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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婚姻有什麼政策

發布時間:2023-06-10 23:20:31

㈠ 我國民法典中關於結婚的規定有哪些

《 民法典 》中關於 結婚 的規定如下: 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 結婚年齡 ,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晚婚晚育 應予鼓勵。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禁止結婚 :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4、要求結婚的男姿跡段女雙方必須親自到 婚姻登記 機關進行 結婚登記 。符合民法典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 結婚證 ,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 5、登記結婚後,跡譽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也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州辯早於二十周歲。

㈡ 關於婚姻法的最新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新婚姻法規定是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2.新婚姻法新規定內容是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全文共分為6章,歷型歲包括總則、結婚、 家庭關系、離婚、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附則,共51條。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50年5月1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廢止。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正。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同時廢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肢睜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租培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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