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唐朝漢族的結婚風俗(求詳解)
一、娉財與婚姻
唐代的婚姻禮儀,從文獻上看,仍然是《儀禮•士昏禮》的一套程序。這套禮儀據說是周代的遺制——那是儒家禮法文化的本源。但是,在那個「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的時代,士昏禮並不適用於普通民間。
魏晉南北朝時期,無論是標榜漢族禮法文化正統的南朝,還是推行「以夏變夷」的北朝,儒家禮儀都在不同程度上被保存或者強化。熟悉儒家禮儀的士大夫在北魏孝文帝這樣的鮮卑朝廷里獲得重用。但是,即使到了隋唐時期,士大夫仍然對於古代婚禮不甚了了。
就《唐律疏議》來說,它關於民間婚姻成立的條件其實很簡單:「諸許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而輒悔者,杖六十。雖無許婚之書,但受娉財亦是。若更許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後娶者知情,減一等。女追歸前夫,前夫不娶,還娉財,後夫婚如法。」對「約」的解釋是:「約,謂先知夫身老、幼、疾、殘、養、庶之類」。
這說明唐朝官方認定的婚姻條件要麼是有正式的定婚書,(包括雙方另有私約,即女方對於男方的身體和身份等情況已經有清楚的了解)要麼是女方已接受男方的娉財,符合其中一條這樁婚事就算約定了。女方毀約要負刑事責任,男方毀約則不準追回娉財。
唐律明確說有許婚之書就可以判定婚姻成立。敦煌文獻里保留的婚書樣本。大約男方先要通過媒人向女方提親。即使是雙方已經屬意,也要有媒人的中介。男方通過媒人所送《通婚書》,女方家則有《答婚書》。通婚書樣本的正文雖然完全是客套之辭,別紙卻清楚地寫下關於求婚與允婚的內容。
實際上的婚姻締結過程中,在正式下通婚書之前,媒人大約已經往返穿梭於兩家數遍。到遞送婚書之時,只有程序上的象徵意義。就像即使雙方父母已經商量好的婚事,還要請媒人出面行使一下月老的作用。王家、柳家顯然都沒有通婚書、定婚書,因而也沒有行媒穿梭,所以彩禮成為決定性的因素。正如唐律所雲:「雖無許婚之書,但受娉財亦是。」
婚姻締結一般有兩個大的階段,即定婚和成親。傳統「六禮」中的納采、問名、納吉、納幣(下彩禮)屬於定婚的程序,擇日、親迎屬於成親的程序。可見,即使傳統禮儀,定婚的程序有四套,是重點。
成親的過程根據敦煌文書、《酉陽雜俎》等資料的記載,主要表現為喜慶和祝福的氣氛。正是通過一些熱鬧的程式和儀節,使婚姻當事人的結合成為男女所在親友及鄰里皆知的事實。但是,與定婚相比,成親的程序反而顯得不重要。只要定婚下彩禮,即使沒有親迎,婚姻也已經被認定。
《大唐開元禮》中的「六禮」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幣(或納徵)、請期、親迎等,基本照搬古禮的記載,其實是具文而已。實際的情節則已大異其趣,民間更未必皆遵行不替。現存傳世文獻和敦煌文書中的有關資料顯示,民間實際上實行的大約是在古禮的基礎上,輔之以民間習俗,即所謂俗禮或者變禮者。而官府在認定婚姻有效性方面完全不會根據「六禮」的程式,也不會看是否構成事實婚姻關系,而是看誰最先簽定婚姻契約!
二、禮法與婚姻
《唐律疏議》規定得比較具體。比如,良賤不得為婚,同姓不得為婚,長幼不得為婚,居父母喪期間不得結婚。這既是「禮」,也被形諸於「法」。婚姻中類似的規定未必始於唐代,但《唐律疏議》作為現存的第一部中國完整的成文法典,使這些規定的禮法內涵更加明晰了。
但問題是,在唐朝人的婚姻實踐中,並不完全遵行類似的禮法約束。
例如,長幼不婚的問題。唐朝貞觀年間曾經發生了一起鄭州人鄭宣道娶堂姨為妻的問題,雖然有人說不合適,官府還是判為合法成親。即使唐高宗立法禁止,但是唐玄宗寵愛的妃嬪中頗有與他不同輩者。此或以皇家特權乃至秉胡族血統者的積習來解釋,姑且勿論,民間也有不同輩之間嫁娶結親之事。
例如,《太平廣記》卷一百五十九《琴檯子》記載:少女嫁給父執輩份的老男人,而且還是中外表親。且裡面記載的崔、李、趙都是著名山東士族,大約不可一概歸之胡俗。這里也不存在所謂收繼婚的問題。
又如,居父母喪不婚的問題。
《舊唐書•張茂宗傳》:記德宗皇帝在准駙馬居母喪期間,居然親自主持女兒的出嫁,而且,還透露出民間早就有「借吉」之事。可見,這里的法律彈性究竟有多大!
值得注意的是,這里講的民間所謂「借吉」成婚,乃是窮人家女兒在父母亡故,家無「強親之親」的時候操辦的出嫁禮儀。
我們在文獻上了解到的都是貴族士大夫之家或者是農村富裕人家的婚姻禮儀。那些窮苦之家,特別是父母亡故、有室女待嫁者,無人為之操辦婚事。於是藉此名倉促成親。居喪期間的婚禮必然十分簡單,甚至不擺宴會。由此可以感覺到民間由於受到經濟能力的限制,婚禮必然十分簡約。相反,由於婚禮的開支無法負擔,勢必有一些貧家女兒無法出嫁。
唐代婚姻禮儀中有一個比較特殊也相對比較常見的現象是所謂男到女家成婚問題。
敦煌文書所謂「近代之人多不親迎入室,即是遂就婦家成禮」,並非敦煌一地的地方風俗,而是唐代婚姻中的一般情形。但是,這並不是入贅,而只是就近到岳丈家結婚而已。敦煌《張敖書儀》對於婚事程序的記述,包括下婿等禮俗似乎是在女家舉行婚禮的儀式,而另外一個吉凶書儀所記奠雁等儀節以及所謂幛車之類習俗則是適合在男家舉行的婚禮。
所謂男到女家成婚,並不是招女婿進門,而只是把結婚儀式搬到了女方。丈母娘(所謂「君之外姑」)和小舅子(所謂「余之次子」),也護送新婚夫婦而歸,從而使得新婚夫婦回家的儀式顯得很隆重,從中我們也可以看出婚姻儀式中親戚往還的禮節。
男到女家成婚本來是不合乎禮法的,但是唐代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各有不同。或者是因為對女方的尊重與照顧,如崔元綜以58歲娶韋家19歲的少女的場合;還有一種是由於技術上的原因,如山川阻隔,迎娶的路途比較遠等,需要在女家成婚;或者由於男方羈旅在外,在女方家成婚比較方便,一般婚禮結束後,男女雙方盤桓一些時日就會回男方家。另外一種情況是由於經濟上的原因,男方家道中衰,暫時依附在女方家,從而在女家結婚,婚後還比較長時間居住在女家,等到男的仕宦有成再把妻兒接走。
以上這些種種不合乎禮法的婚姻禮俗,與其說是中古的一種變化,到不如說中古以前原本的婚姻禮俗就不是像古代儒家禮書上所描寫的那麼刻板,或者說,士族的禮法文化還沒有像後來那麼普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