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婚姻無效的原因都有哪些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
1、重婚;
2、雙方或一方未達法定結婚年齡,即男早於二十二周歲,或女早於二十周歲;
3、方為直系血親或旁系三代血親;
4、雙婚姻無效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願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❷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判定婚姻無效的情形有: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有重婚、男早於二十二周歲、女早於二十周歲、雙方為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等情形之一,婚姻無效。❸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婚姻法》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法》第11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由此可見,不管是自始無效婚還是可撤銷婚均欠缺法律規定的結婚要件,所以我國的無效婚姻應分自始無效婚和可撤銷婚兩種。自始無效婚是指婚姻因欠缺實質要件,從成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即有效的婚姻關系從來就沒有存在過。可撤銷婚姻,又稱為相對無效的婚姻,就是指雙方當事人欠缺結婚合意的婚姻。凡是屬於嚴重違反公益性結婚要件而形成的婚姻,屬自始無效婚;一般性違反公益要件或違反公益要件的婚姻,屬可撤銷婚。❹ 無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所謂無效婚姻,是指違反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的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謹告頃效:(一)友仔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三)祥陸有關夫妻在家庭中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
❺ 婚姻法規定的婚姻無效的原因有哪些
民法典 規定的 婚姻無效 的原因有哪些? 民法典規定的婚姻無效的原因有重婚的、有 禁止結婚 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 結婚 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到法定婚齡的。民法典相關法律在保障結婚人群的權益不受到任何的侵犯,因此不符合相關法律的前提下結婚的婚姻是無效婚姻。 1、重婚的:在什麼情形下構成重婚? 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重婚。根據《 刑法 》258條規定構成 重婚罪 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婚姻登記 管理條例》發布施行後,即1994年2月1日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 同居 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有哪些? 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婚配。近親即指有親緣關系的人,更確切的說是指有不太遠共同祖先的人,通常追溯三代。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關於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具體有那些,法律並無細則區分,只有一些原則性規定。《母嬰保健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及有關精神病的檢查。該法38條對這三種疾病的范圍作了限定: (1)指定傳染病,是指《 傳染病防治法 》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2)嚴重傳染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3)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未到法定婚齡的 按照《民法典》規定, 結婚年齡 ,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 民法典在保障所有結婚雙方的合法權益,結婚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否則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同時也會出現婚姻無效的情況,一般重婚、 近親結婚 、婚前患有特殊疾病、未到法定年齡等情況下結婚就是屬於婚姻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