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跨國婚姻離婚手續怎麼辦
一、跨國婚姻離婚手續怎麼辦
1、中國夫婦一方在外
在國內登記結婚的夫妻,因各種原因一方出國後,在國外不能回國,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這樣的情況下,即使夫妻兩人就離婚已能達成一致意見,也不能通過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只能通過法院解決婚姻關系。
(1)中國夫婦一方居住在國外(包括出國探親、考察和學習),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要求離婚,均應向國內的一方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法院起訴。
(2)如國外的丈夫(妻子),向其現居住地法院起訴,妻子(丈夫)根據情況准備採取必要的法律步驟時,由我國駐外使領館給予必要的協助。
(3)如雙方各自向其居住地法院起訴,則我國有關法院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第1款予以處理: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兩種情況解決方式不同
(一)雙方協商一致
國外一方,委託國內的朋友或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代為訴訟。需填寫固定格式的授權委託書、離婚意見書(一般我駐外使、領館有相關格式文本)、寫好的授權委託書、離婚意見書需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
與此同時,國內一方向其所在地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可在訴狀上寫明已基本就離婚問題協商一致的事實,以求得法院及早開庭,迅速、快捷地解決。
(二)雙方不能協商一致
國內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提交結婚證、原告身份證、對方國外的住址,以及其他相關證據。
法院審查立案後,一般會詢問原告是否能與被告達成協議事宜,若不能,或被告杳無音信,法院會一級級將訴訟文書轉到外交部,通過外交途徑等方式送達。可能會出現兩種情況:
其一:對方收到法院傳票後,作出答辯,法院擇日開庭,裁決是否判離鬧配;
其二:對不在我國領域內居住的被告,法院經用公告方式送達訴狀或傳喚,公告期滿不應訴,法院缺席判決後,仍應將裁判文書公告送達。自公告送達裁判文書滿6個月的次日起,經過30日的上訴期當事人沒有上訴的,一審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通常,如果是缺席判決,法院一般僅就人身關系作出裁決,而對於財產部分,一般不予穗彎處理。
2、異國夫婦國內登記結婚
異國夫婦離婚,既可以在我國起訴,也可以在會受理此離婚案件的外國起訴。雙方要求在我國境外離婚的,當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該法院依法決定。
雙方要求在我國境內離婚的,應由國內一方住所地法院管轄,根據相關涉外婚姻規定和《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向有關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具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可受理此類離婚訴訟。
兩種情況解決方式不同
(一)雙方協商一致
如果國外一方能回國,雙方到當事的涉外婚姻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如果國外一方不能回國,國內一方在其住所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基本程序和步驟與以上情況相同。
(二)雙方不能協商一致
國內一方將結婚證、公證書、自己身份證、對方身份材料(護照、結婚登記時填寫的申報表等)相關證據材料遞交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院經審查立案後,送達應訴通知,擇日開庭,基本程序和步驟同上。
3、異國夫婦國外登記結婚
一方為中國公民,一液族指方為外國公民,在國外登記結婚,首先,須將國外頒發的婚姻注冊證書,在所在國公證後,再到我駐該國使、領館進行認證,然後在國內立案。如果雙方均在中國,或雖然國外方在所在國,但不予配合,難點在於公證、認證的進行和解決。將結婚注冊證書公證、認證後,再連同其他訴訟材料遞交法院立案。雙方協商一致離婚,一般可很快審結;若一方不同意,或沒有回應,訴訟時間將進一步延長。
② 跨國婚姻離婚手續怎麼辦
跨國婚姻可以採用協議或起訴的方式離婚。協議離婚按照正常離婚程序,簽訂離婚協議書,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起訴離棚告婚的,要前往具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一般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被告在國內無居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跨國自願離婚可以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
2、需要證件:本人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護照或旅行證件。
3、沒有離婚協議,不是在國內辦理的不能辦理。
4、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可以委託律師在國內起訴離婚,具體需要辦理公證委託手續。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國內登記結婚的夫妻,因各種原因一方出國後,在國外不能回國,即使夫妻兩人就離婚已能達成一致意見,也不能通過民政部門辦納宴理登記手續,只能通過法院解決婚姻關系。異國夫婦離婚,既可以在我國起訴,也可以在會受理此離婚案件的外國起訴。雙方要求在我國境外離婚的,當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該法院依法決定。雙方要求在我國境內離婚的,應由國內一方住所地法院管轄,根據相關涉外婚姻規定和《民事訴訟法》有洞和銀關規定,向有關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具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可受理此類離婚訴訟。
其屬於涉外婚姻,依據《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一方為華僑另一方為國內公民,雙方自願離婚和復婚,凡要求在國內(內地)辦理的,男女雙方須共同到國內(內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時,華僑所持的身份證應該是我駐該國使、領館頒發的本人護照。
雙方均為華僑,一方居住在國內,一方居住在國外,如自願離婚並且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配均無異議,雙方到國內一方戶籍所在地或住所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
雙方均為居住國外的華僑,原則上向其居住國的有關機關辦理離婚手續。但是居住國因某種原因不能受理的,如果他們原先是在國內辦理的結婚登記,雙方可回國內原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如果他們原先是在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辦理結婚登記的,可向原經辦結婚登記的使、領館辦理離婚登記。
法律依據:《出國人員婚姻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雙方均為出國人員,且在我駐外使、領館辦理的結婚登記,自願離婚,並對子女撫養、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雙方須共同到原結婚登記的我駐外使、領館申請離婚登記。居住國不承認外國使、領館辦理的離婚登記並允許當事人在該國離婚的,可以在居住國辦理離婚或回國內辦理離婚。
雙方有爭議的,可以向出國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申請結婚當事人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按照《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