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婚姻糾紛怎麼處理
婚姻糾紛處理。婚姻糾紛是指發生在夫妻雙方間,因為日常生活或夫妻關系,出現矛盾而產生的糾紛。處理方式如下:1、婚姻產生糾紛,夫妻雙方應當好好溝通,夫妻雙方屬於最親密的關系,溝通能解決問題就通過溝通解決;2、婚姻糾紛,可以申請居委會或村委會,介入調解處理,由第三方勸解來化解矛盾糾紛;3、婚姻糾紛可以通過家族會議方式解決,由兩方家長主持調解,化解矛盾糾紛;4、若調解不成的,夫妻雙方可通過訴訟方式處理婚姻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貳』 婚姻家庭糾紛包括什麼,這些糾紛這么解決
婚姻糾紛包括婚姻矛盾,家庭爭吵,夫妻感情不和諧,夫妻感情減淡,出軌外遇等面臨離婚、婆媳關系、丈母娘女婿關系不和諧等情況,現在面對這些糾紛,可以找一些情感咨詢服務,比方說小麥傾訴這類的情感咨詢平台,咨詢下情感專家,獲取相關的解決問題辦法。
『叄』 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嗎
法律分析:事實婚姻作為婚姻關系存在的一種方式,是指男女雙方未按法律規定進行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對於事實婚姻是否受到法律的保護的問題,根據實際情況,在不同時期,我國法律政策有不同的態度和主張。對於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前,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受法律保護。但《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後,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者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系無效,屬於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即對事實婚姻採取的是不承認主義。我國民法典規定,男女雙方必須經過合法的婚姻登記並取得結婚證,才確定合法的夫妻關系,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其次符合結婚條件的事實婚姻,只有在補辦登記後才能得到法律承認和保護。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肆』 如何用婚姻法保護自己
如何用婚姻法保護自己
如何用婚姻法保護自己,每個人的結婚權益是受到法律的保護的,如果生活中當你的婚姻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並且交涉無效時,可以通過法律;愛解決,那麼如何用婚姻法保護自己?
一、事前
1、婚約彩禮及相關財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二)中的規定,只有符合以下情況,人民法院才支持返還彩禮: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如果不符合這三種情況,法院不支持返還彩禮。另外,夫妻離婚後彩禮一般不予退還。因為婚前彩禮屬於以結婚為目的的有條件贈與,雙方已結婚,條件已成就,因此應按贈與處理。
但法律畢竟是存在滯後性和局限性的,結合如下情況我們對其做一個深度的解讀。
(1)因同居懷孕並流產的,在未婚同居關系解除後是否應返還彩禮?
按照如上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雙方可以退還婚前彩禮。但是實際生活中,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是事實上已經同居生活的情況比比皆是,如果單純以該條規定作為全部返還的依據,對接受彩禮的女方顯失公平。
律師提示: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一般會本著公平原則,結合雙方是否已經共同生活,生活時間的長短,是否剩餘或流產等情況部分返還彩禮。
(2)男方主張因支付彩禮至生活水平受影響,離婚時女方是否應返還彩禮?
男女雙方締結婚姻後,因感情破裂離婚。男方以婚前向女方支付彩禮致使其生活困難為由,要求女方返還彩禮。
律師提示:對於男方主張的「生活確實存在困難」需有相應證據支撐,如男方職業、家庭生活環境及當地經濟狀況等因素,女方也應積極搜集男方確無生活困難的證明,不要因為一時心軟而沒有主張到自己合法的權益。
(3)戀愛期間給付的金銀首飾等物品,分手後是否應付返還?
男女雙方家屬共同商議結婚事宜時,男方會以結婚為目的向女方支付的一定的錢款。此後,雙方在交往過程中也會互相贈送一些皮包、金銀首飾、電腦等物品。
律師提示:在雙方交往期間互相贈送的禮物,並不同於彩禮,僅屬於自願的贈與行為,對該部分贈與雙方均無權要求對方返還。而戀愛關系中的雙方,在雙方家屬共同商議結婚事宜時,男方向女方支付錢款,該筆欠款應認定為彩禮,在締結婚姻的條件不能成就時,男方有權就彩禮部分要求女方返還。
2、夫妻婚內財產協議書
這部分我個人認為不想多提及,有興趣的可以單獨咨詢律師,因為婚內財產協議是把雙刃劍,不能盲目適用,從我個人角度來看它所展現出來的是「人情味太過於淡漠」。
二、事中
忠誠協議
婚內簽訂的忠誠協議效力如何?
