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女方婚前的保險離婚時會怎麼分割
一、夫妻離婚時有爭議的保險主要是人壽保險
保險分為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和責任保險。財產保險一般都為短期保險,通常不超過一年,而且保險費的數額通常不大,家庭中的責任保險主要是機動車責任保險,也多為一年一繳費,而離婚中價值較大的往往是人身保險,人身保險中有人壽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其中人壽保險時間長,保險費數額大,現金價值也大,所以離婚中夫妻雙方常常因為人壽保險的分割不能達成一致,本文的主要內容是人壽保險如何在離婚中分割?
離婚時候分割保單,其實是主要分割保單的現金價值,人壽保險不僅僅有保險的作用,還兼有儲蓄的功能,在繳納多年的保險金後,保單的價值=保險金+保險公司返還的投資收益,所以分割保單不是分割繳納的保險金,而是分割保單的現金價值。
1、如果保險費是用夫妻共同財產繳納的,人壽保險的保單現金價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保險費是用夫妻個人財產繳納的,保單現金價值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候不作為共同財產分割;三、離婚時候,人壽保單現金價值的分割方式
如果繳納保險的保險費是夫妻共同財產裡面支出的,那麼離婚時候可以分割該財產,分割方式有兩種:
1、退保後分割現金
缺點:退保時候,保險公司會扣除一部分費用,特別是對於投保時間比較短的保險,退保的到的現金還未必有繳納的保費多,對於夫妻雙方都是個損失,如果夫妻一方願意繼續保廳答鎮留自己的人壽保險的,採用第二種方法。
2、變更投保人,轉讓保單給被保險人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必須和被保險人之間有保險利益,由於夫妻離婚後身份關系的消失,使得保險利益不存在,夫妻離婚後不能再為對方投保,雙方可以到保險公司變更投保人,把保險單轉讓給被保險的夫妻一方。轉讓後,被保險人將人壽保險的現金價值的50%支付給另外一方。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為夫妻中的同一人的,雙方不需要到保險公司變更投保人,但是一方有權要求另外一方補給自己現金價值的50%或者在其他的財產分割中拿回相當於50%保單現金價值的財務。
四、保險為未成年子女購買的情況
如屬於用夫妻共同財產為子女購買的,可以退保分割現金價值。
不退保的情況下:
屬於人壽保險中的死亡保險的,即子女死亡後,受益人可以獲得保險賠償金的一種保險。不退保可以由獲得撫養子女撫養權的一方將保單現金價值的50%補償給原配偶,將受益人變更為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
屬於人壽保險中的生存保險的,即子女存活到一定的年數,子女將獲得一定數額的保險金,生存保險和養老保險有點類似。生存保險金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險人本人,也就是子女本人,這種情況下,父母為子女支付的保險費應當認為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根據合同法對贈與合同的規定,沒有法定的情況不能撤銷贈與。
在舉褲國外,對婚前財產進行安排主要通過三大手段:個人信託、人壽保險、投資股權或投資房地產等。
慧擇提示:為了避免以後不必要的糾紛建議准夫妻在婚前把各自財產做個財產公證,這樣對雙方都比較公平。婚前財產公證能把婚前財產分清楚外,個人信託和保險也都能確保婚前財產的歸屬問題。但由於個人信託在我國尚無發展,因此後幾種是對婚前財產進行安排的較好手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扮粗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B. 保單是夫妻共同財產嗎離婚如何進行分割
法律分析:保單具有一定的現金價值,因此是一種財產。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一方作為投保人所支出的保險費用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離異,解除夫妻關系後,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也就失去了保險利益,則不再具有投保人資格。投保人有權到保險公司辦理退保手續,夫妻雙方就可分割退回的保單價值。但如果由於投保時間短,此時退回的保單現金價值或許會遠遠低於所繳納的保費,這樣的話,保單現金價值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配,就會得不償失。因此,較合理的作法是將保單轉讓給被保險人,由被保險人支付給投保人一半的保險費用。對於保險金,受益人所享有的權利是預期的,不確定的,因此不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C. 結婚間買的重疾險離婚怎麼分
1. 離婚前購買的保險應該怎麼分
由於保險涉及到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等多方利益,通過協商解決分割問題為最佳。
然而實踐中,離婚後對夫妻雙方購買的人壽保險進行分割一般會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為同一人;第二種,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為不同的兩個人。情況不同,分割的方法也不同。
首先,當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分割起來相對簡單。如果離婚時,該份保險仍在繳費續保期,若投保人不願意再繼續繳納保費,則應辦理退保,退回來的保費視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若投保人願意繼續繳納保費,則應將夫妻離婚前,即婚姻存續期間的「保單價值」予以平分,具體的操作模式可以是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折價款。 其次,當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為不同的兩個人時,保險分割則相對復雜。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分別為夫妻二人,如丈夫為投保人,妻子為被保險人,離婚時,丈夫若不再願意為妻子繳納保費,雙方可以選擇退保平分保費,也可以選擇對保險的投保人進行變更,從而減少因終止保險合同而產生的損失。 當然,同先前一樣,就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保單價值」,一方應該折價支付給另一方。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系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例如投保人是父親,被保險人是兒子,王飛法官認為,此時的人壽保險的分割視作為父母贈予子女,直接歸屬於子女。至於丈夫或者妻子離婚後,由誰為子女支付保費的問題,夫妻雙方可進行協商,並將投保人變更為願意支付方即可。
2. 婚內以個人名義買的人壽保險離婚了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內嗎
