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麼是事實婚姻
法律分析:事實婚姻就是指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鋒激活的婚姻。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如下:一、男女雙方的同居行為發生於1994年2月1日以前;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三、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已銀並襪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規定: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 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 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蔽弊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B. 事實婚姻的構成是什麼
當今社會不再承認事滾寬實婚姻,只要是沒有打結婚證,就屬於寬首沒有結婚。在曾經很多很多年以前,法制不健全慎備數,婚姻觀念淡薄,未婚男女以夫妻相稱出入吃住在一起組成家庭。現在已取消事實婚姻的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