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願簽訂的忠誠協議屬於夫妻間真實意思表示,是平等民事主體間的合法民事行為,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協議內容有效,受法律保護。
律師提示:違反強制性規定的情況如我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在實踐中,一方在簽訂忠誠協議後不僅違法該協議約定,而且違反法律規定的忠誠義務,最終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故應認定其為過錯方,其應對無過錯方進行賠償。
三、事後
一般離婚可分為兩種方式,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協議離婚一般不會有什麼糾紛,只有訴訟離婚爭執不斷。
訴訟離婚時,爭議點一般集中在一下幾方面:1、區分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2、區分個人債務與共同債務;3、婚姻財產中幾種特殊財產的分割:知識產權和股權等;4、孩子撫養權的歸屬。
訴訟離婚最重要的是將客觀事實轉化為法律事實,通過證據的支撐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那麼在最後一部分我將和大家分享下關於訴訟離婚需要准備的證據,以期在得知婚姻卻已無法返還的情況下,女方能夠冷靜分析問題,按照證據清單進行准備,並委託對應律師,合法維護自己的權益,主要證據有:
1、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的證明;
2、沒有登記結婚的,關於同居時間或舉行婚禮時間的證明;
3、再婚的,原離婚調解書、判決書或有關部門的證明;
4、被告下落不明的,關於下落不明時間、情況的證明;
5、一方理智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診斷等證據;
6、婚後感情的事實依據;
7、一方有過錯的相關證據;
8、子女姓名、性別、年齡、生活狀況的證明和養子女、繼子女的有關證明;
9、求給付撫養費數額的依據(雙方工資或勞動收入等);
10、財產名稱、數量、價值的證明及財產性質(婚前、婚後或夫妻約定財產)的證明;
11、債權債務情況及性質(婚前、婚後、男女一方單獨債權債務)的證明;
12、住房情況(私房建造時間、面積、造價;公房戶名、面積、間數、常住人口、分配來源)的證明。
最後,寄予在婚姻中遭受短暫挫折的女性,「任何時候,不要為一個負心的男人傷心,女人更要懂得,傷心,最終傷的是自己的心。如果那個男人是無情的,你更不要傷心。收拾悲傷,好好生活。」
1、嫁妝最好在領證前給,因為父母在婚後贈與女兒的嫁妝,容易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嫁妝只能在女方婚後給,父母可以與女兒簽訂一份財產贈與協議,確定將嫁妝僅贈與給女方,在性質上即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
2、防止個人財產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應將婚前婚後的銀行卡分別管理,做好財產隔離,防止財產混同;
3、如果你賺的比對方多,可與男方簽訂一份婚內財產協議,約定婚後取得的財產歸各自分別所有;
4、不離婚也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男方在婚內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侵害了夫妻共同財產利益,或者女方的父母等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有重大疾病,急需救治,而男方卻不同意支付醫療費用,若出現以上情形之一的,女方有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起訴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5、男方欠下的賭債,屬於男方的個人債務,不需要女方幫忙償還;
6、男方婚內贈送給小三的財產,妻子可以起訴要求全額返還;
7、如果女方處於「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後六個月」這3個法定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當然,除非是女方提出的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
8、妻子未經丈夫的同意擅自墮胎,丈夫不能以生育權遭受侵害為由要求賠償;
9、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不管小孩,也不給撫養費,孩子的一切花銷都是妻子在出,這種情況女方可以直接到法院請求離婚並要求丈夫給付所有的撫養費;
10、被拐賣的婦女,因遭受他人脅迫而結婚的,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11、遭遇家暴一定要護住頭部、胸腹部,找機會遠離對方,及時報警、就醫,固定家暴證據,為此後離婚、索要賠償做准備;
12、女方在婚姻中因為照顧子女、老人、做家務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男方請求離婚經濟補償;
13、如果你能夠收集到對方賭博、吸毒、家暴、重婚、與他人同居等充分的證據,離婚時女方有權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14、如果你因離婚陷入生活困難,男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
15、無論身處職場還是全職媽媽,都不能放棄發展,在空閑的時間中培養自己可以遷移的'能力,建立隨時抽身的底氣,是抵抗婚變風險的重要手段。
新婚姻法公布實施後,一度引起了國民的廣泛熱議,尤其是對女同胞來說,由於新婚姻法中對婚前財產的歸屬和離婚財產分割等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有些女性同胞認為新規更偏向於男方,是對女性的明顯不公,那麼,對於新婚姻法女人應如何應對呢?
