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建國初期,我國的婚姻制度是怎樣的
實行一夫一妻制建國初期,我國的婚姻制度與蘇聯的制度基本相同。建國初期,由於實行「一夫一妻」制,所以當時實指察乎際上還存在事實婚姻和重婚兩種形式。 1950年5月1日,新中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廢除了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主義婚姻制度,實沒唯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義婚姻制度。這是我國第一部關於婚姻問題的法律。新中國的婚姻法,是在新民主義革命勝利後,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在人民群眾的積極擁護和參加唯悉下制定和[gPARAGRAPH3]的。
㈡ 封建時代的婚姻制度是怎麼樣的
中國封建社會婚姻關系成立與解除的制度。封建婚姻關系是建立在封建經濟基礎之上、男女兩性間的一種社會關系,其性質和特點是由封建生產關系所決定的。
違律婚 封建法律規定:①同宗共姓不準通婚。唐律規定:「諸同姓為婚者,各徒二年,緦麻以上,以奸論」(見服制)。明、清律都有同樣的規定。②嚴禁良賤通婚。封建社會的所謂賤民名稱歷代並不劃一,唐代主要包括部曲、客女、樂人、雜戶、官戶、奴婢。清代以士、農、工、商四民為良,「奴僕及倡優隸卒為賤」(《清會典·戶部》)。良賤通婚為違律婚。按唐律,「諸與奴娶良人女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減一等離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為婢者,流三千里。即妄以奴婢為良人,而與良人為夫妻者,徒二年,各還正之。」良賤不能通婚,是封建等級制度在婚姻關繫上的反映。
婚姻的締結 主要是家長包辦婚姻。《詩·齊風·南山》載:「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即必須是「父母之命」。封建婚姻的成立還要經過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六道程序,即所謂「六禮」。納采是男家請媒人到女家提親,女家同意議婚後,男家備彩禮前去求婚;問名是男家請媒人問女方的名字和出生的年月日時;納吉是男家根據雙方的出生年月日時,卜得吉兆以後,通知女家,決定締結婚姻;納征也叫納幣,是由男家送聘禮給女家;請期是男家擇定婚期,請求女家同意;親迎是新郎至女家迎娶。歷代法典都有類似「六禮」的規定。後世締結婚姻時,男方付給女方一定的財物作為「聘財」,就淵源於「六禮」中的「納采」和「納征」。這實際上是買賣婚姻,即所謂「賣女納財,買婦輸絹」,「計較錙銖,責多還少,市井無異」(《顏氏家訓·治家》)。封建法律確認聘財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條件。唐律規定:「雖無許婚之書,但受聘財亦是。」[[《唐律疏議》]]說:「婚禮,先以聘財為信,故禮雲:聘則為妻」。
媵妾制 中國古代法律不準多妻,但允許納妾。皇帝、貴族在正妻之外還娶媵,媵是隨同皇後、夫人陪嫁之妾,其地位比一般的妾高,也叫「貴妾」。一般地主官僚可以蓄妾。法律上妻妾的界限極嚴,這是因為宗法制要求有嫡庶之分,妻所生子女為嫡出,妾所生子女為庶出,嫡子的社會政治地位高於庶子,在財產繼承上優先於庶子,皇室的王位也由嫡子繼承。妻、媵和妾的地位不同,在法律上的刑事責任也有差別。唐律規定:「媵犯妻者,減妾一等,妾犯媵者,加凡人一等。」封建法律為了維護宗法統治,規定妻只能有一個,而媵、妾則可以有幾個,以至數十百個,所以媵妾制實際上是封建社會一夫多妻制的表現。
婚姻的離異 七出 封建法律規定的丈夫休棄妻子的七種理由,又稱「七去」或「七棄」。《儀禮·喪服》賈公彥疏所指「七出」就是無子、淫泆、不事舅姑、口舌、盜竊、妒忌和惡疾。《大戴禮記·本命》所指「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七出」的內容具體反映了男尊女卑和夫權制度。封建法律為了維護封建婚姻關系的穩定性,還規定「妻無七出及義絕之狀而出之者,徒一年半」(《唐律疏議》·戶婚)。
