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婚姻法晚婚年齡是多少
法定婚齡以上三年結婚的是晚婚,即男性年滿25周歲,女性23周歲即是晚婚。晚婚的定義: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依法登記結婚的為晚婚,但前提是男女雙方都必須為初婚。
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或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晚婚假天數按地方性行政法規規定有所不同)。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現在刪除了對晚婚晚育夫妻、獨生子女父母進行獎勵的規定。也就是說從2016年1月1日起,晚婚晚育夫妻將不再有晚婚假、晚育假。法律修改後,自願只生一個孩子的父母也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的相關獎勵。
晚婚對控制人口數量的作用:一是縮短婦女的生育期,有利於減少生育量;二是拉長兩代人的間隔,相對減少同一時點生存的人口數目。晚婚是實行計劃生育和控制人口增長的重要內容之一。晚婚還有利於提高人口素質。青年時期是長身體、長知識的時期。晚婚既可以使青年把更多的精力用於學習、工作和勞動,為德、智、體的全面發展奠定牢固基礎,以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對人口素質的要求,又可以使青年懂得更多的優生、優育的科學知識,有利於下一代人口素質的進一步提高。
一、晚婚晚育有什麼好處?
(1)從計劃生育方面講,晚育可以延長人類繁衍的周期,有利於控制人口過快增長;
(2)雖然婚姻法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男女生殖器基本發育成熟,但心、肺、腦、骨骼等要到25歲左右才完全成熟,過早生兒育女對自己、對後代的身體都不利;
(3)20~30歲人的精力最旺盛,是專心學習、積極工作、發明創造、在事業上大有成就的黃金時 代,不能讓結婚、生育浪費了青春;
(4)晚婚晚育還有利於家庭經濟生活的安排和對子女的教育。
二、結婚登記程序是怎樣的?
(1)申請,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1)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4)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離婚的當事人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
(5)在實行婚前檢查的地方,申請登記的當事人,必須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婚春豎液前檢查證明;
(2)審查,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查明結婚申請是否符合結婚條件;
(3)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注銷其離婚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纖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扒物系;
(3)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