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無效婚姻有哪幾種
無效婚姻是指不具備婚姻條件的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結婚的行為。即已經有了一個婚姻關系,又與他人締結第二個婚姻關系。如果一方在辦理結婚登記時屬於重婚,但後來與原配偶離婚的,則在一方與原配偶離婚之後,男女之間的婚姻關系即是合法有效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是指結婚的男女雙方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三)未到法定婚齡。我國法律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如果辦理結婚登記時沒有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但現在雙方都已經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那麼,他們之間的婚姻關系就是合法有效的,已經不再屬於無效婚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貳』 無效婚姻包括哪些類型
法律分析:1.包辦及買賣婚姻。就是違反婚姻自主原則的無效婚姻。
2.早婚。即男女雙方或一方未達法定婚齡的無效婚姻。
3.重婚。就是男女雙方或一方違反一夫一妻制原則的無效婚姻。
4.血親婚。就是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禁止結婚的血親關系的無效婚姻。
5.疾病婚。就是男女雙方或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未經治癒的無效婚姻。
6.未登記婚。就是男女雙方符合結婚條件,只未進行結婚登記,違反結婚程序的無效婚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叄』 婚姻無效的四種情形
我國民法典規定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四種: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一、婚姻無效的情形之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國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也是社會主義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則。重婚的這一違法行為違反了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則,因此民法典明確規定有重婚唯團碰情形的婚姻無效。
二、婚姻無效的情形之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由於我國長期形成的倫理觀念以及遺傳學理論,凡是屬指談於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的,均屬無效婚姻。禁止結婚的直系血親應當包括擬制直系血親,例如養父母與養子女、有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雖然擬制血親沒有血緣關系,但由於倫理觀念和風俗習慣,以或衡及從保護養子女、繼子女的原則出發,具有擬制血親的男女雙方禁止結婚。
三、婚姻無效的情形之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結婚當事人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和其他與婚育有關的疾病認定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民法典規定這是禁止結婚的,如果當事人已經進行結婚登記,則該婚姻為無效婚姻。
四、婚姻無效的情形之未達法定結婚年齡的我國民法典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如果一方或雙方未達到該法定結婚年齡而結婚的,其婚姻則屬於無效婚姻。法定結婚年齡在少數民族地區會有不同,民族自治地方可以結合本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
『肆』 判定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幾種
一、判定 婚姻無效 的情形有幾種 根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 禁止結婚 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 結婚 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法律規定的可以申請婚姻無效的情形中,並不包括結婚程序不合法這一條,因此因結婚程序不合法是不能申請婚姻無效的。 二、哪些人可以申請婚姻無效? 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 結婚登記 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利害關系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為申請人,婚姻關系當事人雙方為被申請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 綜上可知,要是當事人的結婚程序不合法的話,那麼是不能申請婚姻無效的,因為這並不屬於《民法典》規定的婚姻無效的法定情形。 婚姻無效與婚姻可撤銷屬於兩種情況,其中法律規定只要在受脅迫結婚的情況下,那麼才屬於 可撤銷婚姻 。當然在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時候,法律規定的主體就包括了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這里的厲害關系人就有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伍』 無效婚姻的認定及處理
無效婚姻的認定,具體如下:
1、重婚;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
2、近親結婚,當事人之間具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的直系親屬關系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所締結的婚姻;
3、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所締結的婚姻;
4、早婚,一方或者雙方不滿足法定結婚年齡。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無效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在雙方同居期間所得財產,可以自行協商分割,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可以訴訟到法院。
如何處理無效婚姻
1、申請人申請時,法定無效婚姻的事由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3、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婚姻無效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