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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續期間財產執行異議怎麼辦

發布時間:2023-06-09 20:33:20

A. 離婚後出現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糾紛怎麼辦

法律分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欠下的債務,如果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欠下的債務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則屬於個人債務,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B. 婚姻中的存續期間的財產如何處理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原則上不予分割。但如果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等情形下,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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