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大體包括以下幾類:(l)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如工資、承包收益及從事多種經營的收益等。(2)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繼承、遺贈、贈與和其他合法途徑(如股息、利息、紅利、專利權所得、稿費等)所得的財產。(3)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財產,如果結婚多年(審判實踐中一般掌握10年以上),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仿純管理、修繕的,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離婚時,如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長,可視為共同財產。(5)婚前財產和婚後鉛襲財產無法查清的,應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夫妻雙方對某項財產的歸屬有爭執,主張權利的一方未提出確鑿證據的,一般按共同財產處理。(6)結婚登記時,一方或雙方父母贈與雙方的現金或為雙方購置的傢具用品以及親友送給雙方的結婚禮物,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7)婚後購置的貴重首飾,價值很大的圖書資料,以及摩托車、拖拉機、汽車等生活、生產資料,雖屬個人專用,也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槐大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