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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婚姻無效怎麼取證

發布時間:2023-06-11 15:03:22

⑴ 無性婚姻怎麼取證

無性婚姻取證流程為:
無性婚姻取證方法主要有如下幾種方法:
1、通過律師調查如工商資料、房產證、土地權屬等登記資料;
2、通過當事人提供,如結婚證、戶口本、保證書或悔過書等;
3、通過有關機構如醫院出具相關證明;
4、對於不方便取證的證據,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或證據保全。如銀行查詢、證券查詢等。
根據民事舉證規則「誰主張,誰舉證」,主張無性婚姻的一方負有舉證責任。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六十四條 證明責任和職權探知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⑵ 起訴婚姻無效需要哪些證據,如何處理無效婚姻

民法典中規定,無效婚姻需要證據。

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宣告婚姻無效,需准備的材料因婚姻無效的原因有所不同。

(一)以重婚為理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要材料為結婚證和雙方的身份證,以及能夠證明該婚姻屬於重婚的證據等等。

(二)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理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要提供結婚證、身份證、戶口簿和其他能證明夫妻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近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等。

(三)以婚前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且婚後難以治癒的為理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應該提供結婚證、雙方身份證和醫院的診斷證明書,和證明婚前患病,婚後難以治癒的相關材料。同時,人民法院在受理宣告無效婚姻的案件後,如果確實屬於無效婚姻,會就財產和子女問題一並判決,所以當事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時最好還提供包括房屋產權證書、銀行賬戶、支票等各種財產清單等原件和復印件以及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後果】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婚姻無效的救濟手段

對於登記錯誤的登記婚姻導致婚姻無效的救濟途徑:

1、行政救濟。登記結婚行為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因登記審查不嚴而造成的無效婚姻,理所當然的應當由登記機關自行糾錯,撤銷錯誤登記。在這種救濟途徑下,行政訴訟應當作為行政自行糾錯的後置程序,即當受害人在行政機關不願意撤銷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結婚登記,法院審查相關登記材料的基礎上,可以做出撤銷登記的判決,以達到法律和事實的統一。其中,代領結婚證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的只能是被代領人,冒領結婚證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的只能是被冒領者,騙婚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的只能是被騙一方。

2、民事訴訟救濟途徑。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婚姻無效或撤消「欺詐」婚姻,法院在受理後,應審查無效情形,進行確認。代領結婚證的,應根據受害方意志進行撤消;冒領結婚證的,應確認無效,通知行政機關予以撤銷登記;騙婚的,除認定婚姻無效,通知行政機關依法撤消外,還要通知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⑶ 法院判無效婚姻再結婚怎麼領證

一、法院判無效婚姻再 結婚 怎麼領證? 符合 結婚條件 的,雙方當事人直接到 婚姻登記 機構辦理 結婚登記 手續,領取 結婚證 。 需要帶 身份證 、戶口本、雙人合照,以及無配偶證明。 再婚 登記的程序主要有: (一)申請:取男女雙方各自的身份證原件( 臨時身份證 )、戶口本原件(戶藉證明、 集體戶口 頁)、三張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離過婚的請帶上 離婚證 或 判決書 。 (二)受理:到一方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辦公大廳,雙方親自到場遞交上述手續。 (三)審查:查看戶口本,身份證,看身份證是否過期,照片是否與當事人相同。 (四)登記:問雙方是否自願,交納登記費9元,雙方書寫聲明書,簽名、按指印,登記人員編號、登記列印結婚證,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 (五)發證:辦理登記手續後,相關登記手續存檔,當場發給雙方結婚證書,正式宣告締結夫妻關系,法律對雙方當事人的婚姻關系予以確認帶上離婚證。 二、無效婚姻產生的原因 現行《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第1款規定,「 婚姻無效 的原因有: (1)重婚的; (2)有 禁止結婚 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未根據《民法典》到有關部門登記辦理手續的也視為無效婚姻。 三、滿足什麼條件才能結婚? 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這一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具體化,是結婚的必備的、首要條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這六個字,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首先,結婚必須雙方自願,而不是一廂情願,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其次,是本人自願,而不是依他人的意願為轉移,不許父母等第三者加以包辦;再次,是完全自願,而不是勉強同意,這就排除了一方或雙方半自願半包辦的情況。「不許任何一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對「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補充和強調。前面的規定是從正面的肯定,後面的規定是從反面加以限制。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 結婚年齡 ,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晚婚晚育 應予以鼓勵。」 法定婚齡是指法律上規定的男女結婚的最低年齡。雙方或一方低於法定婚齡,不得結婚;達到或者高於法定婚齡後才允許結婚。這樣規定是有充分科學根據的,是完全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它的基本精神是限制早婚,鼓勵 晚婚 、晚育。 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民法典在「結婚」一章中並未對一夫一妻製作專門規定,但在總則一章中已明確規定實行一夫一妻,禁止重婚。因此 在審查結婚申請時,必須嚴格掌握這個條件,認真核實。申請結婚必須是未婚者或者喪偶、 離婚 的人,避免發生重婚。 原來的婚姻如果被法院判定無效,比如說是因為男女雙方屬於近親屬關系,像是這種情況經法院判決以後就再也沒有能 領結婚證 的機會了。至於說原來的婚姻被判決無效之後再婚登記是和其他人,那在領結婚證的時候就不需要考慮到前一段婚姻是否有效了,結合自己的情況准備證明材料就行了。