三不去 即妻雖有「七出」之因,但在下列三種情況下,夫亦不得休棄:「有所娶無所歸(休棄時無娘家可歸),不去;與更三年喪(曾為公婆守孝三年),不去;前貧賤後富貴(婚後曾與夫同甘共苦,後來夫富貴者),不去」(《大戴禮記·本命》)。唐律規定,「雖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還合」。這種規定固然是從維護封建倫理道德出發,但在穩定封建婚姻關系方面也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義絕 封建法律規定的強制離異。按唐律是指夫妻任何一方,對另一方一定范圍內的親屬有毆、殺等情事,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強制離異,違者判處徒刑一年。但義絕的條件對夫妻雙方並不平等。如「欲害夫者,雖會赦皆為義絕」,但卻無「欲害妻」的規定。妻對夫一定范圍內的親屬除有毆、殺等情事為義絕外,即使僅有詈、傷等情事,亦構成義絕,而夫只在具有毆、殺等情事時才構成義絕,如僅有詈、傷等則不構成義絕。
總之,建立在封建經濟基礎之上的婚姻制度,是從婚姻關系方面維護封建的宗法制、等級制和家長制,維護男尊女卑、夫權制度和封建倫常關系,以鞏固封建統治秩序。
㈢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古代每個女子的婚姻都沒有自由嗎
在古代,並不是每個女子的婚姻都由父母包辦,個人沒有一點自主選擇性。實際上,古時候的女子跟現在一樣,一般分為這三種擇偶方式:第一種是完全根據自己意願進行選擇,不顧父母意見的。第二種是完全根據父母意見來擇婿的,自我意願比較少。第三種是自己選擇之後,得到了父母認可的。以上三種類型,無論是古代還是現在,其實都能涵蓋。但在古代,由父母做主的婚姻卻是佔了大多數。
說到底,“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那時社會婚戀現象的反映,當時的社會環境造就了獨特的文化現象。而如今,各類熱門網路用語的頻頻出現,也反映了當下的各種現象。隨著時代的進步和思想的開放,相信女子對婚姻的自主選擇權力也將越來越大。
㈣ 封建婚姻制度的表現形式
一、買賣婚姻:由父母作主,用金錢來代替婚姻自由,不管女兒是否願意,只要父母認為身價合適就成親事。
二、童養媳:父母因為家庭經濟困難,把女兒以少數的金錢賣給人家作童養媳,或貧苦的家庭為謀求減輕經濟負擔,去領一個姑娘撫養,俟兒子成年後配為夫婦,俗稱「養媳婦」。童養媳多遭虐待,甚至有被摧殘成疾或致死的。
三、干涉寡婦婚姻:封建時代,提倡節烈,以夫死守節為美德。民國以後多有再婚的,俗稱「二婚親」,但親族提出種種理由,干涉寡婦婚姻自由。
四、典妻租妻:為男方無力娶妻或妻不生育,有出錢典租他人之妻而謀而謀生育續嗣的,也有由男方家境貧困,無力撫養子女,被迫把妻子典租他人。典租期限三年、五年、十年不等,待生了小孩後即解除婚約。
五、同姓、大小姓不結婚:各姓種族都有同姓或大姓不與小姓結婚的規定,違者必治以重罪,株連親族。
六、招夫養子:婦女因夫死且遺有子女待養,改嫁又難舍產業,乃招身體健康、肯勞動的單身漢進門作丈夫,俗稱「進舍」。所生子女隨父姓不能繼承前兒子家財產,日後前兒長大常有被迫離開流落的。
七、早婚:在封建社會里,傳宗接代,多子多福的思想嚴重,父母為了早抱孫子,強迫不到婚齡的男女進行結合,身體多被摧殘。
八、等郎媳:兒子還小,父母就把媳婦迎娶進門,待兒子降大成人後再進行成親,但女的青春已消逝了。
九、重婚納妾:少數達官富紳通過納妾的形式,佔有三房四妾,過著多妻的荒淫生活。
十、蓄婢:是達官富紳而為,日後多半淪為他們的小妾。
十一、搶親:這是原努野蠻時期的一種婚睜罩姻表現。買賣雙方事先暗中約定,由賣方遣妻媳往外取物,買方乘夜色突襲,用被巾蒙住賣人的頭口,搶擁入轎,疾抬而歸。這種預謀的強迫買賣婚姻,有丈夫賣妻子的,也有公婆賣媳婦的。
在「三綱五常」、「三從四德」、「婦女無才便是德」的封建婚姻禮教束縛下,本縣不知有多少婦女成為封建婚姻的殉葬品,任人宰割,任人奴役,過著「嫁雞隨雞,嫁狗隨狗」的苟延殘喘的悲慘生活。如佛堂上田村,一個大地主就以娶、搶、典、租、蓄婢悉蘆鬧等五種形式,佔有妻妾13人。當時的世道,常常是「好人嫁不到好丈夫,懶漢反而伴著仙女眠」。「五四」運動以後,婦運初開,漸有解放氣象,在少數知識分子中有自由戀愛而舉行新式婚禮的,但無婚姻登記。民國後期,內政部曾頒發了集團結婚辦法,規定實行婚姻登記,限制早婚,本縣規定由婦聯和民眾教育館辦理,但只是一嘩拆紙空文,並未實行。
㈤ 我國實行怎樣的婚姻制度
