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事實婚姻可以分財產嗎
如果確實屬於法律所認可的事實婚姻關系的(如果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雙方已經共同生活且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屬於事實婚姻處理);在離婚時的財產分割,首先可由雙方協商來自行分割財產,如果協商不成的,應依以下原則進行:1、依雙方約定或法律規定屬於一方個人財產的,仍歸其個人所有。2、對於屬於雙方共同共有的財產,原則上應該由雙方進行均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② 事實婚姻可以分割財產嗎
如果確實屬於法律所認可關系,在離婚時,其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可以分割財產;反之,不屬於合法夫妻、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誰的財產誰得,也可以起訴到法院,讓法院裁決。
那麼,什麼是事實婚姻呢?
事實婚姻完善時期是1994年2月1日至2001年4月28日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未到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進一步明確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關系處理。」此間,我國不承認事實婚姻法律效力。
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後,其第八條規定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而對未補辦結婚姻登記的事實婚姻的效力卻沒有明確規定。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者經補辦登記,其事實婚姻關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認與保護。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根據這一司法解釋,首先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即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這一規定較之上述1989年的司法解釋中必須雙方同居時即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規定顯然放寬了對認定事實婚姻的條件。其次,補辦結婚登記是同居關系合法化的必要條件,其效力追溯至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如果雙方不補辦結婚登記,其關系為同居關系,不視為事實婚姻。
顯然,相關法律把是否屬於事實婚姻的涇渭界線劃分得非常明確,有利於在處理相關事實婚姻矛盾時有了法律依據。
③ 以夫妻名義同居幾年並育有一子成為事實婚姻女方能分得財產嗎
只有領了結婚證雙方才在法律才有合法的夫妻關系,才能在離婚的時候分割財產,沒有領取結婚證雙方就不算夫妻就無法分割財產。
④ 事實婚姻幾年以上可以進行財產分割
只要有證據證明財產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就應當分割,沒有時間長短的局限。
⑤ 事實婚姻可以分財產嗎
事實婚姻可以協議分財產。事實婚姻只能由男女雙方,協議分割財產。事實婚姻即同居關系。我國目前不再承認事實婚姻,要進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要求男女雙方必須是,在婚姻登記機構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受法律保護的婚姻關系。只有法律承認的婚姻關系,才可以通過訴訟辦理離婚。一般情況下,財產分割可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分割,也可通過法院判決分割。夫妻之間能夠分割的財產,只有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法律上承認的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開始共同生活的時間在1994年2月1日前,且兩人已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
結婚實質要件是指雙方均無配偶、已達法定婚齡、無禁止結婚的情形等。
1994年2月1日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屬於同居關系,不能認定為事實婚姻。
⑥ 事實婚姻可以分割財產嗎
事實婚姻也是能進行分割財產的,且事實婚姻在分割財產時,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對依雙方約定或法律規定屬於一方個人財產的,仍歸其個人所有;對於屬於雙方共同共有的財產,原則上應該由雙方進行均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第二十二條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處理。
⑦ 事實婚姻能分財產嗎
從1994年2月1日之後,我國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如果雙方沒登記在一起生活,只能算同居關系。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2001年婚姻法修訂以後,強化了程序上的實質審查登記要件,即如果沒有辦理登記手續,即使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多年,法律也不承認雙方的夫妻關系。但同時新修訂的婚姻法又增加了補登記制度,為那些共同生活但沒有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提供了一個補救的機會和措施,使雙方能夠更好的得到法律的保護。隨後為了解決現實中存在的那些訴訟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且又堅持不辦理補登記手續的男女雙方的共同生活狀態應如何認定的問題,在《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作出了專門的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自理;(二)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