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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信婚姻登記處在哪裡

發布時間:2022-03-13 15:19:15

㈠ 你好請問陽信縣結婚登記具體步驟是什麼謝謝

這還要什麼步驟嗎,拿著雙方的戶口本,身份證直接去婚姻登記大廳辦理即可,對了,別忘了帶點錢,要手續費的。

㈡ 婚姻登記處搬哪去了

沒有一個男人會永遠那麼有耐心來哄女人的,特別是當戀愛走入婚姻之後,...

㈢ 郊區民政局現在搬小辛庄哪裡了

陽信縣民政局
地址:濱州市陽信縣陽城六路
電話:0543-8262016

陽信縣民政局
地址:濱州市陽信縣河東三路附近

陽信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地址:濱州市陽信縣陽城六路以北河東三路以西
若幫到請採納,謝謝

㈣ 婚姻登記處在什麼地方和上班的時間

婚檢完全免費自願的,
婚檢與否全拼當事人的意願,
完全免費自願的
婚姻法規定
男不得少於22周歲,
女不得少於20周歲,
辦理婚姻登記,
需帶雙方戶口本,身份證,
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場
法定節假日不辦公

㈤ 結婚登記去哪裡啊

法律分析:男女雙方需要帶著戶口本、身份證和婚姻狀況證明,共同到其中一方的戶ロ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進行結婚申請。登記機關會對雙方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後,婚姻登記機關會為雙方進行結婚登記,並且分發結婚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㈥ 結婚登記去哪裡辦

男女任一方的戶口所在地縣級市民政局所屬婚姻登記處。

㈦ 結婚去哪裡登記

結婚可以民政局就可以登記,如果不知道在哪裡,可以問一下身邊結婚的朋友,因為一般情況當地的民政局設置地方不一樣,需要知道地址在哪裡可以辦,如果沒有找到,容易陷入盲目中,所以建議問一下身邊打朋友,
如果不想麻煩朋友,可以電腦打開瀏覽是搜索民政局以當地的名稱搜,就可以搜索出來,
在去民政局辦理的話,需要帶好身份證,戶口本,這是必要的手續,然後在填表,拍照後,等製作完成後就可以領取到結婚證
在此恭喜結婚快樂。

㈧ 結婚登記證件去哪裡辦

結婚證要到一方常住戶口地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規定,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㈨ 結婚登記的機關在哪裡

1.結婚登記的機關《婚姻登記條例》第2條規定: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香港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澳門居民)、台灣地區居民(以下簡稱台灣居民)、華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婚姻登記機關的職責:辦理婚姻登記,除按收費標准向當事人收取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或者附加其他義務。

2.結婚登記的程序:

在我國,結婚登記的程序可分為申請、審查和登記三個步驟。

第一,申請。男女雙方自願結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填寫結婚申請書,申請結婚登記。

依法履行申請程序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應持本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和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證明。離過婚申請再婚的,還應持離婚證件,即離婚證、准予離婚的調解書或判決書。

二是,申請結婚的當事人雙方必須親自到場登記,共同接受審查,不能採取委託代理的方式,也不能用書面意見代替本人親自到場。登記時如本人不能親自填寫申請書的,可提出口頭申請,由委託人代寫,最後需本人簽名、蓋章(或按手指印)方為有效。

三是,當事人申請結婚時,須攜帶個人2寸單人半身免冠照片三張和3寸合影半身免冠照片三張。由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須加蓋公章並不得任意塗改,其有效期通常為兩個月,過期無效。

四是,隨著新婚姻法的實施,婚前強制性婚檢也隨之取消。但為了家庭幸福、後代健康,建議准備結婚的男女自覺婚檢。

五是,當事人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婚姻狀況證明的目的,僅僅是為了說明當事人出身年月、民族、婚姻狀況等情況,屬於履行義務的性質,並非法律賦予該組織享有的同意當事人結婚與否的法定權利。只有婚姻登記機關才是婚姻成立的法定批准機構。因此,當事人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應該及時、如實地提供其婚姻狀況的證明,不得隨意拖延或無理拒絕出具證明。若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受單位或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經婚姻登記機關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應准予登記。

第二,審查。審查是結婚登記的中心環節,是申請的繼續,登記的基礎。它是婚姻登記機關依法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核與查證。審查主要分為兩個方面:

一是,審查證件。婚姻登記員要審查當事人所持證件是否真實、完備,符合法定要求;證件的內容是否與當事人本人的情況完全相符;證件是否有偽造、塗改或冒名頂替的跡象,必要時還須親自調查。

二是,審查條件。婚姻登記員要審查當事人雙方是否都符合結婚條件。包括男女雙方是否本人完全自願;是否達到法定婚齡;是否已有配偶;有無違反關於近親結婚的限制;有無禁止結婚的疾病。

審查中,婚姻登記機關可就需要了解的情況,向當事人提出詢問,當事人有如實提供情況的義務,不得弄虛作假。婚姻登記機關也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如實提供。

第三,登記。登記是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結婚申請的合法性加以確認,進行正式的登錄和記載,簽發《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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