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父母干涉婚姻怎麼辦
法律分析:父母干涉婚姻是犯法的,法律規定,任何人不得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父母也不例外。父母阻礙了結婚自由,屬於婚姻無效,可申請撤銷婚姻。如果父母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⑵ 父母干涉婚姻自由的法律後果
父母干涉婚姻是違法的。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知,任何人不得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父母也不例外。父母阻礙了結婚自由,屬於婚姻無效,可申請撤銷婚姻。如果父母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其他罪的界限以及罪與非罪的界限:
第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一般干涉婚姻自由行為的界限。如果僅以暴力相威脅,或者以非暴力方式干涉婚姻自由(非法拘禁除外),屬於一般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不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區別是:
1.侵害的客體不同,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但主要是公民的婚姻自由權利,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的健康權和生命權;
2.在客觀方面,使用暴力程度不同,本罪雖然也會使被害人遭受身體上的傷害和精神上的痛苦,但傷害程度一般不會很嚴重,而對於那種因干涉婚姻自由的目的不能實現,公然故意傷害或殺害被害人的,由於犯罪故意的內容和行為的性質都已發生了變化,應按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
3.在主觀方面雖然都是直接故意,但故意的內容不同,本罪出於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目的,不具有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直接故意,而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則具有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或剝奪他人生命的意圖。這種轉化從法理上來說屬於牽連犯的范疇。
第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搶親行為的界限。對某些少數民族地區延續的搶親習俗,不能視為犯罪,不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論處;如果強行與之發生性關系的,按強奸罪論處。父母干涉婚姻是違法的,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知,任何人不得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父母也不例外。父母阻礙了結婚自由,屬於婚姻無效,可申請撤銷婚姻。如果父母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⑶ 父母干涉子女婚姻 犯法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父母干涉子女婚姻一般是不會構成犯罪的,但如果採取暴力的方式干涉婚姻自由的,就會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條【禁止的婚姻行為】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五條【結婚自願】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干涉婚姻自由有何法律後果
(一)干涉婚姻自由有何法律後果呢?上文說到包辦婚姻、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婿姻自由的行為,都是第三者侵犯當事人婚姻自主權的違法行為。
(二)有關部門和人民法院對這些行為都應分別情況,依法處理,以切實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婚姻當事人的婚姻自由。
(三)對婚姻關系的處理,根據《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凡第三人包辦、買賣或婚姻當事人一方脅迫登記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以在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四)被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對於財產的處理,凡是因包辦婚姻、買賣婚姻的當事人在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在撤銷婚姻時,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⑷ 父母干涉子女的婚姻構成犯罪嗎
一、父母干涉子女的婚姻構成犯罪嗎
1、父母干涉子女的婚姻,一般不會構成犯罪。但是如果父母採取了暴力的方式,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那麼就會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犯罪嫌疑人會被人民法院判處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干涉婚姻自由有何法律後果
1、包辦婚姻、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婿姻自由的行為,都是第三者侵犯當事人婚姻自主權的違法行為;
2、有關部門和人民法院對這些行為都應分別情況,依法處理,以切實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婚姻當事人的婚姻自由;
3、對婚姻關系的處理,凡第三人包辦、買賣或婚姻當事人一方脅迫登記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以在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4、被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對於財產的處理,凡是因包辦婚姻、買賣婚姻的當事人在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在撤銷婚姻時,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