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跨國婚姻怎麼辦結婚證
1、申請。到涉外婚姻管理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結婚登記。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接受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後,應進行認真審查。
3、登記。經婚姻管理登記機關審查,認為當事人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並應在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
一、外國人在中國結婚需要哪些證件?
(一)外國人在中國結婚需要哪些證件?
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3.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二)外國僑民所需持有的證件。
1.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的免交);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
3.本人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此外,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還需提交婚姻管理登記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和雙方的照片。
二、辦理跨國的婚姻需要怎樣的手續
(一)申請。
凡證件齊全,符合《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可持上述證件到涉外婚姻管理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結婚登記。
(二)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接受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後,應進行認真審查。審查內容主要有三點:
1.雙方當事人是否自願;
2.當事人雙方是否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3.雙方都是外國人的,當事人還需提供本國法律在國外辦理結婚登記有效的條文,以保證我國婚姻登記的有效性。
(三)登記。
經婚姻管理登記機關審查,認為當事人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並應在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
(四)中國公民和外國人要求復婚的,按結婚的程序辦理登記。
申請結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應向婚姻管理登記機關交納婚姻證書工本費和登記手續費。所需翻譯費用由本人自付。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貳』 跨國婚姻需要什麼手續
跨國婚姻需要的手續如下:
1、提交起訴狀和相關證據,提出離婚訴訟請求的一方首先要向法院提交相關的材料主:
(1)起草民事起訴狀;
(2)准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身份證、結婚證和部分證據;
2、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1)立案,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後,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
(2)被告提交答辯狀,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
(3)庭審前准備,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
(4)通知當事人,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
(5)保全,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3、法院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後,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產生兩個結果:
(1)經調解和好,法院調解應當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盯謹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
(2)經調解協議離婚,如果當時人經過調解不願和好但都同意離婚,那麼人民法睜則粗院應製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4、調解不成法庭審理,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
(1)安排開庭時間,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2)通知到庭訴訟,在開庭三日前法院要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
(3)開庭審理,法院會詢問當事人,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要如實回答;詢問證人、鑒定人等;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5、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根據庭審情況,會再次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後,即行宣判。人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即發判決書。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悉鎮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叄』 跨國婚姻需要哪些手續
跨國婚姻需要哪些手續
隨著國際間交流的便捷化,跨國婚姻是很常見的事情,但是由於雙方國籍的不同,因此在締結婚姻關系時相對於同國際締結婚姻關系要稍微復雜一些,那一般跨國婚姻需要什麼手續?以下我為大家整理跨國婚姻需要哪些手續了的詳細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跨國婚姻需要什麼手續
(一)申請:
凡證件齊全,符合《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可持證件到涉外婚姻管理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結婚登記。
(二)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接受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後,應進行認真審查。審查內容主要有三點:
1、雙方當事人是否自願;
2、當事人雙方是否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3、雙方都是外國人的,當事人還需提供本國法律在國外辦理結婚登記有效的條文,以保證我國婚姻登記的有效性。
(三)登記:
經婚姻管理登記機關審查,認為當事人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並應在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
中國公民和外國人要求復婚的,按結婚的程序辦理登記。
申請結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應向婚姻管理登記機關交納婚姻證書工本費和登記手續費。所需翻譯費用由本人自付。
二、跨國婚姻要哪些證件
跨國婚姻結婚申請所需證件申請結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港、澳、台同胞、華僑及出國人員,男年齡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中外跨國婚姻結婚申請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1、中國公民:
(1)本人戶籍證明(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所在工作單位或城市街道辦事處,農村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2、港澳同胞:
(1)港澳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或海員證;
(2)我司法機關委託的香港律師辨認的香港婚姻注冊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和經該律師證明的由申請人做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從未登記結婚的'聲明書;
(3)再婚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
3、除此之外,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還要到婚姻登記機關指定的醫院進行婚前健康檢查;提交男女雙方半身免冠合影照片(2寸)三張,須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符合中外跨國婚姻結婚申請條件的,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
三、跨國婚姻能落戶口嗎
1、跨國婚姻子女,只要符合國家戶籍法的是可以帶上出生證明,父母居民身份證、護照、戶口簿等資料到中國國籍監護人戶籍所在地申請辦理落戶手續。
2、除香港、澳門以及台灣以外,中國大陸不承認中國公民雙重國籍,因此若公民具有外國國籍以後是無法在中國辦理落戶手續的。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明確滿足以下條件的可以在中國申請辦理落戶:
(1)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2)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
(3)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肆』 跨國婚姻結婚登記的手續有哪些
法律分析:跨國婚姻結婚登記的手續:中國公民一方當事人須持內地居民戶口簿、身份證;外國人須持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以及雙方婚前健康檢查證明和男女雙方的照片,符合結婚條件的准予結婚,發給結婚證。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伍』 跨國婚姻需要的手續
跨國婚姻需要的手續: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和經過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陸』 跨國婚姻需要什麼手續
法律分析:跨國結婚手續如下:1、雙方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2、外國人攜帶本人的有效護照,以及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有關機關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3、詢問雙方是否自願、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4、對於符合條件的當場准予登記、發證。根據《婚姻登記條例》規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柒』 跨國婚姻需要什麼手續
跨國婚姻進行婚姻登記時,我國內地居民應當提交個人的有效身份證證件和戶口簿;外國人一方需要提交的材料幣較多,外國人應當提交個人有效的護照以及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同時還應當提交官方機構出具的無配偶證明,以證明其目前暫無婚姻關系。我國公民一方因故不能提交有效身份證件的,可以辦理有效的臨時身份證件予以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