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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登記怎麼可以證明是事實婚姻

發布時間:2023-06-10 06:38:56

❶ 事實婚姻如何證明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一、男女雙方的同居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三、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即:(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2)雙方自願結婚;(3)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通常情況下對事實婚姻進行證明的需要收集有關的材料才可以,並且我國現在已經不再承認事實婚姻,通常都認定為非婚同居。此種關系會產生很多的法律糾紛,因此建議各位男女一定要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這樣才是對自己利益的保障。

❷ 如何在無結婚證的情況下證明是夫妻

說到結婚證,這可是結婚登記的證明,象徵著兩個人正式締結夫妻關系,婚姻正式生效,受法律保護,但是也不乏沒領結婚證就同居做夫妻的,或者沒領證就辦婚禮算結婚的等等其他類似情況,那麼問題來了,這到底算不算是夫妻關系吶,日後需要證明咋弄啊,要是就這么將就的過日子啦,日後若是離婚怎麼辦呢,再者,這段婚姻關系究竟是不是合法的,有沒有被承認呢。如果有這方面困惑的人兒,不要擔心,小編帶來了無結婚證如何證明夫妻關系以及結婚沒打證離婚怎麼辦還有婚姻是否合法,請看下文揭秘。

一、無結婚證如何證明夫妻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解釋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結婚證遺失補辦的機關是男女雙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

結婚證遺失證明的內容一般包括:男女雙方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登記結婚的時間和地點以及因何原因遺失結婚證的事實。遺失證明需單位或者街道居委會蓋章。

當事人補辦《結婚證》可以持以下證件到原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第一、本人身份證、戶口本。

第二、結婚證遺失證明。

第三、原登記機關或檔案機關出具的檔案證明。

第四、雙方近期三寸免冠合影照片三張。

婚姻登記機關通過審查將補發《結婚證》。

二、結婚沒打證離婚怎麼辦

當事人沒有進行婚姻登記,沒有領取結婚證的,卻以夫妻名義一起生活,屬於同居關系,如果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的,分情況處理:

1、1994年2月1日以前當事人以夫妻名義一起生活且屬於事實婚姻的,可以直接提起離婚訴訟。

2、1994年2月1日以後當事人以夫妻名義一起生活且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如果到民政局或者法院請求離婚,那麼一般會被告知可以補辦結婚登記後再申請離婚,或者不補辦結婚登記的則按照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1)如果當事人單純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是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而且是要求對當事人因同居關系的財產分割問題或者是子女撫養糾紛問題的解決,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三、未領結婚證情況下,婚姻合法嗎

1、已婚不領證不合法

對於已經舉行宴席或婚禮的新人,如果還沒有到民政局登記結婚,那就是非法同居。對於這種情況,應該到民政局補辦結婚證,讓法律認可夫妻關系。

2、先結婚後領證合法

有些新人選擇先舉辦婚禮,婚後再去領證,這是合法的。因為籌備婚禮的過程中,雙方家庭可能會因為各種問題導致婚姻破裂。保險起見,先不登記結婚,避免產生各種法律糾紛。

3、特殊情況:未到法定婚齡

如果沒有到法律規定的年齡結婚,就算得到父母允許或辦過宴席,也是不合法的、無效的婚姻關系。男生滿22周歲,女生滿20周歲結婚才是合法的。

以上便是小編的分享啦。其實不管怎樣,若是符合條件結婚登記,一定要去,領個結婚證,這才算你們是夫妻啦,單純同居過日子根本沒有保障你們的所謂夫妻關系。如果非得嚴厲點說,這根本就不是夫妻,只能算戀愛,日後若是真分開了,法律也沒啥子保障,也不好離婚,反正結婚登記領結婚證是很重要的。

❸ 沒有領證法律怎麼判定事實婚姻

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而在一起生活,但是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但1994年2月1日後,沒有結婚證,雙方是同居關系,現在可以解除同居,斗鉛就子女及財產進行分配,你應及時與律師咨詢,確定方案,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2021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廢止。
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按一般共同財產處理。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於債務清償的財產,主要包括:
(1)工資、獎金;
(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事實婚姻的特徵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歷轎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系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志。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注意事實婚姻和非法同居的區分)
二、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的區別
第一,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都具有共同終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不具有這種終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第二,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備公開的夫妻身份,而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往往具有陷落性,臨時性,不具有公開性。
第三,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均無配偶,有配偶的則為事實重婚,非法同居的范圍要比事實婚姻寬。
綜合上面所說的,現在我國的婚姻法只會存在有結婚與沒有結婚的情形,不會存在有事實婚姻的說法,只要沒有結婚就算是非法的同居,如果雙方出現了糾紛就會按普通的民事案件來進行處理,所以,作為公民想要得到法院的保護就需要遵守我國的婚姻法。
三、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
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3、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四、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
2、雙方自願結婚;
3、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二百六十條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肢銷肆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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