一、做好婚前協議結婚前,很多家庭的做法是男方買房,女方負責裝修和家電傢具。按照新婚姻法,女方如果將來離婚比較吃虧。雙方可以簽一份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按照各自的投入比例分割財產。假設男方付首付30萬,女方買車買家電花了30萬,那麼將來財產分割時一人一半。但婚前協議在很多人看來是傷感情的一種做法,所以是否簽協議要因人而異。
二、結婚前房產過戶別以為新婚姻法會讓丈母娘犯愁,丈母娘可以要求你的房子必須寫上她女兒的名字,否則就不結婚,這可比之前讓你買房更要命吧?如果你無法接受,就參考婚前協議的建議。
三、房子一起購買女方與其出裝修和傢具家電的費用,不如將這筆錢投入到買房中,房產證上還能寫上自己的名字,這既保護了女性的自身權益,又不必簽讓人尷尬的婚前協議。丈母娘也可以考慮多要點禮金,將禮金投入到買房中,這樣女兒的名字就能出現在房產證上了。
四、保留好銀行轉賬憑證很多老年人不會轉賬,只會用現金付款,但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不能用現金,一定要用銀行轉賬,且要保管好出資憑證,這樣可以證明是由父母出資的。產權證上沒名字的一方,如果父母也出過錢,更要保管好憑證,在離婚時按共有財產主張分割。
五、用心經營婚姻兩個人結婚,一開始一定是秉著相互扶持相親相愛的初衷。把婚姻當做一種長線投資,用心經營。婚姻家庭並非簡單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單純是財產的結合,更是感情、親情和財產的統一體,婚姻本身就是一筆財富,關鍵在於夫妻雙方如何經營,使得這筆財富可以保本或增值。
綜上所述,關於新婚姻法女人如何應對的問題,首先建議在男女雙方都不反感的前提下,進行婚前協議和公證,避免以後引起不必要的麻煩,其次,對於一方婚前購買的房產可以協商在房產證上增加另一方名字,或直接由雙方共同購買,如果雙方父母在購房時出資的應保留好相關憑證,當然,最重要的是夫妻雙方要始終保持良好的婚姻家庭氛圍和關系。
『伍』 婚姻出現問題,應該如何保護!
1.盡可能對自己做好穩妥安排,找好退路之後再離婚 偉人說,常勝將軍從不打無准備之仗,優勢和劣勢。保護自己是理所當然。 作為一個柔弱的女人,要獨自處理這樣復雜的問題,最重要的是先要調整好心態,下定決心開始自立 ,要學會單獨思考問題,慢慢想清楚,這個家一旦不存在了,今後如何去把握自己的生活。以淚洗面是無濟於事的,其次,盡量保持現在的婚姻狀態,使之相對穩定,不要整日糾纏在他的錯誤中,給自己充分的時間求幫助,比如給以前的好友發出求教信息,或是通過媒介找工作,勇敢地去面試,有了工作,這是初步勝利,經濟保障會為女人贏得自信,第三,去尋找新的感情。現在,這個男人使你心已死情已滅,但並不說明你不會遇上新的愛情,你盡可以用你沒離婚的老公的錢去買新的衣裙首飾化妝品,把自己打扮得清新可人,充滿迷人魅力。你的老公既然不想和你離婚,樂觀地看,你便處在進可攻退可守的有利地勢。 2.盡可能在離婚時的財產分割中充分保護自己的應得權利 我們不主張婚前財產公證,是因為我們不希望離婚,我們是在為穩定婚姻進行努力,當這種努力宣告失敗,離婚現實地擺在我們面前的時候,我們還是應努力去爭得我們應有的財產、權益。並非未進行婚前財產公證就無財可爭、無權可爭。 一是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應得財產,依照修改後的《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到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離婚時有權獲取、保護自己應有的部分。 (一) 工資、獎金; (二) 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例外;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若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二是法律規定屬於一方的財產應堅決保護。修改後的《婚姻法》第十八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 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等費用; (三)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 (四)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應歸一方的財產 依照法律的規定,屬於自己一方所有的財產,除另有協議的外,無論婚前,婚姻存續期間還是離婚後,自己都擁有佔有、分配、處置的一切權利。這當中的絕大多數財產我們不需要公證都有證據說明其歸屬,所以大可不必因婚前未進行財產公證而輕易放棄應屬自己的權益。 三是力爭對子女的撫養費用,依照修改後的《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在離婚時若子女歸自己撫養,自己在離婚中又並無過錯,那麼我們必須堅決依法爭取這筆費用,同時應該注意落實有關離婚執行條款。 四是確保自己接受援助權不受侵害。依照修改後的《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五是爭取傷害賠償權。依據修改後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 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與他同居的; (三) 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如果是有情的義有責任心的配偶,以上過錯是絕對不可能實施的。凡是離婚的另一方有以上過錯,就說明他(她)根本就是一個無情無義無責任心的人,一個根本不尊重你的情感和尊嚴的人,對這樣的人,我們絕對不可手軟,必須奮起保護自己。我想,法律永遠是站在正義一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