我國實行怎樣的婚姻制度?我國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我國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一、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又稱婚姻自主,是指婚姻當事人享有自主地決定自己的婚姻的權利。婚姻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有權基於本人的意志,自主自願地決定自己的婚姻問題,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強制。
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
結婚自由,就是結婚須男女雙方本人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者第三人加以干涉。保障婚姻自由,是為使男女雙方能夠依照婚姻法的規定,基於自己的意願結成共同生活的伴侶,建立幸福美滿的家庭。
所謂離婚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有權自主地處理離婚問題。雙方自願離婚的,可以協商離婚。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訴至法院解決。保障離婚自由,是為使無法維持的婚姻關系得以解除,當事人免除婚姻名存實亡的痛苦。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是統一的,二者相互結合缺一不可。
二、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是一男一女結為夫妻的婚姻制度。也就是說,一個男人只能娶一個妻子,一個婦女只能嫁一個丈夫,不能同時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締結婚姻。一夫一妻制是中國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則,是在婚姻關繫上實現男女平等的必要條件,也是男女真心相愛、建立美滿婚姻的要求。
三、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根據這個原則,男女兩性在婚姻關系和家庭生活的各個方面,均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婚姻法中男女平等的原則在內容上很廣泛,它包括:男女雙方在結婚、離婚問題上的權利義務是平等的,夫妻雙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其他男女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也是平等的。夫妻間、其他家庭成員間的平等關系,是我國男女兩性法律地位平等在婚姻家庭領域中的體現,它是建立美滿的婚姻關系和發展和睦的家庭生活的重要保障。
㈥ 在中國古代,是從什麼時候開始,不允許自由婚姻的,婚姻必須由父母安排,為什麼要這么做
有紀年朝代開始,封建社會中,婚姻一貫是遵循著(父母之命 媒妁之言的包辦婚姻 ),講究的是門當戶對,這樣家長們才放心孩子的前程和美好未來
㈦ 封建時代人們的婚姻觀念是怎麼樣的
我國古代的婚姻制度,通過夏、商、周三代,尤其是通過周代,基本上建立與固定下來,而到了秦、漢時期,則有進一步的發展。
一、婚齡
古人是主張晚婚的,認為一定要等性功能健全和發育成熟才能結婚。上一章雖述及《黃帝內經·素問·上古天真論》說,女子二七天癸至,即十四歲始來月經;男子二八天癸至,即十六歲才開始遺精,如果這時「陰陽和」(即性交),則可能有子。但是這時性功能並未完全發育成熟,還沒有進入合適的婚齡。女子要等到三
七二十一歲,始能「腎氣平均,故真牙生而長極」;男子要等到三八二十四歲,才能「腎氣平均,筋骨勁強,故真牙而長極」。所謂「腎氣平均」,就是指性器官和性功能得到了均衡、正常的發展,性器官和性功能都比較成熟;所謂「真牙生而長極」,指人的最後一顆牙齒「盡頭牙」長出,也表示人的身體已完全發育成熟。
這一思想對後世影響很大,許多古代書籍中都提出過這個問題,在漢代與魏晉南北朝的許多學術書籍及醫書中也強調這一點。
但是,到了漢朝,這「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的理論在實踐中受到了一些沖擊,有一些行不通了。例如《論衡·齊世篇》中說:「《禮》雖言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法制張設,未必舉行。何以效之,以今不奉行也。」
