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婚姻自主權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法律分析:婚姻自主權糾紛是指侵害他人婚姻自主權而引起的糾紛。如果婚姻自主權受到侵害,可以用訴訟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維權時視每件案件的具體情況不同,採用不同的方式維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九條 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Ⅱ 我們應該如何捍衛老人的婚姻自主權
捍衛老人當地婚姻自主權的方式: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保護。即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Ⅲ 婚姻法對婚姻自主權說的具體是什麼
婚姻法對婚姻自主權的規定如下:我國男女登記結婚的必要條件包括男女雙方完全自願。完全自願即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登記雙方加以干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Ⅳ 婚姻自主
法律分析:婚姻自主權是當虛罩事人依法決定締結或解除婚姻的權利,是當事人支配自己的人身的權利,屬於人身自由權。婚姻自主權包括結婚自主權和離婚自主權,結婚包括初婚,即未婚男女締結婚姻;復婚,即原配偶雙方締結婚姻;再婚,即離婚或喪偶之人締結婚姻。結婚自世源主意味著結婚必須經當事人雙方同意。離婚自搜譽態主意味著離婚可以經過當事人雙方同意,也可以不經過雙方同意。在一方不同意離婚時,離婚須經人民法院判決,這是對離婚自主權的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Ⅳ 婚姻自主權是怎麼規定的
婚姻自主權的規定:任何人有結婚的自由也有離婚的自由,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可以自由的選擇協議離婚或者是訴訟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Ⅵ 婚姻自主權的基本內容
法律分析:婚姻自主權包括兩個內容,二者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1.結婚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有依法締結婚姻關系的自由。當事人是否結婚、與誰結婚是其本人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干涉。自願是實現婚姻自由的前提,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是婚姻的必要條件。在結婚自由的問題上,包辦、強迫或干涉他人婚姻的行為是被反對的。當事人雙方應以對自己、對後代、對社會嚴肅負責的態度對待結婚問題,以利於建立幸福美滿的婚姻家庭。2.離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關系的自由。婚姻的成立和維系都應以愛情為基礎,當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夫妻關系無法繼續維持時,解除婚姻關系對雙方和社會都是幸事。把明橘離婚一律看成悲劇也是不適當的。與其說離婚動搖了以前存在的穩定的家庭關系,甚至加速了原來具有約束力的婚姻關系的公開解體,不如說離升槐芹婚制度為那些無法共同生活的夫妻,那些因為無法解除名存實亡的婚姻而遭受痛苦的人們提供了救濟辦法。但離婚是一項重要的法律行為,它關繫到家庭的穩定、子女的幸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吵畢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