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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記證書可以去哪裡領

發布時間:2023-06-12 03:12:08

① 領結婚證去哪裡領

領結婚證去常住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持本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和所在工作單位或生產大隊出具的關於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狀況的證明,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登記的時候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在場。如果是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在實行婚前檢查的地方還應該持有醫院的婚前檢查證明。
結婚證的領證條件是:雙方達到法定結婚年齡、雙方自願結婚、雙方均單身、雙方不是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沒有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一般情況下要求進行婚姻登記的男女雙方,去一方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的結婚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提出申請之後檢查無誤就可以進行登記。去到婚姻登記機關,需要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這份結婚登記聲明書中需要雙方進行簽字,並且按上手印,提交進行審核之後沒有問題就准予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② 領結婚證去哪裡領

結婚證是在城市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農村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領取。男女雙方想要結婚的,雙方需要攜帶以下材料到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辦理結婚登記需要攜帶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
2、本人的戶口本;
3、一寸結婚照等。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願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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