這種狀況和封建社會的發展有很大關系。在封建社會中,以一家一戶為生產單位,男子早娶則家中較早地增添勞動力,似對發展一家一戶的生產有好處;另外,封建的宗法制度十分重視子嗣,早娶則可能早得子、「早得福」。所以,雖然有些有識之士反對這種早婚現象,但收效不大。例如,漢朝有個學者叫王吉的說:「夫
婦,人倫大綱,天壽之萌也。世俗嫁娶太早,未知為人父之道而有子,是以教化不明而民多夭。
社會生活中有許多現象、民間有許多做法都源自經濟發展需要,它是一些十分現實的問題,帶有很強的現實性;而科學理論探索事物發展的規律,帶有很強的預見性。預見與現實之間往往有矛盾。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優生都會遇到這類問題。對此,固然一方面要教育,但最根本的還是要從經濟上徹底解決,這當然不是一朝
一夕的事了。
漢代早婚現象的興起,王室與民間皆然。查考《漢書》、《後漢書》,男子從十五歲至十八歲初婚者都有。如《後漢書·靈帝記》:「建寧四年四月癸丑,立貴人宋氏為皇後。」靈帝於建寧元年即位,年十二,那麼結婚時年十五。《後漢書·桓帝記》:「建和元年秋七月乙未,立皇後梁氏。」桓帝是十五歲即位的,結婚那
年應為十六歲。《隸釋》十五金廣延母徐氏紀產碑雲:「收從孫,即廣延,立以為後。年十八,娶婦徐氏。」
查考《漢書》、《後漢書》,女子出嫁從十三歲到十九歲的都有。如《後漢書·昭德馬皇後紀》:「後從兄嚴不勝憂憤,白太夫人絕竇氏婚,求進女掖庭,由是選入太子宮,時年十三。」《漢書·外戚傳》:「宣帝求得外祖母王媼。王媼家本涿郡蠡吾平鄉,年十四,嫁為同鄉王更得妻。」《後漢書·曹世叔妻傳》:「作女
誡七篇,其辭曰:鄙人愚暗,受性不敏,蒙先君之餘寵,賴母師之典訓,年十有四,執箕帚於曹氏。」古詩《孔雀東南飛》:「十七嫁為婦,心中常苦悲。」《後漢書·光烈陰皇後傳》:「更始元年六月,遂納後於宛成當里,時年十九。」
需要提出的是,古人所統計的年齡,按中國舊俗為虛歲,即剛誕生就算一歲,誕生滿一年即為兩歲,所以實足年齡比上述的還要減去一歲。
男子相配,大率以男稍長於女為常。如《漢書·霍光傳》:「光長女為桀(上官桀)子安妻,有女,年與帝(昭帝)相配,桀因帝姊鄂邑蓋內安女後宮,為婕妤,數月,立為皇後。」又《漢書·外戚·孝昭上官後傳》:「昭帝始立,年八歲,安女入為婕妤,月余,遂立為皇後,年甫六歲。」這兩段是說明了男女相差兩歲,是為「相配」。民間也是如此,《後漢書·循吏·任延傳》:「洛越之民無嫁娶禮法,延乃移書屬縣,各使男年二十至五十,女年十五至四十,皆以年齡相配,同時相娶者二千餘人。」
二、婚姻途徑
在秦、漢、魏晉南北朝這一時期,由於距上古時期還不算很遠,男婚女嫁還有一定的自主權,但父母之命已日益加強,夏、商、周時代那種在有的節日里「奔者不禁」之俗在漢民族中已基本絕跡了。
在《漢書》與《後漢書》上記載了這樣幾件事:《漢書·張耳傳》:「外黃富人女甚美,庸奴其夫,亡邸父客。父客謂曰:『必欲求賢夫,從張耳。』女聽,請決嫁之。女家厚俸給耳。」
《後漢書·梁鴻傳》:「同縣孟氏有女,狀肥丑而黑,力舉石臼,擇對不嫁。至年三十,父母問其故,女曰:『欲得賢如梁伯鸞者。』鴻聞而聘之。」
在以上兩個例子中,外黃富人之女盡管是他人建議,自己決定,但總是表明了對婚姻有一定的自主權。孟光之嫁梁鴻,不惟有眼光,而且是完全自主的。這種自主程度, 在宋, 明以後很少見了,即使有,也會受社會打擊,被斥為「放盪」、「不規」、「有悖禮法」,而在漢代,還是時人異之,時人賢之的。
當然,以上這種現象只是事物的一個方面。從秦、漢起,婚姻由父母決定,已逐漸演變為事物的主要方面。《後漢書·戴良傳》:「良五女並賢,每有求姻,輒便許嫁。」這個父親有支配女兒婚事之權,對外也比較好說話。可是也有不好說話的父母,如《漢書·淮陽憲王傳》:「趙王復使人顧尚女,聘金二百斤,博未許。」
《魏志·王粲傳》:「粲父謙,為大將軍何進長史。進以謙名公之胄,欲與為婚,見其二子,使擇焉,謙弗許。」有時,長輩對子女親事的看法有矛盾,但歸根結蒂,兒女親事還是取決於長輩。如《漢書·孝宣許後傳》:「時許廣漢有女平君,年十四五,當為內孝令歐侯氏子婦。臨當入,歐侯氏子死。其母將行卜相,言當大貴,母獨喜。張賀聞許嗇夫有女,乃置酒請之,酒酣,為言:『曾孫體近,下人乃關內侯,可妻也!」廣漢許諾。明日,嫗聞之,怒。廣漢重令為介,遂與曾孫。」再如漢高祖劉邦當初娶呂後,也有類似情況。呂後的父親呂公看到劉邦的相貌,很敬重劉邦,說自己相人多了,沒有人能及得上劉邦,要把女兒嫁給他。可是妻子呂媼發火了,她責問呂公說:「你一直說我們的女兒要嫁個貴人,沛縣縣令來求婚,你都不同意,怎麼許給了劉邦這個小子?」呂公說:「這種事女人不懂。」結果還是將女兒嫁給了劉邦。
