主張對方存在婚外情,列舉了大量的證人證言,但證人證言屬於間接證據,在沒有直接證據支撐以及對方否認的情況下,往往會被法庭否定。因為提供證言的證人往往是原告的親朋好友,因為與原告存在特定的親近關系,對事件的陳述,有可能存在誇大、隱瞞甚至是虛構的現象,可信度當然遭到質疑;而且,單個間接證據,無法直接證明待證事實,必須要與其它證據聯合地一起,才有可能證明待證事實。
1、以下五類關鍵的直接證據,能夠單獨、直接的證明婚外情的存在,具有很強的證明力:
(1)婚外情突然曝光後,過錯方寫下的表示悔改的「保證書」、「道歉書」等
(2)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後,針對生活作風問題作出處理的文件與事實
(3)【嫖】娼事件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筆錄
(4)雙方來往的書信、簡訊、電子郵件等
(5)卿卿我我、男歡女愛等超越一般男女關系、過份親妮,甚至是捉姦在床的拍照攝像
2、收集證據的程序應當合法
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權利。不得侵害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
三、收集證據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保證書、道歉書,不能以暴力等威脅手段獲得,否則,一旦得到查證,這些證據不但得不到法庭的認可,甚至還有可能使自己的訴訟十分被動。
(2)雙方來往的書信、簡訊、電子郵件等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簡訊、電子郵件等先做公證,再提交法院;
(3)法律不提倡捉姦,收集卿卿我我、男歡女愛等超越一般男女關系、過份親妮甚至是捉姦在床的證據,難度很大,當事人往往通過拍照攝像收集。在收集這類證據的過程中,不要侵犯他人的隱私。
(4)是不要進入過錯方和第三者的隱私空間收集證據。如果過錯方在公共場所表現得過份親妮,當然不在此列;如果原告在離婚雙方的共同隱私空間收集證據,當然可操作;如果在與本案無關的第三人的隱私空間收集證據,在徵得第三人同意的情況下,也可操作。
(5)在收集證據的過程中抓了現行,除了拍照攝像取證外,不要有任何侮辱過錯方或者第三者的過激的行為,否則容易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者刑律。
(6)在取得證據後,要保護好過錯方和第三者的隱私,不要把所取得的證據公之於眾。否則可能因為侵犯他人隱私而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一、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現
1、經常吵架
夫妻之間吵架是很正常的事情,感情好,即使發生了矛盾也沒有隔夜仇。而夫妻感情不和,吵架就成了家常便飯,一點小事兩個人都能爭吵起來,你不讓我,我也不讓你。甚至,還動手打對方。
2、一眼不和就離家出走
有的夫妻,一發生矛盾就離家出走,或者回娘家住,直接逃避問題不解決。一走就是十天半個月,誰也不向對方低頭。時間久了,問題就會越積越多,夫妻之間的矛盾就越來越深。家不像家,婚姻不像婚姻。
3、出軌
夫妻感情不和,有的人就會選擇出軌,一次還可以試著原諒,如果頻繁的出軌,這樣的婚姻根本沒有禮物的必要。甚至,還有的夫妻雙方都出軌,互不幹涉。婚姻早已名存實亡,毫無意義可言。
4、長期分居
兩個人雖然每天都同住在一個屋檐下,可是卻根本不在一個房間,一個在書房或者客廳,一個陪孩子。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只是為了孩子,才離心不離家。
二、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標准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如果以夫妻名義了,則構成重婚。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的。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貳』 怎麼舉證夫妻感情破裂
