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要怎麼開
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需要到戶口所在地開證明,然後到計生辦辦理。無婚姻登記證明要申請的話是要本人親自到常住戶口所在地的轄區民政局去做申請,填寫申請書,有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現場的話,也可以委託他人代理去申請,但是代理人要提供經過公證後的當事人授權申請書和當事人的戶口簿、身份證,還有代理人的身份證等證明材料。
婚姻登記機關在收到申請後對申請進行審查,查閱婚姻登記系統中也就是內部電腦保存的婚姻登記檔案,如果查詢結果符合當事人的申請信息的,就可以為當事人開《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對於當事人沒有達到法定年齡的情況是不予出具證明的,只能申請未達到法定婚齡公證書,對於當事人死亡的,還要提供與親屬的關系證明、死亡證明材料和當事人無結婚登記記錄證明的材料。
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作用:1、在買房子需要貸款的時候需要買房人的單身證明;2、婚姻介紹所或者是報社舉行的相親活動時,需要提供單身證明;3、買房、出國、遷戶口等,單身居民的各類活動均須有一紙「單身證明」。
B. 婚姻檔案證明怎麼調取
法律分析:
調取婚姻檔案證明,是當事人前往婚姻登記機關調取的,也就是當事人備齊資料後去當地的民政局調取。需要調取婚姻檔案的,當事人可以帶是婚姻證、個人身份證明等的材料到結婚時的婚姻登記機關調取相應的結婚檔案。婚姻當事人可以憑合法身份證件查閱本人的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登記機關可以利用本機關移交的婚姻登記檔案;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門可以查閱婚姻登記檔案;律師及其他訴訟代理人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證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證件可以查閱與訴訟有關的婚姻登記檔案。
或者:
查看婚姻登記檔案有幾種情況,一是婚姻當事人可以憑合法身份證件查閱本人的婚姻登記檔案;
二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門因工作需要可查閱婚姻登記檔案;
三是因訴訟案件,律師及其他訴訟代理人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證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證件可以查閱與訴訟有關的婚姻登記檔案。
按照相關規定,對於個人而言,為了保護公民隱私,是不允許個人查閱他人的婚姻登記檔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衍生問題:
可撤銷婚姻情形有幾種?
可撤銷婚姻情形:
1、行為人在主觀上需要脅迫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受脅迫人的身體或心理造成損害,為了達到迫使受脅迫人結婚的目的,希望或放任損害後果的發生。
2、行為人必須實施了脅迫行為,這種行為足以達到讓被脅迫者產生恐懼,或直接現實地對被脅迫者進行身體上或精神的傷害。
3、行為人的脅迫行為具有違法性。
C. 婚姻檔案證明怎麼調取
【法律分析】:調取婚姻檔案證明,是當事人前往婚姻登記機關調取的,也就是當事人備齊資料後去當地的民政局調取。需要調取婚姻檔案的,當事人可以帶是婚姻證、個人身份證明等的材料到結婚時的婚姻登記機關調取相應的結婚檔案需要把檔案從之前存檔地轉到另外一個地方去的話,需要先開具商調函或者調檔函走機要通道傳遞檔案。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建立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登記檔案應當長期保管。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家檔案管理部門規定。 第十七條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