經過三年多的戀愛,張濤與瑩瑩步入婚姻殿堂。
婚後第三年,活潑可愛的兒子萌萌降生了。為了照顧家庭和孩子,瑩瑩便在家做起了全職太太,一家三口可謂十分美滿。
··張濤是個非常善於理財老孝的人,對自己和家庭都非常有規劃,總想給家庭多一些保障,因此除了常規的銀行存款、基金、股票等投資外,還特意為全家人購買了各種保險。婚後不久,張濤就給自己買了一份分紅型保險,給妻子買了一份養老保險。
兒子萌萌出生後,他又給自己買了一份人身意外傷害險,並將兒子萌萌作為指定受益人。可惜花無百日紅。
隨著夫妻雙方工作、生活差距的拉大,張濤和瑩瑩之間越來越沒有共同語言。瑩瑩覺得張濤終日忙於工作,很少顧及自己;張濤則深感委屈,認為自己這么辛苦都是為了妻子和孩子。
倆人不斷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吵。而妻子揮霍的生活作風也讓張濤越來越看不慣了。
於是兩人決定分道揚鑣,各走各路,然而雙方在保險的分割上卻產生了重大分歧,無法協商一致,最終只得鬧上了法庭。庭審中,張濤認為保險是經過雙方協商購買的,並且都指定了明確的受益人,因此可以視為是婚內財產的約定,不同意進行分割。
而妻子瑩瑩則認為,這幾份保險的保險費都是婚後共同支戚或付的,因此應該進行分割。經過法院多次調解,聽取保險公司的意見,雙方經過再三權衡,就保險最終達成了一致意見,各人名下的保險歸各自所有,自行繳納保費,張濤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險仍由張濤繼續繳納保費,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律師解惑起訴惡意轉移財產,有時效限制上海市華誠律師事務所 譚芳 律師一、本案中張濤所購買的保險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我國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受益、知識產權的受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明確只歸一方的除外)以及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而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於上述所稱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即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也就是說,我國已經從法律上規定了社會保障性質的養老保險金的財產定性,但對於當事人自行出資購買的商業保險所產生的保險利益卻並未涉及。本案中,商業保險的利益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還是一方個人財產,對於其性質的認定不能一概而論,而是應當根據保險的種類及保險的具體條款來進行確定。
二、具有理財性質的分紅型保險和養老保險可以分割嗎?隨著保險產品的不斷推陳出新,現代商業保險的性質和作用也有了很大演變,除了傳統的風險防範作用外,商業保險作為理財工具的一種,也獲得越來越多人的青睞,成為夫妻投資收益的重要手段,尤其是一些分紅型保險和養老保險。該類保險在購買時,一般都是以夫妻一方名義作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後也以夫妻侍仔稿共同財產定期繳納保費,目的則是為了將家庭財產達到增值保值的效果。
如果將該類保險利益在離婚訴訟中認定為個人財產,對另一方來說是相當不公平的。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將該類保險的保單現金價值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將保險合同仍判歸為一方(通常為投保人)的財產權益,該方當事人可選擇在離婚後繼續履行交納保費義務或者變現保單現金價值,並由該方當事人給付保單現金價值的一半給對方作為分割折價。
三、指定孩子為受益人的人身意外保險可以分割嗎?人身意外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或殘疾為給付保險金一種人身保險。對於該類保險在離婚糾紛中能否分割的問題,目前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爭議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商業性質的保險品種,在保險合同中指定受益人為第三人,如父母、子女的,依據《保險法》該保險利益屬於第三人的利益,故該保險合同的現金價值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在離婚訴訟中,該保險事故尚未發生,保險賠償金屬於未能確定的財產權益,故該保險合同的利益也並不確定,因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另一種觀點認為,上述保險雖然指定了第三人為受益人,但保險金是以夫妻共同財產投入的,所以只要保險合同具有現金價值,在離婚時就可以進行分割。
[律師提醒]最近,微博@上海家事律師網 接到許多關於商業保險如何分割的咨詢私信,有些人希望通過購買保險來避免將來的財產糾紛,也有些人是在婚姻亮起紅燈後就保險分割問題爭論不休。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商業型保險作為一種新型的理財投資手段,現存法律並未對其分割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由於法律制度尚不夠完善,保險產品日趨繁多,類型日趨復雜,有的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對於無法准確定性的保險產品一般不予處理,建議當事人在解除婚姻關系後與保險公司根據 《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另行協商處理。
3. 為妻子和孩子買的保險,離婚時如何分割
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後,夫妻離婚,一方為投保人,以對方或其親屬以及離婚後由對方撫養的子女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可以採取變更投保人由對方繼續交納保險費,維持原合同的效力,不變更原合同約定的被保險人、受益人。
對方當事人應當給予投保人相當於保險單現金價值一半的補償的辦法。對於父母給子女投保,將子女列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也可以認定為贈與,其不參加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這里的現金價值又稱解約價值、或退保價值,它應當是保險公司在扣除退保手續費之後退還給投保人的部分錢款,而不是投保人用於繳納保費的全部資金,也不包括保險金在內的各種預期利益。
4. 前妻婚內買的保險離婚後到期,我能分一半嗎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你們雖然離婚了,但離婚時沒有約定處理該保險財產,現在你發現後有權請求再次分割,你可分得一半。因該款由你前妻領取保管,故你前妻應分一半給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