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新的婚姻法對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是如何規定的
夫妻雙方在離婚時產生要對雙方財產來進行分割,通常是由當事人協商處理,如果無法達成一致,就需要依據法律來進行判決。那麼新的婚姻法對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是如何規定的呢?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均等分割
根據新婚姻法規定,夫妻散攜咐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擁有平等的處理權。在辦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沖純產可以由雙方進行協議處理;如果協議不成則由法院根據雙方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以及女方權益的原則來進行判決。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這里所說的照顧是指在財產份額方面給予女方適當多方,也可以是在財產種類方面將某種生活必須的財產,比如住房來分配給女方。另外在夫妻雙方在分割財產時一定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可以由當事人提出申隱雹請來將房屋進行拍賣,之後所得的價款再進行分割。
4、公平原則
離婚時應當清算夫妻雙方的經濟利益,比如夫妻雙方對於家務勞動、撫養子女等方面的付出,一方離婚後生活水平的下降,本著公平的原則來進行財產分割。
5、尊重當事人意願
婚後財產分割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本著財產約定先於法定的原則,離婚的夫妻雙方有權處分屬於自己的部分財產,可以以多種方式來處理財產分割的問題。
離婚後的財產分割是非常容易發生糾紛的部分,不論還能不能做夫妻,都要做到彼此尊重互相體諒,近些年來我國離婚率不斷升高,也在很大程度上對於社會穩定造成了影響。我國的新婚姻法在離婚財產分割方面做出的詳細的規定,婚前房產在離婚時還是必於個人所有,另外還有更多的人選擇了婚前財產公證,這樣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離婚時由於財產分配而產生的矛盾。
B. 最新婚姻法中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麼
一、最新婚姻法全文財產分割原則
在夫妻離婚時,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一般有以下幾個原則:
1、協商處理原則。
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男女平等原則。
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原則。
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原則。
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由一方的過錯導坦輪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二、離婚財產約定有效嗎?有效離婚財產約定應滿足什麼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明確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也就是說,離婚財產約鍵襲定是夫妻雙方自願、真實的意思表示。按照法律的規定是不允許隨意反悔的。也就是說,離婚財產約定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滿足了反悔的條件,否則一方在對離婚財產約定不滿時不能反悔。什麼時候,離婚財產約定才會生效呢?是不是雙方簽字後,離婚財產約定就可以生效?有效離婚財產約定應滿足什麼條件?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法律對離婚財產約定的生效並無明確的法條規定,根據司法實踐,離婚財產約定在夫妻領取離婚證時才生效。離婚財產約定的有效,應滿足的條件有:
1、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採用書面形式不僅僅是為了今後有據可查,避免糾纏不清。更重要的是書面形式是法律規定的要式。不採取書面形式的約定就不符合法律規定大形式要件。就會很難被認定有效。
2、約定者應當是夫妻
進行財產約定的人應當是夫妻,這是雙方對財產進行約定的基礎。在實踐中時常遇到這樣的情況:男女雙方還沒有結婚成為夫妻,出於一些原因,提前於正式結婚便對婚後及婚前財產進行了約定。
3、必須約定明確
約定如果不明確,就等於沒有約定。依法應當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仍然是夫妻共同財產。依法是個人所有的仍然會歸個人所有。如果真的出現了這樣的結果,就失去了約定的意義。同時也可能給今後在處理財產時造成諸多的麻煩。
4、必須領取離婚證或者離婚判決書
離婚財產約定的要想有效,必須是夫妻雙方在法律上結束婚姻。也就是領取離婚證或者獲得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否則,夫妻離婚財產約定在辦理離婚前都可以進行修改。
無論是哪種方式下的離婚,其實都是允許夫妻先就共有財產協商處理的,而在不能協商達成一致的時候,讓亮信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官作出判決。當然,法官在對夫妻共有財產進行處理的時候,就需要遵循上述幾方面的原則,若是當事人雙方協商分割的話,其實並不是一定要遵循的。
C. 新婚姻法下離婚財產如何分配的
新婚姻法下的離婚財產分配
1、新婚姻法,房產增值部分,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確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後購買的房屋產生的增值部分,屬於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2、新婚姻法,婚內房屋贈與,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規定:針對的是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將房產贈與另一方,未過戶的,可以撤銷贈與行為。也就是說,未過戶的贈與屬於不產生效力的贈與,說的天花亂墜,把房子給你要和你結婚。沒有過戶,想什麼時候要回去就什麼時候要回去了。因此,有人要贈與房產的,先過戶。
3、新婚姻法,一方父母出資買房,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銀宏高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此時,即使房子是婚後由父母購買的,如果是產權登記在出資方父母子女名下的,離婚時屬於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4、新婚姻法,雙方父母出資買房,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父母出資購買的,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另一方無權進行分割。
5、新婚姻法,婚前一方絕首購買房屋,婚後共同還貸,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此時,對於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即使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離婚時房屋歸屬於購買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鋒尺的補償。
D. 新婚姻法怎麼規定離婚財產分割,新婚姻法怎麼分
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1、一般均分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同等的權利,對共同財產平均分割;
2、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3、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無過錯方有權 請求損害賠償;
4、公平原則:離婚時應當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
5、尊重當事人意願,約定先於法定原則:如果雙方在離婚時達成調解可以自行約定財產如何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消尺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困老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拿掘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