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一個己婚男人對一個己婚女人不破壞家庭和婚姻是什麼意思,而且他們兩個認識。
一個已婚的男人都一個已婚的女人,說不破壞家庭和婚姻的話。就是兩個人只做普通的朋友,並沒有那種太曖昧的關系。因為中央的情況下就不會對雙方的家庭或者婚姻造成任何的傷害。或者說兩個人作為知己進行交往,在深層一點的或許,只是精神上的伴侶吧。這樣也不會觸及雙方的底線。我覺得這樣也挺好的,因為無論男的還是女的,都會有異性的朋友的。朋友之間也不必是那種曖昧的關系。
❷ 請問一個己婚男人破壞別人家庭導致離婚,有法律保護嗎
您好,近年來婚內出軌已經成為困擾無數個家庭的嚴重問題。第三者不僅無視道德上的譴責,還往往主動成為了破壞他人幸福家庭的元兇。因此,十分理解您希望第三者付出代價的心情,但是十分可惜的是,目前法律上對破壞他人家庭的第三者是沒有處罰措施的,只能對其進行道德上的譴責。但也有例外情況:
1.如果您是軍人,那麼破壞您婚姻的第三者就觸犯了破壞軍婚罪,需要受到法律的處罰;
2.如果該男子明知您妻子已婚而仍然與其結婚,則觸犯重婚罪,應當受到法律處罰。
如果第三者破壞了您的家庭,但沒有對您造成人身上或者財產上的損害,一般情況下是不會受到法律的處罰的。但您可以及時收集證據,在分割離婚財產時作為無過錯方要求過錯方少分得財產。您可以收集不限於以下證據來證明出軌方的過錯:
1.對方與第三者的聊天記錄、通話記錄、轉賬記錄等;
2.對方出軌被發現時出具的承諾書、道歉書、或者其他在聊天記錄和電話錄音中可以證明其承認出軌一事的記錄;
3.對方與第三者的照片、在外開房記錄等。
婚姻需要夫妻雙方共同經營維系,出軌是第三者和婚姻中一方共同的錯誤,與其糾結於第三者的過錯,不如盡早在與您有關系的配偶身上求得補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相關法條】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條破壞軍婚罪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❸ 最損害婚姻的四種行為有哪些
一、破壞婚姻家庭的行為有哪幾種?
首先是侵犯婚姻自由的行為,例如我國婚姻法中明令禁止的包辦、買賣婚姻、借婚姻索取財物等,婚姻自由是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應當受到保護。
其次是侵犯家庭成員的人身或財產性權利的行為,例如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不知支付撫養費、贍養費,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等。
每個家庭成員在作為家庭的一份子的同時也是獨立的個體,其合法權益也在家庭當中需要得到充分的保障。
最後是針對公法益的,主要是破壞合法婚姻家庭關系的行為,例如重婚、有配偶但與他人同居的;還包括破盯斗冊壞我國規定的婚姻家庭管理秩序的行為,例如同時登記兩段婚姻關系、逃避計劃生育、弄虛作假進行婚姻登記等。
當然一個行為可能同時侵犯多個法益,造成不同的法律後果,行為模式是多樣化的,主要可以通過行為侵犯的法益來進行判斷。
二、破壞婚姻家庭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如果是以重婚的方式破壞婚姻家庭的,符合以下三種行為模式就構成重婚罪:1.與配偶登記結婚後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未進行結婚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同居。
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
如果是夫妻一方侵犯另一方的財產性權利或婚外第三者因婚外情得到財產性利益的,需要對不當得利進行返還,同時也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或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過錯方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
婚外第三者接受了大額財產贈與的,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可以被視為具有一定的共同共有的法律性質,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為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第三人是善意的且支付了相應對價的除外。
同時,無處分權人或處分權存在瑕疵的人處分他人財產且在訂立合同後未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無效,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也是無效的。
因此在這樣的前提下,由於婚外情本身就違反公序良俗甚至是法律法規的,因此是無法受到保護的,需要為相應的破壞婚姻家庭的行為付出代價。
三、如何在婚姻家庭被破壞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如果自己的婚姻家庭被破壞時,需要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首先,如果對方涉嫌重婚罪的,可以向法院凱宏提起刑事自訴,對刑事案件進行處理之後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進行離婚訴訟。
其次,如果對方存在法定過錯情形(包含重婚、有配偶但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並因該過錯導致離婚的,可以提出損害賠償。
如果是無過錯方作為離婚訴訟中的原告,損害賠償請求須在離婚訴訟中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如果無過錯方不同意離婚也未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銷沖在離婚後一年單獨提起訴訟。
而且,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主要是需要遵循幾個原則:男女平等原則、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有利生活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給予補償原則和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無過錯方可以據此主張對方少分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家庭是每個人重要的組成部分,也是社會秩序的重要體現,破壞婚姻家庭的行為會受到懲罰、需要付出代價,受害者也要學會通過國家和社會的力量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