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家庭糾紛怎麼處理最好
一、家庭糾紛怎麼處理最好
1、家庭糾紛一般由各家庭成員協商解決,也可以找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家庭之間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建設文明婚姻家庭關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二、家庭矛盾找哪個部門處理
家庭矛盾可以通過以下方式來處理:
1、由雙方自行協商,或通過親戚朋友居間調停以解決糾紛。
2、由當地村委或、人民調解組織、司法所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3、依法向法院起訴,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爭議。
『貳』 如何正確處理工作婚姻與家庭幾者之間的關系
人的一生,就是工作、婚姻和家庭構成的。所以,這三者的關系是相輔相成、缺一不可的。
幸福的生活,就是將這三方面的關系都處理妥當了的完美表現。
工作,是為了能在社會上獨立生存,實現自身的價值,同時能掙得一定的勞動報酬養活自己和家人,並能在工作中學習和積累為人做事的經驗和規律。所以,工作必不可少, 但工作不是生活的全部,只需要50%的精力即可。
婚姻,是人生幸福生活的催化劑,也是繁衍後代的前提基礎條件。所以,需要投入25%的時間和精力來維護婚姻,讓婚姻永久保鮮。
家庭,是一個人幸福的港灣,有了家庭,一個人的人生才不會孤獨,才完美。所以,需要投入50%的時間和精力來維護好婚姻和家庭。
生命的意義在於過一個很好、很幸福的生活。工作只是為了生活得更好,能滿足一個人的最高需求,使我們的心情更加愉悅,生活得更加美好。而婚姻和家庭卻是一個人工作的催化動力。婚姻和家庭維護完美了,就能促使一個人更加充分發揮他的才智和技能。
『叄』 婚姻糾紛怎麼處理
婚姻糾紛處理。婚姻糾紛是指發生在夫妻雙方間,因為日常生活或夫妻關系,出現矛盾而產生的糾紛。處理方式如下:1、婚姻產生糾紛,夫妻雙方應當好好溝通,夫妻雙方屬於最親密的關系,溝通能解決問題就通過溝通解決;2、婚姻糾紛,可以申請居委會或村委會,介入調解處理,由第三方勸解來化解矛盾糾紛;3、婚姻糾紛可以通過家族會議方式解決,由兩方家長主持調解,化解矛盾糾紛;4、若調解不成的,夫妻雙方可通過訴訟方式處理婚姻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肆』 婚姻家庭糾紛如何處理
一、遇到感情糾紛怎麼處理?
協商處理,協商不成,可以起訴。
二、離婚案件庭前調解是否必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應當先行調解:(一)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由此可見,做好離婚案件的調解,是法律程序要求。
夫妻離異已經不單單是男女雙方的事,它必然關繫到雙方的家庭、孩子的成長和教育。在離婚訴訟中,雖然法院在解除婚姻的同時,對孩子的撫養進行了判定,但由於雙方矛盾深,有的在庭審中互相指責,有的在判決後互相刁難,有的長期躲避執行並拒付撫養費,有的則設置障礙阻止對方探視子女,更有甚者在子女教育中醜化對方形象,破壞父母與子女間的親情,直接影響了子女的健康成長。而庭前調解具有以下優點:一是不經過開庭程序,可以減少庭審中的矛盾與對抗,避免了矛盾的激化;二是容易調解和好,由於庭前調解不拘形式,可以法官調解,可以邀請親朋勸解,可以背靠背找矛盾,也可面對面做工作,容易取得彼此諒解,使得雙方和好。三是協議便於履行,由於調解是出於自願,雙方對結果也認同,使得協議不僅當即或如期履行,最大限度減少了人為障礙。
三、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伍』 我國婚姻法中關於家庭關系的規定有哪些
我國婚姻法中關於家庭關系的規定是婚姻法的第三章:
《婚姻法》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十三條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三十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陸』 婚姻家庭糾紛包括什麼,這些糾紛這么解決
婚姻糾紛包括婚姻矛盾,家庭爭吵,夫妻感情不和諧,夫妻感情減淡,出軌外遇等面臨離婚、婆媳關系、丈母娘女婿關系不和諧等情況,現在面對這些糾紛,可以找一些情感咨詢服務,比方說小麥傾訴這類的情感咨詢平台,咨詢下情感專家,獲取相關的解決問題辦法。
『柒』 婚姻家庭法的法條規定
婚姻家庭法的法條規定
婚姻家庭是一本專門解決婚姻與家庭之間的一些常見的問題,將解決各類糾紛中常用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都囊括在內,並對解決該類糾紛的主體法以注釋的方式予以解讀,簡單明了、通俗易懂。一冊在手,讀者即可掌握解決該類糾紛的有要法律文件。下面是我收集的關於婚姻家庭法。
第一條 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准則。
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二章 結 婚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十三條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