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婚姻糾紛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1、根據婚姻家庭案件雙方當事人之間關系的特殊性,堅持引導當事人走執行和解之路。這一做法不僅能促使被執行人自覺自願履行其應盡的義務,而且能夠很大程度上挽救已有裂縫的親情。
2、執行婚姻家庭案件,思想疏導工作是關鍵,思想工作做通了,問題就會迎刃而解。而要做好思想工作,就要首先深入了解當事人的思想狀況、爭議的焦點、難以執行的真正原因。
3、圍繞親情做文章,往往會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有的被執行人不願贍養、撫養被執行人,追究過錯的根源往往在申請人自身,或者是被執行人確實生活困難無力履行,而申請人的條件優於被執行人。對這樣的案件,可以圍繞親情做文章,採取以情講法的方式做申請人的工作,或者是動員被執行人與申請人主動溝通,以緩和矛盾,消除隔閡。
4、抓住典型案件,擴大執行宣傳,以達到「執行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樹立良好的社會道德風氣。去年年底,筆者所在的山東省龍口市人民法院針對申請贍養案件明顯增多的情況,選取典型執行案件通過電台、電視台進行了多次報道大造社會輿論,在社會上引起強烈反響,進一步在群眾中樹立了「孝敬老人是美德,不贍養老人遭唾棄」的家庭美德觀念,這從間接上也促進了贍養案件執行工作的開展。
5、針對婚姻家庭案件容易重復申請執行,從而造成當事人訴累和司法資源浪費的問題,執行人員可以在對當事人的第一次申請執行完畢後,對被執行人進行再教育,勸其今後自覺按照判決或調解書履行義務,並讓其向申請執行人作出書面保證,同時,還積極聯系好被執行人所在村調解主任或者是本案審判人員,協助被執行人將來履行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❷ 婚姻調解的技巧和方法 怎樣處理家庭糾紛
夫妻長時間在一起生活,難免會有些磕磕絆絆,但是若沒有處理好將影響到夫妻生活的幸福,對於一個家庭而言是非常危險的,婚姻調解員這個職務也因此出現,接下來我將跟大家分享 婚姻調解 的技巧和方法以及怎樣處理家庭糾紛。
婚姻調解的技巧和方法一:
「清官難斷家務事」是自古以來都流傳著的一句話,婚姻家庭糾紛往往都牽扯著種種感情,如果抱著把事情平息下來就好的態度,不及時調解,經過長時間的累積,夫妻矛盾一朝爆發,將會對婚姻生活造成不可挽回的結果。
婚姻調解的技巧和方法二:
婚姻調解員在對家庭糾紛進行調解之前,需要先了解清楚對方的家庭生活和家庭糾紛的原因,並多加註意調解的方法,尋找矛盾的調和點,將夫妻之間尚存的感情激發出來,讓他們能夠坦言相對,從而化解矛盾。
婚姻調解的技巧和方法三:
如果引發家庭糾紛的原因是夫妻中的一方有違法的行為,婚姻調解員可採取批評教育的辦法,讓當事人認識到錯誤,並對自己的行為進行反省,如果是因為家庭小事引發的糾紛,先耐心的傾聽對方訴說,讓當事人將內心的不滿發泄出來,經過情緒的發泄,當事人不安的情緒也消了一大半。
婚姻調解的技巧和方法四:
婚姻調解單靠一個部門是難以完成的,需要健全婚姻調解的相關制度,並建立相關部門,在現實生活中總會出現婚外情或者家庭暴力,只有完善了處罰制度才能控制這些現象的發生。
我總結:以上就是 婚姻調解 的技巧和方法和怎樣處理家庭糾紛的相關內容,相信大家看到這里已經對 婚姻調解 有所了解。夫妻在婚姻生活中是需要進行不斷的溝通,在溝通的過程中知道對方的想法,不能單靠婚姻調解員,夫妻兩人才是解決家庭糾紛的根源。
❸ 家庭婚姻矛盾糾紛措施和手段
發生婚姻家庭糾紛後,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一)自行協商。婚姻家庭糾紛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在完全自願的基礎上,通過互諒互讓,共同尋找婚姻家庭糾紛產生的原因,共同協商解決婚姻家庭糾紛的方法。以協商方式處理婚姻家庭糾紛有利於家庭成員之間的和睦團結,處理後不會瞎高察傷害彼此之間的感情,也有利於糾紛的迅速、徹底解決。,(二)調解。婚姻家庭糾紛發生後,街坊鄰居、親戚其有關組織可以出面調停,做好雙方的說服工作。調解中人民調解委念慧員會的調解是比較正式的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婚姻法為依據,通過說服教育的方法來調解糾紛,促使當事人自覺自願的基礎上,互相諒解,互相讓步,達成協議。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達成以後,個當事人應當自覺遵守和履行,在特定情況下,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三)提起訴訟。婚姻家庭糾紛發生後,經協商不成時,可以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人民調解委員調節,達不成協議的任何一方都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一)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須有合法的夫妻身份。離婚是有夫妻關系的當事人夫妻關系的解除,因此,協議離婚的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合法夫妻關系。不具備合法夫妻身份關系的當事人解除非法同居關系不適用協議離婚的有關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辦理離婚時應先驗明雙方的夫妻身份,凡是沒有《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的,表明他們沒有合法的婚姻關系,則不能確認其夫妻身份,就不能辦理離婚手續。對於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事實婚姻、非法同居,原則上不應按登記離婚的程序解除。,(二)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須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離婚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在雙方當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時,才能進行登記離婚。