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金
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情況是婚姻一方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六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2. 離婚的時候哪些情況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 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 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那麼損失賠償的范圍是怎樣的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審理損害賠償案件如何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是一個適用法律比較困難,且往往引起社會爭議的問題。人民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既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又要慎重穩妥,要特別注意三個問題:一要嚴格把握精神損害的賠償范圍。當前,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范圍已從民法通則規定的公民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擴展到生命健康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和隱私權等方面,而且提出的索賠數額越來越高,從幾千元到數百萬元不等。這是一個值得注意的動向。人民法院處理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時,要堅持以人身權利遭受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痛苦為原則,不要隨意擴大受案范圍。對因生命權、健康權遭受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精神損害的,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條件,就應當受理,慎重處理。二要嚴格掌握精神損害賠償原則。對侵權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依法判令加害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對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一般不予支持;加害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造成精神損害的後果比較嚴重的,可根據加害人的過錯程度、侵權情節、損害後果等具體情況,依法判令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三要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應當明確,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活動.確認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其目的在於撫慰受害人,教育、懲罰侵權行為人,在社會上樹立起尊重他人人身權利和人格尊嚴的法制意識和良好道德風尚。賠償數額要切合實際,原則上不宜過高。各地因經濟、文化發展的情況不同,具體數額可有所差別,不要互相攀比。要正確引導當事人,對於過高數額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一般不予支持,並向請求人說明訴訟費用的負擔原則,以限制濫訴行為。
另外針對損害賠償的訴權也是有限制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條(2)無過錯方在訴訟中基於法律主體地位的不同,請求損害賠償的訴權保護也會受到限制。
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 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3. 婚姻中哪些過錯可要求賠償
法律分析:出軌,家暴,遺棄家庭成員,隱匿離婚財產,都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4. 婚姻法規定的要求損害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規定的要求損害賠償的情形有哪些: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其他重大過錯,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5. 離婚時,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現實困惑
女子李某所住的村子地處偏僻,人們受傳統教化影響很深。後來,李某與同村的吳某結婚,結婚一年後,李某生下一個女孩兒,滿是男尊女卑思想的丈夫吳某將女嬰扔進了深山。李某得知此事後,將孩子抱回,但孩子不久就死了。李某痛不欲生,遂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要求損害賠償。李某可以要求賠償嗎?
律師答疑
李某可以要求損害賠償,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一方有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行為的,另一方離婚時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本案中李某剛出生的孩子被丈夫扔進了深山,直接導致了孩子的死亡。因吳某有遺棄家庭成員的惡劣行為,依照法律規定,應該給予李某賠償。
法條鏈接
《婚姻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法理薈萃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因為夫妻一方法定過錯離婚的,過錯方應該就自己的過錯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
6. 什麼情況下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什麼時候提出
您好:
1、重婚行為
重婚分為法律意義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兩種。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結婚的行為。事實上的婚姻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狹義上的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婚姻法》將其列入損害賠償的事由,要求過錯方因此而承擔賠償責任。法律上的重婚是當事人採取欺騙的手段或方法取得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法律予以認可。這種行為嚴重破壞了一夫一妻制度。《刑法》第258條明確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重婚的區別。然而在這種情形中,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到底是指多長時間一起生活才能算是同居呢,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有學者認為最高司法機關應在審判時間中積累經驗作出相關的司法解釋,便於法官進行裁量。但我認為這樣不妥,如果法律針對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共同生活的時間作出具體的規定,那樣就有可能給實施違法行為的過錯方鑽一個漏洞了。假如法律規定已婚配偶一方與婚外異性共同生活一個月則視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那過錯只跟婚外異性同居20天、25天…,不到一個月,但這種行為卻足以導致婚姻當事人雙方感情破裂而離婚,就因為時間不夠而達不到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標准,這樣怎麼能夠體現出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保護無過錯方的利益呢?
3、實施家庭暴力
實施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身體、精神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清官難斷家務事",很多人認為家庭暴力是家務事,不好管也管不好,特別是在一些經濟欠發達、文化水平相對落後的地區。甚至有人認為丈夫打老婆、家長打孩子是天經地義的事。在中國受" 家醜不可外揚"觀念的影響,家庭暴力通常不能得到很好的及時解決,久而久之,極易導致婚姻關系破裂。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虐待是指以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經常故意地折磨、摧殘家庭成員,使其在肉體或精神上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遺棄是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一方對需要贍養、撫養、扶養的另一方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對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情節嚴重的,則構成了犯罪。我國《刑法》第260條明確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61條明確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什麼時候可以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
無論是民事法律或司法解釋,都沒有擴大精神損害賠償(金錢賠償)的適用范圍。這是我國立法上的滯後,既不符合世界民法的發展趨勢,也不利於對公民人格權的保護。
原則上適用於離婚的程序中,但過錯方提出離婚的除外。
7. 離婚哪些情況可以要求賠償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婚內如果存在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並因此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在離婚訴訟中請求損害賠償。
8. 離婚訴訟中,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此規定,有權要求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僅指合法婚姻關系中的無過錯方,無過錯方損害賠償的請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且必須是由於對方的上述四項規定的過錯導致離婚的才可以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對於並非因上述四項規定的情況而離婚的,不能提起損害賠償。
在離婚訴訟中,人民法院在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並分三種情況做出具體規定:
①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是在提起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②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③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告知當事人可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提出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