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涉外婚姻無效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一、婚姻無效的情形
1.重婚;
2.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3.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即近親結婚;
4.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
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生效。涉及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訴。
二、婚姻無效的法律後果
1、當事人所締結的婚姻依法宣告無效,當事人之間不產生配偶身份,不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2、子女的撫養問題。婚姻無效,並不影響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無效婚姻當事人雙方所生育的子女與其父母的關系,適用婚姻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子女撫養,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法院應根據子女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3、財產處理問題。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屬於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對同居生活期間的所的財產,由無效婚姻當事人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但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當事人財產的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人民法院審理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准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如果同居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同居生活期間所生債權債務
,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予以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與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4、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的,另一方無繼承權。但根據相互扶養的具體情況,生存一方按照我國《繼承法
》第十四條規定可作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適當分得對方遺產。
5、其他法律後果。如當事人構成重婚罪
的應承擔刑事責任。
⑵ 無效涉外婚姻的法律問題
婚姻法
⑶ 有關涉外婚姻管轄的規定是哪些
涉外婚姻管轄的法律規定是:
1、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定居國法院以婚姻締結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的,當事人提出離婚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一方提出離婚的,由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涉外婚姻管轄的其他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十三條
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⑷ 中國涉外婚姻法律法規,對於涉外婚姻的規定有哪些
《婚姻法》未規定涉外婚姻內容,其內容見於《民法通則》中的涉外編,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定居國外的,他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適用定居國法律。
2、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4、扶養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5、遺產的法定繼承,動產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⑸ 涉外婚姻 涉外無效婚姻的情況有哪些
婚姻無效的原因有: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對於無效婚姻的法律後果,《婚姻法》第12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⑹ 中國在涉外婚姻中對領事婚姻有哪些規定
中國政府分別於一九八○年九月十日和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對《婚姻法》進行了兩次修改和補充。一九八三年民政部頒布《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同年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聯名通發的《關於駐外使領館處理華僑婚姻問題的若干規定》,一九九七年中國外交部、民政部聯名通發《出國人員婚姻登記管理辦法》,以及二○○三年八月八日國務院令第387號公布、同年十月一日起實施的《婚姻登記條例》等,均對"中國領事為本國公民或外國公民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婚姻狀況證明的公證或認證手續"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其中,最新的變化是,根據新《婚姻登記條例》的有關規定,中國領事應根據婚姻當事人提供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為其辦理婚姻登記手續,也應為准備到中國境內進行婚姻登記的當事人辦理"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公證或認證,以取代過去採用的"婚姻狀況實體公證"。
⑺ 婚姻法對涉外婚姻有哪些效力
《婚姻法》未規定涉外婚姻內容,其內容見於《民法通則》中的涉外編,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定居國外的,他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適用定居國法律。
2、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4、扶養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5、遺產的法定繼承,動產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婚姻登記條例》有規定涉外婚姻部分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⑻ 涉外婚姻有什麼規定
我國對涉外婚姻的規定有:《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前述法律規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且外國人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本人無配偶的證明等材料。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