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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自由體現在哪裡

發布時間:2022-01-23 14:10:01

1. 婚姻的自由體現在哪裡既然自由,那麼為什麼不允許婚外情

婚姻法》中「婚姻自由」是選擇配偶的自由。而你想婚外情是你自己的人身自由。能管你的只有道德觀念。重要的要看你把自己當成個什麼人。但當你的婚外情成為對方的證據,你就違反了《婚姻法》。

《婚姻法》相關條文:

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另:「非法同居」是指男女一方或雙方已經結婚而與他人共同生活居住。非法同居觸犯了婚姻制度所提倡的夫妻間忠誠和諧,一夫一妻制,雖然不會受到法律的處罰,但有配偶與他人非法同居是無過錯方提出離婚的一個法定理由。

一般的社會青年一起居住叫「同居」,不叫「非法同居」,法律不管,只是要受到道德上的非議。

2. 婚姻自由包含哪些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在婚姻問題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強制或干涉。作為婚姻自由的兩個方面,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共同構成婚姻自由原則的完整含義。結婚自由是建立婚姻關系的自由離婚自由是解除婚姻關系的自由;結婚自由是實現婚姻自由的先決條件,離婚自由是結婚自由的必要補充。離婚使不自由的婚姻得以解除,為締結自由的婚姻創造條件。沒有離婚自由就根本不可能有完全的結婚自由。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3. 如何理解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婚姻的基本原則之一,《民法典》第1041條第2項沿用《婚姻法》的規定,明確實行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男女雙方都有權依據法律的規定,自主自願地決定自己的婚姻問題,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強制和干涉,這項原則包含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個方面,共同構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內容,缺一不可。

結婚自由是建立婚姻關系的自由,是實現婚姻自由的先決條件。
離婚自由是解除婚姻關系的自由,是結婚自由的必要補充。
對此,《民法典》第1046條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1069條也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

國家雖然明文規定保障公民享有婚姻自由的權利,但需要指出的是,任何自由都是相對的,沒有絕對的自由,婚姻自由也是這樣,在現實生活中,不可以想結就結,相離就離,不可以濫用婚姻自由,無論是結婚還是離婚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和要求,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和限度內行使婚姻自由的權利,絕不允許濫用婚姻自由的權利去損害家庭、子女、他人和社會的利益。

4. 婚姻自由包括哪些內容

(一)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結婚自由與離婚自由二者相互補充,構成婚姻自由的完整內容。結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離婚自由是結婚自由的重要補充。(二)結婚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有依法締結婚姻關系的自由。當事人是否結婚,與誰結婚,是其本人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干涉。自願是實現婚姻自由的前提,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是婚姻以互愛為基礎的必要條件。但自願必須不違背法律依據的條件和程序,因為結婚自由決不意味著當事人可以在婚姻問題上為所欲為。(三)離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關系的自由。在保障離婚自由的同時,我們反對輕率離婚。因為離婚意味著婚姻關系的解除,將會引發一系列的法律後果,對當事雙方及家庭、社會都會造成一定影響。所以不能濫用離婚自由。人們對待離婚問題一定要慎重。民政部門、人民法院對於離婚一般首先要調解,以減少輕率離婚現象。

5. 什麼是婚姻的自由

婚姻自由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按照自己的意志自主自願的變更婚姻狀態或維持婚姻狀態,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權利。且婚姻自由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包括結婚自願和離婚自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6. 婚姻自由包括那兩個方面

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

1、結婚自由。是指建立婚姻關系的自由。即是否結婚,和誰結婚,當事人有權做主。

2、離婚自由。制解除婚姻關系的自由。當夫妻感情已經破裂,依法解除痛苦的婚姻就十分必要。要注意既要保障離婚自由,又要反對輕率離婚。

3、結婚自由有與離婚自由的關系。二者相互補充,構成婚姻自由的完整內容。結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離婚自由是結婚自由的重要補充。在我國,婚姻自由是有條件的、相對的,結婚、離婚都必須嚴格按照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程序辦理。為了保障婚姻自由原則,婚姻法第3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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