有時,男女的婚姻還由別的親屬插手干預決定,當然這種親屬要比父母更權威。例如漢朝的陳平年輕時娶不起妻,戶牖有個富人叫張負的,在一次偶然的機會見到陳平,感到陳平相貌很好,氣度也了不起,於是就要把孫女許給他。這個孫女命不好,嫁一個丈夫死一個丈夫,共五次。可是,張負的兒子不同意把自己的女兒嫁給
陳平,說陳平窮,又不幹什麼正事,縣里不少人看不其他,為什麼要把女兒嫁給他。但是張負認為此人不會沒出息,最後還是把孫女許配給了陳平。
如果男女的婚姻不通過父母,或不從父母命,那麼父母是十分生氣的。例如漢朝的司馬相如和卓文君的事就是如此。臨邛的大富豪卓王孫有次宴請賓客,司馬相如應邀出席,在席間弄琴。卓王孫新寡的女兒文君偷偷地從窗縫看司馬相如,十分傾心,於是在夜裡跑到司馬相如處,兩人私奔至司馬相如的故鄉成鄉。司馬相如家
境貧窮,徒立四壁。卓王孫為此事大怒,說:「這個女兒這么沒出息,我不忍心殺她,但一分錢也不能給!」人們勸他,他終不聽。
無論是男女自行擇偶,還是父母決定,選擇的標准有哪些呢?
男方擇婦,一是看重形相,當然所謂形相不光是美。漢朝有個有名的循吏黃霸,「少為陽夏遊徼,與善相人者共戴出,見一婦人。相者言:『此婦人當富貴,不然,相書不可用也!』霸推問之,乃其鄉里巫家女也。霸即取為妻,與之終身。」二是看中女方的才。《華陽國志》卷十中說了這么一件事:「陽姬,武陽人也,生自寒微,父坐事閉獄。楊渙始為尚書郎,告歸,郡縣敬重之。姬為處女,乃邀道扣渙馬訟父罪,言辭慷慨涕泣。渙懇告郡縣,為出妻父,因奇其才,為子文方聘之。」三是看中女方的門弟,如《漢書·董賢傳》說:「王閎妻父蕭咸,前將軍望之子也,久為郡守,病免為中郎將,兄弟並列。賢父恭慕之,欲與結婚姻。」還有貪慕女方家財的,如前面引述的陳平娶妻的事就是如此,陳平為什麼接受張負這個守寡五次、人們都不敢娶的孫女呢?後人說是貪圖岳家多財。
女家擇婿,第一也是看男方形相,呂公之看劉邦,張負之看陳平,都是如此。《太平御覽》 五百四十一引《吳書》 說到吳國有個有名的大臣陶謙年輕時的事:「陶謙字恭祖,丹陽縣人。甘公出,遇之途,見其容貌,異而呼之,住車與語,甚悅之,因許妻以女。甘夫人怒曰:『聞陶家兒游戲無度,如何以女許之?』甘公曰:『彼有奇表,後必大成。』遂與之,後為徐州牧。」二是重男方之賢與才,古人對此是十分重視的,史書所載甚多,如《漢書·張耳傳》:「父客曰:『必欲求賢夫,從張耳。』」《後漢書·公孫瓚傳》:「瓚為人美姿貌,大音聲,言事辯慧,太守奇其才,以女妻之。」《後漢書·列女傳》:「勃海鮑宣妻者,桓氏之女也,字少君。 宣嘗就少君父學,父奇 其清苦,故以女妻之。」當然,少君之父是看中了鮑宣貧而好學,有志。《太平御覽》五百四十一引《鄭玄別傳》雲:「故尚書左丞同縣張逸,年十三,為縣小吏。君謂之曰:『爾有贊道之質,玉雖美,須雕琢成器,能為書生以成爾志否?對曰:『願之。』乃遂拔於其輩,妻以弟女。」《華陽國志》卷十下說:「李燮,太尉固子也。父死時,二兄亦死,燮為姊所遣,隨父門生王成亡命徐州,佣酒家,酒家知非常人,以女妻之。」
許多古人惜才、愛才,慧眼別具,識人於草莽之中,助人於窮危之際,這種賞識與幫助往往以聯姻的形式出現,這種情況即以今天的眼光來看,也沒有什麼不好。
在那個時代,聯姻還有一些特殊情況,如帶有政治目的,為了某種政治關系而聯姻。《史記》七《項羽紀》說:「張良出要項伯,項伯即入見沛公,沛公奉卮酒為壽,約為婚姻。」《後漢書·劉植偉》:「時真定王劉揚起兵以附王郎,眾十餘萬。世祖遣植說揚,揚乃降。世祖因留真定納郭後,後即揚之甥也,故以此結之。」
在秦、漢之際,指腹為婚的事也始見端倪,此風盛行於後世。如《後漢書·賈復傳》:「復兆與五校戰於真定,大破之,復傷創甚。光武大驚,曰:『我所以不令賈復別將者,為其輕敵也。果然失吾名將!聞其婦有孕,生女邪,我子娶之;生男邪,我女嫁之,不令其憂妻子也!」
總之,秦、漢為中國封建社會的初期,在婚姻的途徑與目的上已日益鮮明地打上了封建社會的烙印:家法與父母之命越來越起作用,而門第之見也開始產生,從前面所引述的許多事例來看,門第相當的所佔比例不少,這種重門第、重等級之風是封建社會的特徵,而到魏晉之時達到頂點。當然,也有許多女家不嫌男方卑賤與
貧窮以女嫁之的事,一般說來這沒有什麼不好,但是深入分析,其中有許多「此男當貴」,「此人必非終於草莽者」的看法與期望,帶有一種以求有朝一日進入較高等級的希求。至於通過聯姻以獲取金錢還不太明顯,陳平欲得五嫁夫輒死之女意在金錢,也只是後人的分析。古人聯姻中以追逐金錢為目的的遠不如今日,這可能是
商品經濟還不發達的緣故。
三、婚儀
這個時期的婚儀沿襲過去的「六禮」,而且在貴族和平民中都日益普及了。如《藝文類聚》四十說:「納采,始相與言語采擇可否之時。問名,謂問女名將歸卜之也。納吉,謂歸卜吉,往告之也。納征,用束帛,征成也。請期,請吉日將迎,親謂成禮也。
