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婚姻無效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二、婚姻無效的情形之重婚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國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也是社會主義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則。重婚的這一違法行為違反了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則,因此《民法典》明確規定有重婚情形的婚姻無效。
二、婚姻無效的情形之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由於我國長期形成的倫理觀念以及遺傳學理論,凡是屬於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的,均屬無效婚姻。禁止結婚的直系血親應當包括擬制直系血親,例如養父母與養子女、有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雖然擬制血親沒有血緣關系,但由於倫理觀念和風俗習慣,以及從保護養子女、繼子女的原則出發,具有擬制血親的男女雙方禁止結婚。
三、婚姻無效的情形之未達法定結婚年齡的:
我國《民法典》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如果一方或雙方未達到該法定結婚年齡而結婚的,其婚姻則屬於無效婚姻。
❷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判定婚姻無效的情形有: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有重婚、男早於二十二周歲、女早於二十周歲、雙方為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等情形之一,婚姻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❸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婚姻法》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法》第11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由此可見,不管是自始無效婚還是可撤銷婚均欠缺法律規定的結婚要件,所以我國的無效婚姻應分自始無效婚和可撤銷婚兩種。自始無效婚是指婚姻因欠缺實質要件,從成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即有效的婚姻關系從來就沒有存在過。可撤銷婚姻,又稱為相對無效的婚姻,就是指雙方當事人欠缺結婚合意的婚姻。凡是屬於嚴重違反公益性結婚要件而形成的婚姻,屬自始無效婚;一般性違反公益要件或違反公益要件的婚姻,屬可撤銷婚。❹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判定婚姻無效的情形有: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有重婚、男早於二十二周歲、女早於二十周歲、雙方為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等情形之一,婚姻無效。❺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無效婚姻包括以下情形:婚姻當事人有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一方或者雙方未到法定婚齡的。無效的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❻ 判定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幾種
判定婚姻無效的情形有:1、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法定年齡條件的情形。一般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陪早周歲;2、當事人存在重婚的情形;3、當事人存在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而締結的婚姻關系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圓脊千零五十一條有下橘亂滲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