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對於夫妻一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必須依訴訟程序解決,並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訴訟。,(三)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須有離婚的合意。雙方當事人離婚合意,是協議離婚的最重要的條件。如果有一方不願意離婚,就不能依此程序辦理磨茄。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必須是發自夫妻雙方內心、真心實意的願與對方解除婚姻關系,而不是雙方一時氣憤或感情沖動的離婚;不是一方欺詐、哄騙另一方同意的離婚;也不是家長或第三者脅迫一方或雙方同意的離婚;更不是當事人雙方為了各自的目的或共同的目的而惡意串通的假離婚。,(四)協議離婚時必須對子女的撫養教育作出恰當、合理的安排,並達成一致的協議。子女的撫養問題,是指未成年的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由夫或妻哪一方具體撫養,而另一方如何承擔子女必需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以及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如何行使探視權等內容。在處理這些問題時應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合法權益的原則下做合理的、有切實保障的安排。,(五)協議離婚時必須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做出適當的處理。財產問題主要是指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共同債務的清償以及離婚時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尤其是離婚後住房問題等內容。在處理這些問題時,應體現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權益的原則並適當照顧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妥善加以解決。,(六)協議離婚必須合法。首先,雙方當事人離婚動機和目的應該合法,不能用離婚來規避法律,達到其他個人目的。其次,離婚協議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和政策,即關於子女撫養問題的協議要合法,不能因父母離婚而影響子女的健康成長;關於財產問題的協議也要合法,不能以此侵犯或剝奪當事人任何一方的財產權利,也不能以此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財產利益。,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閱讀了上文的內容之後相信大家應該對此相關的問題都有所了解了吧。發生婚姻家庭糾紛後,可以通過自行協商、調解、提起訴訟的途徑解決。
婚姻家庭糾紛調解處理的原則1.合法原則婚姻家庭糾紛涉及個人和家庭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內容。我國傳統道德規范的很大部分針對的就是婚姻家庭生活領域。隨著我國現代化建設不斷進步,婚姻家庭領域的道德觀念也在急劇變化,很多封建思想被拋棄。《婚姻法》頒布實施後,法律加強了對婚姻家庭關系的調整,以平等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所以,調解婚姻家庭糾紛,不能違反《婚姻法》的強制性規定,特別要注意保護婦女、兒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傳統人身依附思想和「三從四德」封建思想的殘余。2.公平原則不管是夫妻反目,還是父母子女矛盾激化,背後的原因往往是復雜的。與之相對應的,婚姻家庭生活的內容是豐富的,當發生矛盾時,對與錯的區分往往並不容易,事實往往比較模糊。因此,調解糾紛,應當公平優先,應當對家庭成員的優缺點以及對家庭的貢獻作出基本的衡量,在此基礎上促成雙方形成協商的可能性。只有有效地貫徹公平原則,才能使雙方對調解建立信任,並願意通過調解尋找可能的糾紛解決方案。3.婚姻自由原則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是我國《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任何人都無權干涉。因此,開展調解工作時,要堅持婚姻自由原則,對各種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予以批評教育。4.自願原則調解的原則是自願,利用任何方式對當事人施加強制都是違法的。當事人可能做出違背道德的舉動,應當受到社會的唾棄,應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如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則應按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處理,而不能強迫其承擔責任。社區調解工作作為一種矛盾化解的程序,只是幫助糾紛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糾紛,而不是替當事人作出決定。
❹ 婚姻糾紛怎麼處理
婚姻糾紛處理。婚姻糾紛是指發生在夫妻雙方間,因為日常生活或夫妻關系,出現矛盾而產生的糾紛。處理方式如下:1、婚姻產生糾紛,夫妻雙方應當好好溝通,夫妻雙方屬於最親密的關系,溝通能解決問題就通過溝通解決;2、婚姻糾紛,可以申請居委會或村委會,介入調解處理,由第三方勸解來化解矛盾糾紛;3、婚姻糾紛可以通過家族會議方式解決,由兩方家長主持調解,化解矛盾糾紛;4、若調解不成的,夫妻雙方可通過訴訟方式處理婚姻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