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 婚姻無效 的情形有哪些? 《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中對婚姻無效的具體情形和范圍進行了明確的規定。總的來說,主要包括這以下四種情形是屬於婚姻無效的: 第一, 重婚。重婚的涵義是指,在某人已經擁有配偶的情況下,該人再次與第三者進行 結婚 的舉動。即某人尚未解除前一次婚姻關系的時候,就與另一人辦理新的婚姻關系。重婚行為在法律原則上屬於違法犯罪,自然地,重婚情形下的婚姻是被法律規定為無效的。 第二, 雙方具有 禁止結婚 的親屬關系。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其實都是廳嫌有規定,禁止一定范圍內的血親辦理 結婚登記 手續。 第三, 未到法定婚齡的。在我國的《民法典》中對這方面有相應的規定,其中要求男性不得在22周歲之前結婚,而女性則不得在20周歲前結婚,對 晚婚晚育 給予一定的鼓勵。顯而易見,只要婚姻的雙方當事人存在一方並未達到國家規定的 結婚年齡 ,即使領取到了 結婚證 ,但是他們備春二人的婚姻是屬於無效的婚姻,不被法律所承認。 也就是說,在這三種特定的情形下,當事人有合法的權利向 婚姻登記 機關去主張這段婚姻的無效性。 二、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686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6868因脅迫結婚扮滾手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6868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6868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 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⑵ 無效婚姻的四種情形是什麼
一、無效婚姻的四種情形是什麼
1、無效婚姻的四種情形是:
(1)具有重婚的;
(2)明確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國家規定法定婚齡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辦理結婚證需要材料是什麼
辦理結婚證需要的材料如下:
1、結婚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
2、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的證明;
3、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4、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⑶ 什麼情況的婚姻無效
婚姻無效的情形具體如下:
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構成法律上的重婚;雖未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構成事實上的重婚。無論是法律上的重婚,還是事實上的重婚,均屬無效;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禁止結婚的親屬是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親之外的血親,無論輩分是否相同,都禁止結婚。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主要是表兄弟姐妹結婚;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有兩個要件:
(1)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傳染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
(2)婚後尚未治癒,即結婚時尚未治癒。
4、未到法定婚齡。未達到法定婚齡的是指結婚時未達到法律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違法建立無效婚姻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應無條件解除婚姻關系,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應負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⑷ 什麼樣的婚姻是無效婚姻
法律分析:無效婚姻是指當事人雙方不具法定結婚條件或沒有履行法定結婚程序而締結的婚姻,不產正廳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是不受法律保凱頃護的婚姻。根據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無效婚姻:(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結婚年齡。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舉孫隱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⑸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導致婚姻無效的情形有: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只要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不論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構成;法律規定三代以內血親禁止結婚,包括第三代;而法定結婚年齡規定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未到法定婚齡結婚,婚姻關系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