但是,這一時期的「六禮」比之於古之「六禮」,繁縟得多,奢侈得多,以此來顯示地位與財富,是封建社會的特點之一,淳樸的古風已逐漸喪失殆盡。例如,從漢朝起,百官納采,用玄纁、羊、雁等禮物凡30種。《通典》五十八對此作了較詳細的描述:
後漢鄭眾百官六禮辭大略同於周制,而納采女家答辭,末雲:奉酒肉若干,再拜反命。其所稱前人,不雲吾子,皆雲君。六禮文皆封之,先以紙封,表又加以皂囊,著篋中,又�皂衣篋,表訖,�大囊表之,題檢文,言:謁表某君門下。聘禮物凡三十種,各有謁文,外有贊文各一首。封篋表訖,蠟封,題用皂帔蓋於箱中,
無囊表,便題檢文,言:謁篋某君門下,便書贊文,通共在檢上。禮物:案呂玄纁、羊、雁、清酒、白酒、粳米、稷米、蒲、葦、卷柏、嘉禾、長命縷、膠、漆、五色絲、合歡鈴、九子墨、金錢、祿得香草、鳳凰、舍利獸、鴛鴦、受福獸、魚、鹿、鳥、九子婦、陽燧。
以上這些禮物都要寫上討吉利的謁文,表明它一定的含義,這些謁文還表明當時人們的倫理觀念與對美好生活的嚮往與追求。《通典》五十八記載的是:
總言言物之印象者,玄象天,纁法地。羊者,祥也,群而不黨。雁則隨陽。清酒降福。白酒歡之由。粳米養食。稷米粢盛。蒲眾多性柔。葦柔之久。卷柏屈卷附生。嘉禾須祿。長命縷縫衣。延壽膠能合異類。漆內外光好。五色絲章采,屈伸不窮。合歡鈴音聲和諧。九子墨長生子孫。金錢和明不止。祿得香草為吉祥。鳳凰雌
雄伉合儷。舍利獸廉而謙。鴛鴦飛止須匹,鳴則相和。受福獸體恭心慈。魚處淵無射。鹿者祿也。鳥知反哺,孝於父母。九子婦有四德。陽燧成明安身。又有丹為五色之榮,青為色首,東方始。
至於聘金,即納征錢,是越來越豪華奢侈,甚至達到了令人咋舌的程度。《漢官儀》說:「皇帝聘皇後,黃金萬斤。」《漢書·王莽傳下》說:「進所征天下淑女,立杜陵史氏女為皇後,聘黃金三萬斤。」《後漢書·獻烈梁皇後紀》說:「於是悉依孝惠皇帝納後故事,聘黃金二萬斤。」《宋書·禮志》說:「尚書朱整議:
漢高後制,聘後黃金二百斤,馬十二匹;夫人,金五十斤,馬四匹。」《漢書·淮陽憲王傳》說:「趙王復使人顧尚女,聘金二百斤,博未許。」
這種狀況不僅在王室貴族中定為禮制,而且在民間也蔚為風氣。如《漢書·陳平傳》中敘述:「張負卒與女,為平貧,乃假貸幣以聘。」由此看來,這種「門面」無論如何不能不要。《後漢書·任延傳》中所述的任延因駱越之名不懂嫁娶禮法,就以官府的力量,按兩千多男女的年齡差異,為他們配對。「其貧無禮聘,令長史以下各省奉祿以賑助之」,這也是風俗不可違也。
當時,不僅聘金甚巨,而且婚禮的其它方面排場很大。如《漢書·西域烏孫傳》說:「漢元封中,遣江都王建女細君為公主以妻焉。賜乘輿服御物,為備官屬宦官侍御數百人,贈送甚盛。」《潛夫論》三《浮侈篇》說:「富貴嫁娶,車軿各十,騎奴侍僮夾轂節引,富者競欲相過,貧者恥不逮及。」
這種嫁娶侈靡之風在當時就為一些有識之士所反對。例如前面所述的那個戴良,「嫁女,以竹方笥為嚴器」,陪嫁的只是疏衣、布被、竹笥、木屐。還有前面說過的那位因清苦但好學而被人賞識、妻之以女的鮑宣在這方面作風也很好,其妻少君嫁過來時,裝送資賄很豐厚,鮑宣很不高興,對妻子說:「你生長於富豪之門,習慣於修飾、享受,而我是生活貧賤的,對這些禮實不敢當。」妻說:「我的父親因為你品德作風好,才叫我嫁給你。我既然做你的妻子,總按你的意見辦。」鮑宣高興地說:「如果是這樣,我們就志同道合了。」這位婦女就把華衣美服與侍從都退回娘家,換上布衣,和鮑宣一起歸鄉里。當然,在那種社會里像戴良、鮑宣這種人
是不多的。
在當時,鬧新房的風俗已經興起,賓客們往往飲酒歡笑,言行無忌,如《群書治要》引仲長統《昌言》說:「今嫁娶之會,棰杖以督之戲謔,酒醴以趣之情慾,宜淫泆於廣眾之中,顯陰私於族親之間,污風詭俗,生淫長奸,莫此之甚,不可不斷者也。」據記載,漢代汝南有個叫杜士的人娶妻,大家前來祝賀,喝了許多酒。
他的一個叫張妙的朋友在鬧新房時開玩笑,把杜士捆起來捶20下,又把杜的手足高懸於梁,杜竟一命嗚呼了。
四、幾種值得注意的婚姻形式
秦、漢及以後的封建貴族、地主和前世以至封建社會的後世一樣,多妻制頗為盛行,除正妻之外,還有小妾、少婦、傍妻、小婦、妾、下妻、外婦、傅婢、御平等許多名義,而且往往不止一人。如《漢書·元後傳》:「王禁好酒色,多取傍妻。
」《漢書·孔光傳》:「時定陵侯淳於長坐大逆誅,長小妻乃始等六人皆以長事未發覺時期去或更嫁。」《後漢書·梁節王暢傳》:「臣暢小妻三十七人。」當時,如無子則買ae , 在民間也是尋常事,如《意林》及《太平御覽》三百八十八又三百二十六引《風俗通》說:「陳留有富室,公年九十無子,取田家女為妾。」九十
歲還要買小老婆,這是多麼畸形與丑惡!