一、證明對方存在家庭暴力情形,可從如下方面收集證據。 1、報警記錄,公安機關製作的調查筆錄、調解筆錄。 2、實施家暴時的錄音、錄像。 3、實施家暴時在場的證人證言。 4、受傷後的入院記錄,病歷資料等。 5、鑒定部門出具的傷情鑒定意見書。 6、向有關部門,如村委會、居委會的求助登記。 7、施暴者的自認證明,如悔過書、道歉信、通話錄音、聊天記錄等。 二、證明對方存在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情形,可從如下方面收集證據。 1、重婚的證據:重婚的結婚證,雙方的親密照片,簡訊、微信、QQ等聊天記錄,音頻、視頻資料,證人證言,開房記錄等。 2、一方與第三者同居生活的證據:雙方的租房或購房記錄、雙方在居住處的同行出入照片,物業證明,街道、居委等工作人員的證人證言等。 3、一方與第三者在相關機構以夫妻名義進行登記的資料:計劃生育信息登記,街道居委辦事登記,暫住信息登記,物業部門登記,生育子女醫院登記,子女出生證信息登記等。 三、證明對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情形,可從如下方面收集證據。 1、對方吸毒時的照片。 2、對方隱藏的毒品、吸毒工具。 3、公安機關、戒毒所的強制戒毒決定書等材料。 四、證明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證據。 分居協議、一方在異地的租房合同、居住證、水電繳費記錄等。 所有提供的證據中,不能相互沖突矛盾,各組證據之間應該彼此呼應 ,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另外值得提醒的是,由於某些證據的隱私性比較強,因此收集證據時要注意合法性,避免侵犯他人隱私權,若因客觀原因不能收集時,可向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申請調取。 怎麼舉證夫妻感情破裂2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具體到離婚案件中,需要提供的證據主要有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孩子撫養、財產分割的等等。 一、證明原被告及孩子的身份信息、婚姻關系信息的證據。 主要只是原告的身份證、雙方的結婚證、戶口本、出生證明、駕駛證、護照、村委會或居委會證明,還有如結婚證遺失,可去民政部門調取結婚檔案查詢信息表,用於證明婚姻關系。 當然,這類證明不用全部准備,有身份證就不需要駕駛證、護照了;有結婚證就不需要結婚檔案了;有戶口本就不用再提供出生證明了等等。 二、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方面的證據。 關於孩子的有:孩子出生證明、身份證明、在讀學校證明,醫院或者計生部門出具的無生育能力證明,還有己方父母(孩子爺爺奶奶或外公外婆)的現狀方面的證明,包括身體、財力以及與孩子的關系等。 關於財產方面的,像單位證明、工資卡、存款單、銀行或某寶某信的流水記錄等等,還有債權人債務人的欠條什麼的,以及車輛行駛證、房產證以及買賣合同等等。當然債券、股票、期權、知識產權等也是。 三、夫妻感情方面的證據,主要用於證明雙方夫妻感情不好。 重點來了,夫妻感情破裂與否,是法院判決准不準離婚的關鍵所在。作為起訴一方的原告,自然需要盡可能的提供感情破裂的證據,以達到自己的起訴目的、達成離婚的結果。 關於夫妻感情的證據,如果對方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行為,最好想方設法留存一些證據,比如聊天記錄、同居照片、家暴虐待遺棄報警求助記錄,還有相關部門的處理材料,甚至自己與第三者的通訊聊天記錄等。這些不但可以證明夫妻感情破裂,還可以據此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另外關於吵架、分居的證明材料,可以是中間調解人的證言、錄音錄像或者聊天記錄、一方出具的保證書、單位出具的證明、租房協議或者知情人的證人證言等。如果雙方曾簽署過的離婚協議,雖未能辦理離婚登記不發生法律效力,但可以用來證明雙方感情破裂。 當然如果不是第一次起訴離婚,記得提交第一次起訴時的相關法律文書,如果是判決不準離婚的判決書最好,可以比較有力地證明雙方感情不好。若是裁定書或調解書,也證明力不夠,但也要提供。這些法律文書如已經遺失,可以申請法院調取或自行去復印。 上面這些就是離婚時需要用到的證據了,篇幅有限也只能盡可能列舉,但肯定不全面,如有疑問,可以留言或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