⑷ 宣告婚姻無效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關於婚姻無效的宣告程序,婚姻無效是法律上的無效,不產生任何法律上的效力,不需經過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陸衡讓院宣告,該婚姻永遠不會得到認可。

(二)婚姻法規定的婚姻無效為宣告無效,須經法院判決。因而婚姻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慾主張婚姻無效,應由請求權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

(三)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做出判決,宣告婚早局姻無效。有關婚姻效力無效的攔鄭判決一經做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實行一審終審,當事人上訴或申訴,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⑸ 應當如何證明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屬於無效婚姻

原告:李女。

被告:楊男。

原告訴稱:1975年12月11日,原告李女在父親已過世,母親以死相逼之下,與同母異父的哥哥——被告楊男請酒同居,並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同居後,生育二子一女。30年來,原、被告一直在母親的操持下,出於對老人的尊敬,未敢有其他念頭。直到2005年母親故去,原告才鼓起勇氣,通過咨詢律師,才決定要解除這種尷尬的婚姻。故依法訴請法院宣告其與楊男的婚姻無效,訴請法院判令幼子歸其撫養,財產一半歸原告所有。

訴訟中,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證據材料目錄及其證明對象:

(一)原告向法院申明的被告與原告為同父異母的兄妹關系的陳述(原件)。證明雙方當事人之間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故原、被告之間的婚姻關系屬於無效婚姻;

(二)原告對其與被告結婚過程的陳述(原件)。證明原、被告的婚姻是在當時經濟異常拮據,其母親威逼下的結果。兄妹結婚是為免除被告「打光棍」的可能,完全違背原告的意願;

(三)結婚證和家庭戶口本(原件)。證明原、被告的婚姻狀況及家庭成員狀況;

(四)村委會出具的證明及村委會主任劉達建關於原告、被告婚姻和家庭狀況的證人證言(原件)。證明被告與原告的半血緣關系及子女和財產狀況;

(五)楊大(原告堂兄)關於被告、原告是兄妹關系的證人證言(原件)。證明當事人之間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六)楊二(被告堂弟)關於原、被告結婚時情況說明的證人證言(原件)。證明當事人的婚姻確系其母親一手操辦,當時原、被告雙方親屬均予以反對,但原、被告與其母親住在一起,因不能給予經濟幫助,只好聽之任之的事實。

最後法院判決:原告李女與被告楊男的婚姻為無效婚姻,自始無效。

依法分析

我國新《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血親范圍,包括以下兩類親屬:

1.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等。不問親等及代數,凡直系親屬之間都禁止結婚。養父母與養子女、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均屬於法律擬制(即假設)直系血親,他們之間雖無血緣關系,但基於倫理道德觀念也納入禁婚范圍。

2.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出身自同一父母或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血親。除直系血親外的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范圍包括:(1)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的全血緣兄弟姐妹,以及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半血緣兄弟姐妹。(2)同源於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輩份不同的伯、叔與侄女,姑與侄子,舅與外甥女,姨與外甥。(3)同源於祖父母的輩份相同的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或同源於外祖父母的輩份相同的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

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證明責任分配規則,申請人依法向法院申請宣告業已辦理婚姻登記的婚姻為近親婚而無效,就應該對婚姻當事人之間存在上述任一親戚關系舉證,並予以證明。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訴訟在證明責任的分配上實行一般規則,即由申請人舉證證明。這里的申請人既有可能是無效婚姻當事人,也有可能是當事人的近親屬。對於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在舉證證明責任的分配方面並無不同。只是在涉及宣告婚姻無效後的財產分割與子女撫養的問題上,鑒於子女撫養與財產分割的身份性及親歷性,當事人的近親屬申請宣告婚姻無效而導致的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問題仍然應由無效婚姻當事人舉證,並予以證明。

技巧提示

無效婚姻的財產如何分割呢?依照法律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在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一方所有,應當按照共同共有進行處理,但在雙方協商不成時,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在審理判決時要照顧無過錯的一方。

——引自延邊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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