這些情況,當然還是建立在男子統治與壓迫女子、以女子為玩物的基礎之上的。在這中間有許多醜聞穢事,如《漢書·王商傳》:「耿定上書言:商與父傅婢通及女弟淫亂。 」 《漢書·夏候嬰傳》:「頗尚平陽公主,主與父御婢奸,自殺。」
《漢書·侫幸傳》:「張彭祖為其小妾所毒,薨。」《漢書·淳於考傳》:「許皇後姊孊為龍額思侯夫人,寡居。長與孊私通,因取為小妾。」至於《後漢書·趙孝王良傳》說:「趙相奏乾居父喪私其小妾,坐削中丘縣。」這是因為在父喪期內還
娶小老婆,觸犯了封建禮法中的大忌,所以才受到了降職的處分,否則,在封建社會中多妻是完全合法的。
婚姻形式中還有一種值得注意的現象是重親。重親就是婚姻之家再結婚姻,即所謂「親上加親」。重親可分三種:姻家恆為姻家,婚家恆為婚家,還有姻家、家互為的情況(指《儀禮士昏禮記》的說法,女氏稱婚,婿氏稱姻)。這種情況,按歷史記載,多實行於王室、貴族,當然民間也有,只是未具體地記載於歷史罷了。由於親上加親,就結成了一個個頗為復雜的關系網,如《漢書·文三王傳》:「梁荒王嘉薨,子立嗣。荒王女弟園子為立舅任寶妻。寶兄子昭為立後。」
至於下面一種情況就更復雜了。《後漢書·耿弇傳》:「父況,及況卒,少子霸襲父爵。弇卒,子忠嗣。忠卒,子馮嗣。馮卒,子良嗣,一名無禁,尚安帝妹濮陽長公主。……隃麋侯霸卒,子文金嗣。女金卒,子喜嗣。喜卒,子顯嗣。顯卒,子援嗣,尚桓帝妹長社公主。……牟平侯舒卒,子襲嗣。尚顯宗女隆慮公主。襲卒,子寶嗣,寶女弟為清河孝王妃。」
這種「親上加親」的婚姻,其實質是為了雙方在政治上、經濟上相互扶持,相互利用,從而用重重的婚姻形式進一步鞏固雙方的關系。從這也可以看到,在封建社會中,尤其是在統治階級內部,婚姻很少是愛情的結合,往往是以家族利益為前提的。
由於「親上加親」,結成了十分復雜的關系網,婚姻有時是在同輩之間進行,有時卻是在不同輩之間進行。這並不是由於疏忽,封建宗法制度十分嚴格,這是馬虎不得的,只不過是家族利益超過了對輩份的講究而已。
另外,還有一種值得注意的現象是:周制同姓不婚,而漢朝人結婚似不避同姓。
如《漢書·王訴傳》:「訴薨,子譚嗣。譚薨,子咸嗣。王莽妻即咸女。」由此看來,王莽和其妻是同姓。又如《通典》:「呂後妹嫁於呂平」,也是如此。
用現代科學觀點來看,同姓聯姻,並非不可,因為同姓未必有多近的血緣關系。但漢代的不同輩通婚,尤其是血緣關系很近的不同輩通婚,如親母舅娶外甥女、姨侄娶姨母、表侄娶表姑母等現象很值得分析。可以從政治利益高於一切來考慮,還可能是古代血緣婚的迴光返照。
五、絕婚與改嫁改娶
漢代至魏晉南北朝之際,絕婚(即離婚)與改嫁改娶之事甚多。這種情況比較復雜,從中既可以看到封建禮法與貞節要求的萌始,可以看到男子以及整個宗法制度對女子的壓迫,又可以看到在絕婚與改嫁改娶方面還是有一定的自由度,這是顯然不同於宋、元、明、清等後世的。
絕婚的第一種情況是男棄其婦,這樣做有許多原因:一是無子。「不孝有三,無後為大」,這當然是一件大事。「無子棄,絕世也」,這正是七棄(或七去)之一。《東觀漢紀·應順傳》:「順少與同郡許敬善,敬家貧親老,無子,為敬去妻更娶。」其實,無子不一定是女方的問題,這實在是很冤枉的。
二是口舌之故,即女方說「錯」了什麼話,鬧了些家庭矛盾。例如漢朝的那個陳平,年輕時是個浪盪子,不事生產,他的嫂嫂看不過去,說了些不好聽的話,如「有叔如此,不如無有」等,陳平之兄知道後,就逐其婦而棄之。人雲,這種做法也符合七棄(或七去)之一:「口舌棄,離親也。」其實,這也是很不公正的。這
正像後來劉備所說的:「兄弟如手足,妻子如衣服;衣服破猶可補,手足斷安可續!」在以男子為中心的宗法社會中,自然是如此。
三是盜竊。七棄(或七去)之一是「盜竊棄,反義也」。其實,這種所謂「盜竊」,往往不是什麼大事。如《漢書·王吉傳》:「吉少時學問,居長安,東家有大棗樹,垂吉庭中,吉婦取棗以啖吉,吉後知之,乃去婦。」這棵棗樹是鄰家種的,枝果伸到王吉家來了,王吉的妻子摘了一些給王吉吃,結果王吉為之和她離了婚,這真是視婚姻為草芥,視女子為草芥。
四是女性嫉妒。七棄(或七去)之一是:「嫉妒棄,亂家也。」這樣離婚當然有「充分理由」了。《後漢書·馮衍傳》上說,馮衍娶北地任氏女為妻,任氏女又兇悍、又嫉忌,不許馮衍畜媵妾,而且虐待馮衍前妻所生的子女馮豹、馮姜,後來馮衍把她逐出了門。關於這件事,馮衍寫了一封信給任氏女的弟弟任武達,說明原委,這封信在歷史上頗為有名,人們常以此來教育女兒如何事夫,如何恪守婦道。
信雲:
天地之性,人有喜怒;夫婦之道,義有離合。先聖之禮,士有妻妾,雖宗之眇微,尚欲逾制,年衰歲暮,恨入黃泉,遭遇嫉妒,家道崩壞。五子之母,尚足在門,五年以來,日盛歲劇,以白為黑,以非為是,造作端末,妄生首尾,無罪無辜,讒口嗷嗷,亂匪降天,生自婦人,青蠅之心,不重破國;嫉妒之情,不憚喪身。牝雞之晨,惟家之索,古之大患,今始於衍。醉飽過差,輒為桀紂,房中調戲,布散海外。張目抵掌,以有為無。痛徹蒼天,毒流五臟,愁令人不賴生,念令人不顧禍,入門著床,繼嗣不育,紡績織紝,子無女工,家貧無僮,賤為匹夫,故兒之,莫不凄愴,曾無憫惜之恩。唯一起,武達所見,頭無釵澤,面無脂粉,形骸不蔽,手足抱土,不原其窮,不揆其情,跳梁大叫,呼若入冥,販糖之妾,不忍其志。計婦當去久矣,念兒曹小家無他使,哀憐姜、豹,當為奴婢,惻惻焦心,事事腐腸,洶洶藉藉,不可聽聞,暴虐此婢,不死如發,半年之間,膿血橫流。婢病之後,姜竟舂炊,豹又觸泥塗,心為愴然,編谷放散,冬衣不補,端坐化亂,一縷不貫,既無婦道,又無母儀,忿見侵犯,恨見狼藉,依倚鄭令,如居天上,持質相劫,詞語百東,劍戟在門,何暇有讓;百弩環舍,何可強復;舉宗達人解說,詞如循環,口如布穀,縣幡竟天,擊鼓動地,心不為惡,身不為搖,宜詳居錯,且自為計,無以上書告訴相恐,狗吠不驚,自信其情。不去此婦,則家不寧;不去此婦,則家不清;不去此婦,則福不生;不去此婦,則事不成。自恨以華盛時不早自定,至於垂白家貧身殘之日,養癰長疽,自生禍殃。衍以家室紛然之故,捐棄衣冠,側身山野,絕交遊之路,杜仕宦之門,闔門不出,心專耕耘,以求衣食,何敢有功名之路哉!
這封信寫得很生動,振振有詞,鑿鑿有據,女方家族自然無話可說,當時的社會輿論也在馮衍這一邊。當然,以今日的眼光看來,這也僅僅是一面之詞,信中還不時流露出「大男子主義」的思想。可能,任氏女確有許多缺點,但觸犯丈夫的統治權,不許丈夫納妾,危及丈夫的「權利」與「利益」也是原因之一。
五是女方德行差。例如《華陽國志·廣漢士女贊》說,有個叫汝敦的人,兄弟住在一起,父母有些遺產,嫂子很想獨占,汝敦的妻子很賢惠,勸汝敦都給他們算了,於是汝敦把田宅、奴婢都給了兄嫂,夫妻倆搬出去住了。有一次汝敦在耕地時挖出了一件金器,妻子勸他送給哥哥,夫妻就一起去了。嫂子見他們來,以為是來
借錢的,不給他們好臉色看;後來知道他們來送金器,又高興得手舞足蹈了。這時,哥哥感悟了,出其妻,把家財還給弟弟。從這件事看來,這位嫂子貪心,似乎是個「小人」,但這位哥哥也很差勁,弟弟與家媳讓出父母遺產,他竟也全部接收,不以為愧了。後來,雖然感悟了,為什麼馬上和妻子離婚呢?自己能感悟,為什麼妻子就不能感悟,為什麼不幫助、教育她呢?這又是「兄弟如手足,妻子如衣服」在作怪了。
六是女方不得於父母,即沒有把公婆侍候好,或是公婆對媳婦有偏見。這方面的例子很多。例如,《後漢書·鮑永傳》:「永事後母至孝。妻嘗於母前叱狗,而永即去之。」《後漢書·列女廣漢姜詩妻傳》上說:「詩事母至孝,妻奉順尤謹。母好飲江水,去舍六七里,妻嘗溯流而汲,後值風,不時得還。母渴,詩責而遣之。
」這兩件事都很不講理,鮑永的妻子只是在婆婆面前喝罵了一條狗,就被離棄了。姜詩的妻子更冤,她本來對婆婆很孝,婆婆喜歡喝江水,她常走六七里路去汲江水,有一天刮大風,她沒能及時返回,婆婆口渴了,只是為了這件事,就被離棄了,這是多麼違背人情、人性!
七是為了一時的政治關系而去其妻。漢朝大將班超就發生了這種事。《後漢書·班超傳》說,當時有個大臣李邑初去於闐,畏敵如虎,又妒班超之功,於是上書皇帝誹謗班超,說班超擁愛妾,抱愛子,安樂
㈧ 該如何脫離一個封建的婚姻家庭
封建的婚姻家庭在現在依然是存在的,他們的思想都是多少年思想積累慢慢的沉澱下來的。雖然現在很多人都知道相信科學思想開放了,但是依舊存在那些封建家庭。他們往往一些做法讓現代人難以接受,想脫離這樣的家庭,最好的辦法就是離開。因為除了離開,就剩下了改善他們根深蒂固想法這個辦法了,有多難大家肯定是知道的,所以直接離開才是最好的辦法。
很多家庭依然在重男輕女,很多的女孩子嫁到這樣的家庭就飽受著生兒子的困擾,因為沒有直接的辦法能生出兒子,都是隨機的,發現生的是女兒就讓接著生,要麼就打掉,甚至生了三個女兒後還要堅持生男孩。生不出男孩就得不到公公婆婆的待見,甚至老公都不幫著老婆。在這樣的家庭里大家都在逼迫女方生孩子,甚至打掉的孩子多了要面臨很難再懷孕的風險,即使是這樣的代價,依然在催促著生男孩。
這樣的例子雖說是少的,但是絕對存在,他們家是有皇位要繼承還是咋地死活要生個男孩,多少女性苦不堪言。甚至有些想到了自殺,有些家庭信封風水神婆。還會請這樣的人來幫忙做法生孩子,去寺廟求法寶保佑生兒子。這樣的家庭思想都是長久的根深蒂固想法,肯定短時間是無法讓這樣的家庭改變的,唯一能讓自己不受侵害的就是離開了,身為一個自由人,在不幸的家庭生活遠遠沒有自己獨立生活要來的自在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